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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边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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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由则有一类“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但是,由于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数量较少,相关理论和实务的系统性研究也不多,许多人对何为科技成果权,该权利与知识产权是何关系,该权利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困惑.笔者结合一起典型的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对该权利的基本问题作初浅的探讨.

上世纪90年代,工伤鉴定国家标准起草过程中,为了克服双眼视力值的多种组合情况给眼科伤残评级所带来的问题,标准起草人引入了美国眼科学会在上世纪发布的《视力减弱补偿率表》(见表1),制定眼科工伤等级一至十级的各级别视力值范围.

比如,七级伤残:一眼视力≤0.1,另眼视力≥0.4;八级伤残:一眼视力≤0.2,另眼视力≥0.5.该标准发布后,鉴定人员发现,有些视力值组合无法直接在该标准中找到准确对应的伤残级别,如一眼视力0.1,另一眼视力0.6,同时符合七级和八级伤残标准,如何定级成问题.

汪某从事法医鉴定工作多年,出于个人兴趣,在工作之余对《视力减弱补偿率表》和具体残级条款进行研究,制作了视力减弱补偿率数值与伤残等级之间的对应表(见表2),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论文公开发表.

数年后,该国家标准完成第二次修订并公布实施.汪某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中纳入了其制作的视力减弱补偿率数值与伤残等级对应表,从而以科技成果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这则案例基本涵盖了科技成果权纠纷的主要问题,本文逐一分析.

一、科技成果权的认定

通常认为,科技成果权可以分为广义的科技成果权和狭义的科技成果权.广义的科技成果权属于智力创造活动所形成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我国1993年颁布施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60条中规定的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其他科技成果权和技术秘密等权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的权利.狭义的科技成果权主要为前述权利中的其他科技成果权(本文中所提及的“科技成果权”,未作专门说明的均为狭义的科技成果权,即《民法通则》中 “其他科技成果”所对应的权利).

要成为一项科技成果,应满足通过智力活动创造出具有进步意义的方案等条件.广义的科技成果权中,著作权、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等所涉及的权利内涵和外延相对清楚,保护方式也多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何为其他科技成果权,在世界各国鲜有类似规定的情况下,我国为何会在《民法通则》中规定这一权利?其实,了解到《民法通则》出台的背景,就不难理解上世纪80年代在公有财产为我国主要财产性质的时期,在法律中规定一项按照计划经济规则而赋予科技成果创造者个人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当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主流,各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科技成果的创造者无法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法定形式保护其成果,而通过司法确认科技成果权的情形也日渐稀少,有学者认为,应当在此后的修订立法中删去这一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其他科技成果”权,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已经删除了该部分内容.

当然,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是在立法中有必要保留“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一则鲜活例证.由于没有在先成果,并且,汪某的研究成果确实能解决符合多个伤残等级临界值的评残定级问题,所以,汪某的成果可以认定属于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设计出的有助于眼科伤残评级的技术方案,构成《民法通则》中的“其他科技成果”.

二、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遵循权利法定原则.科技成果权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97、118条中.该权利与知识产权是何关系?

笔者注意到,《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包含在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中,从条文所列顺序可见,法律在首先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之后,才在该节最后一条,即第97条中对公民的发现权以及发明、其他科技成果分两款作出了规定.因此,从立法逻辑判断,科技成果权是区别于著作权、专利、商标等这些有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的权利.实际上,如果科技成果能满足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构成要件,将科技成果所形成的权利转化为专门的知识产权即可.绝大部分的科技成果也是通过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的.

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都包含法定的专有财产权内容.相较而言,科学发现往往是通过智力活动对自然界已有的规律、现象等事实进行认识的结果,发现者对其科学发现不享有专有权.笔者理解,《民法通则》之所以将“其他科技成果”与“发现”分列在同一条的不同款项,而与“发明”并列在一个条文款项中,是为了体现“其他科技成果”一定程度上与“发现”和“发明”的同质性,同时更接近于“发明”的结果.由于绝大部分的“发明”都是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或技术秘密形式固定并获得保护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几乎难觅有人要求确认其享有纯粹“发明权”的案件.

案例中,汪某通过个人兴趣爱好,研究出了视力减弱补偿率表与伤残等级的对应关系,这一对应关系不是事实,不属于科学发现.汪某设计的对应关系表,更接近于观点、思想,创造性体现在对应关系的设计安排,而非表格本身,因此,该部分内容难以成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此外,该对应关系表是否属于可专利的内容呢?专利权本质上应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件,其中对创造性价值的评价一般不分地域,除非有更优设计所替代,一般也不论时期.值得强调的是,世界各国在确定视力减弱补偿率表与伤残等级的对应关系方面都有各自的要求和特色,汪某的对应关系设计虽然属于对第一版国家标准评残方法的改进,具有“创造性”,但这个改进方案只是基于汪某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以及对视力减弱补偿率表的理解作出的划分,含有地域性、政策性等選择性考量因素.事实上,眼科评残方法还有“就高不就低”原则等.而且也能将视力减弱补偿率与伤残等级之间设计出其他对应关系表.显然,汪某设计的该项视力伤残评定方法只能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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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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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上海)基地成立 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揭牌仪式暨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工作调研座谈会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举行。陶凯。

3、 程蒙映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科技项目总监 同时具有“机械及半导体专业技术知识+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及“发明人+知识产权管理者”复合背景,作为发明人个人专利授权11件,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积极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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