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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闹论文范文 医闹入刑司法适用探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医闹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7

医闹入刑司法适用探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医闹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中国医闹成国际笑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纳入《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保护范围,“医闹”入刑为长期以来冲突加剧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障.但是严格的犯罪成立门槛、我国紧张的医患关系、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难、社会公众普遍同情患者家属的现状,使得司法机关不敢轻易适用该法则处理医疗纠纷.但是法律的设置必然有其适用的基础,因而,我们需要对“医闹”入刑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本文将从患方的角度,分析医患矛盾产生的根源,“医闹”行为的根本诉求,以便探究“该刑事立法能否合理、有效回应医患双方的真实诉求,以及如何弹性适用,改善医患关系.

关键词 医闹 医患纠纷 刑罚 纠纷解决

作者简介:陈艺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50

一、“医闹”产生的原因

(一)“医闹”的辨析

1.“医闹”的社会含义

“医闹”用于形容患者及其近亲属,包括其雇佣的人员,采取在医院门口静坐、私设灵堂、烧纸钱、非法占用医疗资源、暴力伤害医疗人员等危害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它产生于医疗纠纷,是患方在医疗纠纷无法通过平和的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企图通过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迫使医疗机构妥协,满足其诉求.

根据闹事的目的,可以将“医闹”行为分为三类:

(1)损害赔偿型.患方闹事的目的在于索要医疗事故赔偿.

(2)情感宣泄型.医闹的目的主要在于向医疗机构、主治医师讨要说法,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

(3)闹事牟利型.大量“医闹”事件的行为主体包含着职业医闹,这类人与医疗纠纷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却通过这种行为谋取私利,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社会秩序. 其中以损害赔偿型“医闹”最为常见,闹事牟利型情节最为恶劣.

2.刑法规制的“医闹”

“医闹”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刑法》第290条中,是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定义的,要求具有现实的侵害事实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刑法惩罚的“医闹”行为是主观恶性最大,对社会秩序的侵害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的“医闹”行为不受刑法管辖.

(二)“医闹”产生的社会背景

1.医患双方缺少沟通和理解

医疗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上的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方只能被动的接受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而双方共同积极的调查协商,才是医患纠纷平和、有效解决的根本途径.

其次,我国医疗行业人才稀缺,因此,医疗服务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近几年来某些医生乱开药、多开药的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差,加剧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

最后,我国公众对医疗风险普遍存在错误认识.我国公众对“药到病除”极高的期待,但是事实上,手术的风险必然存在,而公众毋宁相信是医师的技术问题.

2.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尚未完善

医疗服务本是一项惠民、利民的福利性服务,但在我国,看病难、治病贵,始终是困扰民生的难题.一方面,医疗衛生行业走向市场化,医患关系变成了单纯的劳务关系,医生救死扶伤的行为,对于患者而言,变成了理所当然的义务,患方自然不会理解与感激.另一方面,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医疗机构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部门,医患双方的冲突往往被理解成公私权利的对抗,而在“医闹”的整治中,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稳定医疗秩序.

3.伦理对法治的干涉

依法治国,本应普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医闹”行为中,集中反映出的矛盾却是法律在伦理上的让步.医疗机构往往迫于舆论的压力以及恢复机构正常经营的考虑,在自认无责的情况下支付和解赔偿费用,其行为已经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日本学者上田信曾经指出:“中国社会的常识是,尸体对社会来说是危险的.” 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在中国人的价值观中意味着冤屈,导致警察不敢、不能擅自挪动尸体,可以说,法治在这起医闹事件中,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医闹”入刑的适用条件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辨析

1.情节严重之辨析

法学学者大多认为,“医闹”问题突出,主要在于患方采取了“过激的维权手段” .这是因为,患方认为双方首先在地位上不平等,因此会采取在医院静坐、设灵堂等方式向医院施压,换取平等协商的机会.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四种行为模式:

(1)主观维权+客观非暴力手段,这种模式是典型的私力救济方式,是人们维权意识的体现,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2)主观维权+客观暴力手段,刑法打击的首要目标就是暴力行为,只要使用到的暴力手段,导致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实害结果,就认为情节严重,那么主观的目的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主观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非暴力手段,这种情况仍要与造成的实害结果具体分析.但是本罪应当是实害犯,只有现实的扰乱了医疗秩序,才能成立犯罪.

(4)主观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暴力手段,主客观相结合,情节严重,危害性大,应当认定为犯罪.

2.造成重大损失之辨析

造成重大损失是“医闹”入刑必须具备的实害结果,这影响到上述第2、3种情况能否成立犯罪.根据法益侵害说,犯罪成立以法益被侵害为要件,而社会公共秩序是一个抽象的法益,难以判定公共秩序被侵害的程度是否达到法定的危险程度.实践中,给“医闹”人员处以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依据在于,在破坏医疗秩序的同时,还伴随着侵害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等法益,对这些法益的侵害可以包容评价在“造成重大损失”的范围之内.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医闹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医闹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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