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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多克论文范文 维多克模式对狱内侦查工作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维多克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维多克模式对狱内侦查工作是关于维多克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维多克意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内容摘 要:“维多克侦查模式”(以下简称“维多克模式”)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法国巴黎警察厅刑事警察局的开山鼻祖埃森·费朗索瓦·维多克在狱内侦查中创设“罪犯对罪犯”的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在当时取得重大成绩.经过两百余年,此模式理念对我国的狱内侦查工作来说,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本文主题并不着重比较研究法国“维多克模式”的背景、产生及内容等,而是以“维多克模式”为引子,着眼于研究当前新形势下监狱狱内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期对目前的狱内侦查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维多克模式;狱内侦查;启示

一、“维多克侦查模式”概述

侦查模式是指在具体侦查制度环境内侦查机关的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等特性的一种排他性工作模式.以英美法系的美国为例,其确立了可以有平等、对抗性的官方和民间的侦查人员分别进行的双轨制侦查模式,一方可以是检察官和警察,另外一方可以是辩护方、私人侦探和鉴定人员.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侦查阶段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侦查机关的罪案调查活动与被告方的辩护性调查活动同时展开,没有高低先后之分,并相互制约,共同推动侦查活动向前发展.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机关代表国家享有侦查的独占权,侦查制度的设计重心是确保侦查机关高效、及时地查清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与美国的双轨制相比,其主要特点还在于侦查机构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具体的侦查时间中,侦查措施是由警察实施,秘密侦查手段的实施通常也是由警察部门自行决定.

侦查制度在19世纪开始了日新月异的改革与发展,法国首创了“罪犯对付罪犯”的维多克模式,英国成立了“苏格兰场”专案侦查大队,美国则采取了私人侦探公司和政府机构并行的双轨制侦查模式.

“维多克侦查模式”是1810年法国巴黎警察厅刑事警察局的开山鼻祖埃森·费朗索瓦·维多克在狱内侦查中创设的“罪犯对罪犯”模式,其主要手段就是利用罪犯作为耳目混在他犯中打探情报,查清犯罪组织内幕并打击犯罪.在1833年巴黎新任警察总监反对这种以囚犯组成刑事警察队伍的做法,维多克卸职.“维多克模式”在当时取得重大成绩.“仅在1810年间,维多克所领导的蹲过大牢的二十个助手就抓获了各种罪犯812名,其中有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和诈骗犯,拔出了一些犯罪团伙的据点” ,此模式对当时的西方各国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因此被载入侦查史册.虽然这种为达目的,以囚犯组成刑事警察队伍进行办案的做法有违现代文明法治理念,但这种运用囚犯进行侦查模式对狱内侦查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维多克“罪犯对罪犯”的模式跟我国汉代以来利用犯罪人作为耳目的做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早在汉武帝时就有使用耳目的记录,“猾民佐吏为治”,唐人颜师古注:“百姓有素豪猾为罪恶者,今畏纵之严,反为吏耳目,助治公务以自效” .这种利用犯罪人作为耳目对付犯罪行为,进行狱内侦查的方法是我国古代侦查工作策略之一.

在当代,我国监狱狱侦部门也存在把罪犯作为灰色“耳目”运用到狱内侦查工作中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监狱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则,借鉴“维多克模式”的积极理念,合法巧用“耳目”这支秘密力量,为打击狱内犯罪,维护监管场所而努力.

二、研究“维多克模式”的积极意义

(一)应合了狱内侦查的工作特性

司法部发布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和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的《浙江省狱内侦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狱内侦查工作的界定、主要任务、方针、对象都做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呈现出狱侦工作的特性.

1.符合狱侦工作的秘密性

根据《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狱内侦查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已交付监狱执行且在此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在押罪犯.这些在押罪犯在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前,有受过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侦查的经历,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且狱内侦查的案件大多以“隐犯罪现象” 的形态出现,具有隐蔽性,秘而不彰.狱侦部门要侦破这些狱内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就必须要有针对性的采取隐蔽方式开展秘密侦查.开展狱侦工作的专有内容应体现保密性,对于狱内侦查人员从事的狱内侦查专业工作,身份应该是隐蔽的.根据《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科学甄选狱内耳目,组成秘密力量为我所用,开展隐蔽斗争.

2.符合狱侦工作的预防性

“预防为主、防破结合”是狱侦工作的方针,预防权的主要内容是犯情和案情的调研权、隐蔽力量的使用权、对危险分子的控制权、对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的监控权等.利用狱内耳目,狱侦工作人员能更好地了解犯情狱情动态,对调查和防范的主要对象和部位能更清晰的认识和把握,从而能及早地把犯罪的预备活动化解在萌芽状态.

3.符合狱侦形势的严峻性

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改,大量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到一年的短刑期罪犯、20余年长刑期罪犯、限制减刑罪犯改变了监狱在押犯结构.而当前监狱人与人、人与物的接触渠道日益多元;重刑犯、惯累犯、“三假犯”等在押比例攀升;罪犯隐漏案信息给监管安全带来的危险因素聚增. 这更需要重视狱内耳目在狱情情报收集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4.符合狱侦工作的实效性

对于狱内犯罪,预防是根本之策,而仅靠防还是不够,根据狱侦工作方针,还是要“防破结合”“迅速破案”.耳目情报信息反馈是狱情收集的重要来源,尤其是专案耳目用于侦破已发生和预谋的各类案件,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和监管改造秩序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应合了狱内侦查的职能定位

监狱是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是监狱的职能.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狱侦工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两部法律中.狱内侦查工作除《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性质的侦查权规定以外,还包括监狱狱内侦查科、监区狱内侦查组、分监区专职狱内侦查干警三级日常行政性质的工作,包括:定期召开狱情分析会,针对汇总的重要狱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科学布建狱内侦查耳目,收集有效情报;对重点人口、重点时间、重点地段合理布控,做好针对性的预防工作等等.从相关规定来看,监狱侦查权的行使一直限定在对狱内在押犯的特定范畴,1996年我国刑诉法的立法初衷,本想避免国家侦查权运行结构和功能上的冲突,但忽略了侦查权本身在监狱环境下运行的客观规律. 而本次《刑诉法》、《监狱法》修订,又没有补充和完善狱内侦查权的相关规定.监狱侦查权属人管辖的局限性与侦查措施的延伸性存在法律冲突;属地管辖的空间效力,对犯罪地在狱内,行为地或结果地发展到狱外的案件无能为力;我国刑诉法对狱侦措施权只是象征性地赋予了监狱“有关规定”,但缺乏具体操作条款. 近年来,随着押犯构成日益复杂,罪犯思想动态不断变化,监狱所面临的监管安全形势日趋严峻,这些都对狱内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总结:此文是一篇维多克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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