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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分类: 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参考文献 围绕赡养父母写一篇论文

关于赡养论文范文 新形势下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法律化途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赡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4

新形势下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法律化途径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赡养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导 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做出了法律规定,这是我国将精神赡养法律化的首次尝试.将精神赡养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的,但是针对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规范,应当增加禁止性规范,并将精神赡养义务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挂钩;针对社会公益的法律规范,应当将扶助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作为重点.对于精神赡养纠纷,最佳的解决途径是调解而不是诉讼,但诉讼后果的强制性能够发挥很好的震慑作用.此外,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与提高老年人社会参与度也应当是立法关注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老年人;精神赡养;经济利益;法律化

一、精神赡养的概念与立法

精神赡养,是“指社会、家庭共同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尽量给予慰藉和满足的行为”.[1]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逐渐引起了我国社会的重视.除了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原因外,这种重视还缘于目前较多家庭对精神赡养义务的落实不力.

为了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同时表明国家的态度和立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做出了法律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既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我们就不应再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完全视为道德义务.因此,从这个角度理解,赡养义务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的供养;二是生活上的照料;三是精神上的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后三个方面的大部分内容属于精神赡养的范畴.若不予履行,就会产生法律责任.然而,在将精神赡养升级成为一种法律义务之后,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中就会面临一些困难,例如义务内容较为模糊、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不强、生效判决难以监督执行等.这些困难成为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也引起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构的重视与思考.

二、我国需要将精神赡养法律化

很显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既没有明确该义务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规定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宣言性”立法条文会在法律适用中导致各法院在判决上难以做到协调一致——既然不同法官对精神赡养义务的认识和把握缺乏统一的尺度标准,那么诉讼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是完全可能的.更重要的是,由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没有对违反精神赡养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所以人民法院予以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得到必要的规范,这就会使不同判决之间的差异程度更加凸显.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不足之处,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精神赡养不应该成为一种法律义务.有调查显示,对于精神赡养是否应该入法,支持者占54.9%;质疑者占26.0%,反对者占17.6%,不持立场者占1.5%.[2]支持者往往援引或列举国外类似法律作为依据,认为中国应该顺应世界立法的潮流.放眼世界,很多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确存在关于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在西欧,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家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将之法律化;在东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质疑者或反对者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精神赡养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不应干涉,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第二,法律规定缺乏准确适用的可操作性,容易造成司法混乱.

我们认为上述双方的理由都不能成立.首先,其他国家存在立法实践不是中国必须立法的充分理由.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代许多国家立法中,将婚姻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规范中一些基本内容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即道德法律化现象”.[3]然而,具体到某个国家是否应该将精神赡养法律化的问题,实际上还是要看这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假使该国人民的生活还处于刚刚解决温饱的水平或者连温饱都尚未解决,那么道德法律化现象的立法潮流似乎与这个国家有点远.因此,从逻辑上看,精神赡养是否应该法律化取决于国家的发展水平,而不是世界的立法潮流.其次,某个问题属于道德层面并不是法律不能涉足的充分理由.事实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本质上从来就是不冲突的.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越高,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相互转化也就越深入.因此,精神赡养不能因为它有道德层面的因素而不能法律化.再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是立法技术有缺陷,而不是立法本身有问题.事实上,我们应该看到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就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例如瑞典、芬兰等国家法律对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以及每年、每月、每周应与父母接触的次数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上述分析可见,正确的逻辑是:精神赡养是否应该法律化取决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水平是否需要这样的法律规定.

我们的答案是中国需要这样的法律规定.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不但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开始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因此,在这个大背景下,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自然不能再停留在经济上的供养,而是要开始重视老年人的精神世界.事实上,随着我国迈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的重要性前所未有地突显出来,而精神赡养是现代中国社会养老目标的应有之义.然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在精神赡养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前,相关法律诉讼就不断出现.在广大农村,“空巢老人”成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一.在大中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仍然在起步阶段,老有所乐无法普遍实现.因此,中国不但需要关于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而且是非常需要.

三、精神赡养法律化应当立足国情

总结:这篇赡养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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