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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译者论文范文 翻译三法则为视角法律翻译译者主体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译者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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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目的论的“翻译三法则”为理论基础,构建出法律翻译的操作规则:方法得当、意思准确和语言规范,以此为框架,讨论了法律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

[关键词] “翻译三法则”;法律翻译、译者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 H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4-0125-04

引言

随着世界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以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律翻译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长期以来,法律译者一直被认为是介于立法者和守法者之间的信息传递者,而法律翻译仅是对原文的一种语码转换.但是,随着法律翻译实践的发展,法律译者逐步认识到在翻译中译者主体性仍然至关重要.法律译者应该摆脱被动局面,发挥主体性,甚至充当法律的共同起草者(co-drafter).本文试以目的论(skopos theory)的“翻译三法则”为理论基础,构建法律翻译的操作规则,进而讨论法律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

一、目的论和“翻译三法则”

目的论建立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新型翻译理论模式,它为翻译的多学科探索提供了又一研究视角.以赖斯(Katharina Reiss),菲米尔(Hans J. Vermeer),曼塔利(Justa Holz Manttari),诺德(Christiane Nord)等为代表的翻译目的论者认为,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翻译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翻译目的决定翻译手段(“the translation purpose justifies the translation procedures”等“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Nord,2001:124),翻译策略必须根据翻译目的来确定.

目的论者主张,翻译过程应该遵循三大法则,包括“目的法则”(skopos rule)“连贯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法则”(fidelity rule).“目的法则”认为,翻译行为取决于翻译目的,即目的决定手段;“连贯法则”是指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的标准,也就是译文必须具有可读性,并在目的语文化及其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法则”则认为,译文要尽可能地忠实于原文或原文作者,而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应由译文目的及译者对原文的理解来决定(ibid:29-32).

二、法律翻译的操作规则

法律翻译是一种功能性和目的性较强的应用翻译,适合从文本功能和翻译目的切入.故而,不妨把眼光投向西方译论的功能翻译理论(functionalist translation theory),从中探索指導法律翻译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贾文波,2004,12:39).所以,本文认为,目的论的“翻译三法则”可用来指导法律翻译实践,换言之,法律翻译也应遵循“目的法则”、“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但是,以上三法则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以此为基础,并结合法律翻译实践,构建了法律翻译的操作规则:方法得当、意思准确和语言规范.

“方法得当”认为,翻译是一项有目的的活动,应根据社会、文化、交际等因素选择得当的翻译策略抑或翻译方法,从而向委托人交付符合特定需要的译品;“意思准确”要求译者“准确无误地再现原文所反映或意欲反映的客观事实”(李长栓,2004.12:61),以可以理解的方式呈现给读者;根据“语言规范”,译者应尽量使译文语言符合法律文本的文体特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译本的庄重、严肃的形象.

三、法律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

(一)译者主体性

探究译者主体性,还得从“主体性”这一概念入手.“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陈可,2013).换言之,主体性即主观能动性.当然,主体性并非毫无限制,自然要受到客体及其相关因素的制约.

(二)法律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

法律翻译是一个交际、决策和思维创新的过程;译者在法律翻译中须充分发挥主体性,以达到法律交际的目的.为此,本文将以法律翻译的操作规则为框架,集中讨论法律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

1. “方法得当”层面的译者主体性

译者作为受托人理应根据委托人的翻译要求和既定目的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正确的翻译策略,选择恰当的翻译方法,从而向客户交付符合需求的翻译产品.

译者是翻译活动的直接参和者,又是两种文化交流的 者;译者的主体性自然会体现在对翻译策略的制定及对翻译方法的选择上.在法律翻译中,业界虽然一直主张以直译为主,但意译法的使用也是屡见不鲜.实际上,翻译方法之孰优孰劣还需要译者根据翻译要求或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判断.例如:

原文:Liability for such damages shall not be waived in the event the non-breaching Party terminates this Contract under X.

译文:如果非违约方根据X条终止本合同,违约方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孙万彪,2002:206)

上文译者充分发挥主体性,采取意译的方式,对原文进行了三大调整:语序调整,即原文句中位于句末的“in the event the non-breaching Party terminates this Contract under X”在译文中被调至句首;语态调整,即原文是被动语态的“Liability for such damages shall not be waived”在译文中被切换成主动语态;表达角度的调整,即将“非违约方不放弃损害赔偿的权利(否定)”转换成“违约方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肯定)”.可见,译者的主体性在该句的翻译中扮演着多么重要的角色.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译者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女性主义翻译观下译者主体性 摘 要:译者身份和地位在传统翻译研究中长期不受重视,尤其以女性主义翻译观为甚。女性主义翻译观是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流行起来的一派新理论,该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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