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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补偿费论文范文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法律机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土地补偿费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8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法律机制是关于土地补偿费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2018征地补偿价格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为保护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构建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法律机制极为必要,应确立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原则和 议定原则,并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财产权逻辑确定分配主体为集体成员会议,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分配标准需区分所征收的是否为承包到户土地,并由集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分配委员会以执行分配决议,同时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前置程序,以为农民个体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集体收益分配权;法律机制;必要性;基本原则;基本架构

[作者简介] 徐振增(1977—),男,河北黄骅人, 河北省委党校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民事主体法、“三农”治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7)03-0044-07 [收稿日期] 2016-12-19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2013年, 一号文件就提出要保障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近年来,该项权利的保护突出反映于农村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农村土地应给予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后两种费用分别归属于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实践中争议较少.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集体土地為农民集体所有,故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在法律上属于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行使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对于尚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则由村民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表决决定.1实践中是由村委会拟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后再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导致事实上主导土地补偿费分配的仍是村委会.

长久以来,由于在观念上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属于其内部自治事项,国家公权不宜干预,故现行法中并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机制.当由村民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时,“村民自治”原则也使国家公权对其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事项不能插手,而各地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方式、标准不一,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侵害农民权利现象严重,进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因此,审视原有观念,构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法律机制,对于保障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减少农村土地征收中的社会矛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二、构建集体经济组织

分配土地补偿费法律机制之必要性

(一)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法律和政策供给不足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集体经济组织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会议对土地补偿费拥有分配权,但对于其应依据何种公平合理的原则、程序、标准等进行分配,并无详细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仅在第二十四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应实行 议定程序,并无其他细致规定.

国家政策确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和“ 议定”等原则,具体操作性规定则交给了地方政府.2据此,地方政府出台了政府规章或政策文件规范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其共同特点是确定在集体和农民间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比例,个别地方也明确了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等,但对于具体依据何种程序进行分配,农民有何种救济途径等,仍为空白.如河北省于2008年颁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仅明确集体和农户之间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比例为2∶8,且仅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有资格获得分配,对于集体以其他方式所发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所有,承包人无资格获得分配.

显然,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在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对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同时,对其具体应如何分配的规定呈现出原则性、细碎化、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分配对象、分配标准、分配程序、救济途径等无明确系统的规定,故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机制,远远不能满足维护农民权益和避免纠纷的现实需求.

(二)乡村自治失范对国家介入的需求

近年来围绕土地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纠纷是引发涉农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或者是因村民会议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议侵犯了农民权益;或者是因村委会甚至村干部“越俎代庖”而越权分配土地补偿费.乡村自治的严重失范是导致纠纷的现实根源.

“如果没有乡村的自治性支持,国家的整合是不可能的,但仅凭乡村社会意志自发形成而没有国家意志主导的乡村治理也是不现实的.”[1](P60)乡村治理中存在村民会议虚化、村干部专权等问题,国家在乡村治理中完全退出容易导致“多数人暴政”或“少数人专权”,反而戕害乡村自治,因此国家的介入是必要的,其方式显然不能是行政化干预,借助制度供给实现国家强制和乡村自治的平衡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合理选择.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涉及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保护,和村社治理有明显区别,其核心是“集体”和“农民”这两大主体的财产权的实现属私权范畴,并非是仅由村民会议“多数决”就可决定的村社公共事务,故应和乡村自治有所区别.因此,现行法下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纳入村民自治机制的做法实为权宜之计,长远来看,仍需构建体现土地补偿费分配之财产权益本质的特定法律机制予以保障.

(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之科学理论的匮乏

从实践层面看,无论农民还是国家都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确立较为明晰的规则,目前很多地方法院就土地补偿费纠纷问题不予受理,除了基于司法能力有限和缺乏相关制度性的具体规定的考虑外,恰恰是因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缺乏更细致有效的理论指导,以“ 议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等原则远远不能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侵害农民权益问题.因此,需要以构建土地补偿费分配机制为目标丰富相关理论,以指导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引发的各类纠纷.

总结:这篇土地补偿费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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