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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制论文范文 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建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夫妻财产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建构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夫妻财产制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夫妻法定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形态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履行,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第三人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基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能与立法价值,为满足我国部分夫妻在婚姻期间因特殊情况对实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需要,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关键词: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请求权人;法定事由;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F55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8.01.05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家庭不仅是一个消费单位,而且也是一个生产单位[1].夫妻既是家庭扶养义务的承担主体,又是市场经济民事交易活动的主体.夫妻财产关系既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家庭扶养职能之实现,也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而在当下的我国社会,在婚姻家庭中,有的人不履行婚姻家庭扶养义务;在生产经营中,有的人管理不善或经营不当,面临资不抵债的困境.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夫妻互为日常家事活动的人 参见: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承担告知义务 参见: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之一的时间推定规则 参见: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予以明确规定,并于2017年2月发布补充规定 参见: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前述时间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予以补充.以上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都旨在平等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以期达到既保障夫妻之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又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立法目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仅设有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称通常法定财产制,以下简称为“通常法”.(婚后所得共同制),尚未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称非常法定财产制,以下简称为“非常法”..这不能满足夫妻一方在特殊情况下采用非常法(即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的需要,既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之财产权益,也影响家庭扶养职能之实现,还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笔者拟就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进行研讨,期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一)设有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内容的通常法,但欠缺非常法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2],其可分为约定夫妻财产制与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对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简称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总称.法定夫妻财产制按其适用的情况不同,分为通常法与非常法.通常法,是指在一般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规定而直接适用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非常法,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的法律制度[3].本文所论之非常法,又可界分为当然的非常法与宣告的非常法,前者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夫妻财产制不待请求或宣告,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制[4];后者是指夫妻一方于婚姻期间在法定事由发生后,请求法院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代之以夫妻分别财产制[5].也就是说,通常法被适用于调整正常情形下之夫妻财产关系;非常法则被适用于调整特殊情形下之夫妻财产关系.两者互为补充,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特殊情况的需要作出应对.

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之立法主要被规定于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通常法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也称法定共同财产制).该法第17条规定了法定夫妻共有财产之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了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之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对于约定财产制,该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公示方式、适用效力等(其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了夫妻对第三人的告知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001年12月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可见,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之制度建构呈现二元体系,即以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为核心,且后者的适用优先于前者.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夫妻财产制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出路—潜在共有 日本现行法采取的是分别财产制,离婚时由丈夫对妻子根据其实际贡献大小(并非推定对家庭有二分之一的贡献)进行财产补偿。有不少学者希望改变现状,极力主。

2、 婚姻法修正案夫妻财产立法问题若干 摘 要: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且它对于家庭夫妻关系稳定、个体财产权利的合法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以及家庭经济应有职能的实现具。

3、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问题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愈发重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更好的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财。

4、 关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含义,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阐述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传统与现实依据,并分析了实施法定夫妻财产。

5、 论我国邻避风险规制模式制度框架 摘 要:邻避风险规制所涉主体有行政机关、项目建设方、受项目影响的民众与技术专家等,他们在邻避风险议题形成、安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风险交流与风。

6、 中澳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比较 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