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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较法论文范文 商事登记制度比较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比较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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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事登记制度是用以规定商事主体的资格的法律程序.商事登记制度使得符合条件之人取得商事主体的地位,有利于促进商事交易和经济发展,同时也便于一国进行管理.各国关于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通过比较各国关于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可以从中得出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探索我国的商事登记的改革之路.

[关键词]商法;商事登记;比较法

一、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主体登记法规和法定的程序,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该机关核准登记和公告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使得商主体得以成立和存续,使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和国家对商事活动的管理有明确的对象,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关于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目前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由商法典来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德国商法典》.二是由商事登记专门的单行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是我国的台湾地区以及法国.三是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例如在意大利的《民法典》.四是结合商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作出规定,《日本商法典》第一编第三章就是关于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此外日本还有专门的《商业登记法》.我国法律关于商事登记没有统一的专门立法,但几乎所有的商事法律中均有涉及登记的规定,以至于在立法体例上比较杂乱.

二、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比较

特许主义是早期欧洲国家公司设立奉行较多的一种原则,奉行该原则时商主体的设立和存续需要经国家专门立法和君主或国王特别许可.现今特许主义已绝迹,但是美国法中有专门的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并非企业组织形式而是经营模式,在特许经营下商事登记是必要的,获得特许方能进行经营,不过这里的“特许”并非严格特许原则中的特许,只是类似于我国专营模式的规定.任意主义原则也称放任设立原则,是欧洲中世纪后期流行的登记原则,商主体的设立、存续不规定任何条件和形势要求,但该原则下易出现市场混乱,目前已基本被抛弃.准则主义原则下,商事主体只需满足法律预先设定的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无需向登记机关登记,在以实务为重的美国法中对于独资企业、一般合伙的设立、变更、终止没有强制要求商事登记,此种做法在英国法中也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合伙.强制主义原则也可以表述为核准原则,该原则是指商事主体的设立和存续不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要行政机关审查后自由裁量是否许可,例如日本商法典中规定,负有审查义务的登记所需公告应登记的事项,审查所对该登记事项进行审查[1]参见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第三章商业登记》,中国法制出版社.[1].而德国商法典则规定法院对登记事项的合法性和其形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只在有理由怀疑其真实性时才会对登记所包含的事实进行审查[2].英国法中规定注册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缴纳注册登记费并履行注册登记手续[3].美国法中也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以及诸如有限责任公司、辛迪加等形式的公司制企业需要依法律履行商事登记.

我国现行的绝大部分商事法律,诸如公司法、保险法等都要求商主体进行商事登记,行政机关予以审查.对于我国来说,目前在立法原则上过分要求强制性,限制了许多商事主体的发展,可以慢慢放开商事登记,降低商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以鼓励商业发展.

三、商事登记的对象和登记管理机关

商事登记的对象是商业,即实施市场行为的各类企业或个人亦即商主体,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借助商行为来界定商主体,而商行为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生产、流通中的经营行为.在德国法中,商事登记分为两部分、三主体:个体商人和合伙归为登记的第一部分,公司归为登记的第二部分,而小商人或不具有商人条件偶然从事了商行为的行为者,不必履行商事登记.而在法国法中需要履行商事登记义务的主体则比较繁多,原则上讲,所有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法国人或者外国人,只要根据法国法获得商人资格并且在法国开展商事活动,均应当在法国公司和商事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4].英美法方面,需要进行商事登记的主要是公司,合伙和独资型企业一般无需登记注册.

对于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现今主要存在四种模式:(1)法院作为商事登记机关.采取此种做法的有德国、韩国等,商事登记由地方法院办理.(2)法院和行政机关均可以作为登记的管理机构.法国法中规定在法国,公司和商事登记机关有两个,即地方商事登记机关和国家商事登记机关.所谓地方商事登记机关,即实质进行登记的机关;国家商事登记机关,指法国设立用来汇集地方商事登记机关登记材料的登记机关.(3)行政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作为行政登记机关.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采取此种做法.在美国,一些州的州政府秘书处主要负责商事登记;在英国,设立有公司署来负责公司的登记;在日本,商法典中规定地方法务局作为商事登记的管理机构.(4)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商事登记机关.

在我国,负责商事登记的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不同级别的工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职权,另外,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特殊的商主体设立之时还需国务院专门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种类

根据引发商业登记的事因不同,商业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此种方法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现今法律法规中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关于商事登记的种类规定为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日本、英美等国的法律也将登记种类划分为设立、变更和注销,只是名称上略有区别.

五、商事登记的程序

当代各国对需要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主体履行商事登记义务的程序,主要步骤有申请、审查、登记发照、公告.

第一步,申请.商主体创设人或商主体向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提出设立、变更或撤销的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则申请步骤完成.

总结:该文是关于比较法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简析商事登记和物权登记制度之比较 (100004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摘 要:商事登记与物权登记尽管都属于登记制度,但其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本文试从法律性质、。

2、 立案登记制度完善 摘 要:自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伴随着制度的开展和深入,具体登记制度尚未细化,缺乏程序。

3、 论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理论基础其必要性 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立案审查制度存在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等弊端,而立案登记制度足以弥补立案审查制度的不。

4、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建议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三点建议: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设立+登记对抗主义。

5、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摘 要】被称为“史上最长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确立了民事诉讼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6、 比较制度角度看中英土地登记制度 摘要:当前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在土地机构设置、土地登记方法、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的赔偿及补偿等方面存在众多问题,影响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