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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抗诉权论文范文 民事抗诉权的滥用和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民事抗诉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1

民事抗诉权的滥用和规制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民事抗诉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民事抗诉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抗诉权在制约审判权,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制统一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民事抗诉权也不例外.民事抗诉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死磕审判权,以及违法启动抗诉程序等诸多问题.通过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落实歉抑性原则和建立错误抗诉问责制度,实现对民事抗诉权的制约,以保障民事抗诉权的正当行使.

〔关键词〕法律监督;民事抗诉权;抗诉法定主义;抗诉事由;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4-0078-06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力度最大、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就是抗诉,民事抗诉权肩负着制约审判权,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的重要使命.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的实施体现了人们对民事抗诉权所寄予的厚望与期待,这为民事抗诉权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然而,在当前的学术争论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这样的声音:民事抗诉权基于制约法官权力而产生,如果民事抗诉权被滥用怎么办,如何制约民事抗诉权.甚至有人认为:“如果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无监督的地位,那这个无监管的检察机关如果作起恶来会很可怕的.”〔1〕事实上,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民事抗诉权也不例外,“这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个客观规律,这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2〕“近年,在法改革过程中,已明显地出现各个机关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或因特定利益、立场而扩张自身权力的倾向,甚至出现争权冲突现象.”〔3〕为此,民事抗诉权的合理行使与良性运作是发挥权力配置的关键,关于民事抗诉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自身权力的恣意与滥用问题,制约了民事抗诉权功能的发挥,亟待加以解决.

二、民事抗诉权滥用的表现形态

民事抗诉权虽然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但是作为一种权力就存在不当行使甚至滥用的可能.从民事抗诉权的运行情况来看,民事抗诉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抗诉权的“寻租”现象

人情传统与法制精神并存是当代中国社会与文化的一大特点,通过人情面子攫取利益资源,进行权力寻租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结构和政治背景下,‘权力寻租’具有必然性,只要有权力的存在,只要这种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或制约,它必然会有寻租的要求.”〔4〕对于民事抗诉权,李浩教授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监督也是一种权力,它同样会受到权力与腐败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律的制约.权力发展的历史一再表明,权力与腐败有着不解之缘,当一种新的权力出现的时候,导致这种权力变异和腐败的可能性也就相伴而来了.总会有人试图用不正当方式影响权力的执掌者,让权力的运作偏离法律设定的轨道.同时,权力的执掌者也可能利用公权力来谋取私利.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民事抗诉权这种权力同样也存在着异化的危险.〔5〕

在实践中,基于检察机关的抗诉必然引起法院的再次审判,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在法院程序救济用尽的情况下,便把工作重点放在检察院,企图通过检察院抗诉使法院重新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由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受法定条件的限制,按照程序的申请抗诉不一定能够确保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情社会遗留的“办事情找熟人、托关系”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现实的潜规则,当事人通过人情面子搭建的关系网络,以司法掮客为中介桥梁进行运作,从而达到让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目的.由此,民事抗诉权已经异化为某些当事人寻租的工具,“检察机关在各种现实因素的作用下,在相当程度上已成为了个案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代理人,而脱离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参与或‘监督’民事诉讼的原本定位”〔6〕,已成为“给少数人增加了一个可供选择的玩弄法律游戏的机会”.〔7〕

(二)民事抗诉权的“死磕”现象

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比,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具有必然引起再审的强制效力.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没有规定次数限制,导致在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对抗诉后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满意的话,检察机关会再次行使抗诉权再次启动再审程序,以民事抗诉权“死磕”法院的审判权,而法院又必须对检察机关再次抗诉的案件再次行使审判权,出现了“抗诉—再审—抗诉—再审”的循环状态.一方面,这直接加剧检法两家的摩擦和冲突,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非常反感和抵触,尽量在法律框架下规避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最终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法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法院的終审裁判权.检察机关的不断抗诉势必造成生效裁判不断被审查、被质疑和被审判,这必然损害法院裁判的稳定性.

(三)违法启动民事抗诉程序

《监督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依申请抗诉和依职权抗诉两种形式.在实践中,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违反了程序法定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依申请行使抗诉权违反程序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申请抗诉的前置程序,但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如果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根据《监督规则》第31条第(一)项规定,检察机关应不予受理.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检察机关受理其申请并提出抗诉的案例,结果被法院以违反相关程序规定为由不予支持抗诉.①

其次,依职权行使抗诉权的随意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有的检察机关认为,对于任何民事案件,即使当事人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也有权依职权进行抗诉.这种观点实际上把民事抗诉权的行使理解为以职权抗诉为原则,以受理申请启动抗诉为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也造成一部分当事人未申请再审、错过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抗诉期限,但仍然寻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而检察机关依职权行使抗诉权的案例,结果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②《监督规则》第4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也就是说,只有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才能依职权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依职权抗诉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且不能将抗诉事由泛化理解.

总结:这是一篇与民事抗诉权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制 [摘要]在当前的司法领域,民事虚假诉讼频频的发生,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存在一定漏洞造成的,同时也为当前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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