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硕士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人民司法杂志 OA期刊名词解释 对人格的解释写一篇论文 经济论文名词解释 论文注释解释 如何解释一篇论文 名词解释学位论文

关于司法解释论文范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司法解释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司法解释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物权法司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明确了特殊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下的物权变动规则:“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如果既未交付,也未登记,则以合同成立先后顺序来决定.解决了多重买卖中特殊动产如何发生物权变动的问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瑕疵,下文试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71-01

作者简介:王锦好(1993-),男,汉族,浙江台州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和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和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和《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和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2]贾爱玲.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内外有别”的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J].河北法学,2015.09.

总结:此文是一篇司法解释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办理房屋产权买卖合同公证应注意几个问题 摘 要 房屋的买卖涉及的资金量较大、法律法规的政策性较强,对当事人的作用非常的大。因此,在房屋产权买卖合同进行公证时,公证员一定要对相关的法律法。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和规定 摘 要 我国法制化进程持续推进,法律制度以及法规越来越完善,进而这能为社会公民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我国社会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護自我。其中,婚。

3、 论网络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摘 要 网络买卖是最近几年在网络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络买卖交易发展迅速,有关网络买卖。

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 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王。

5、 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探析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类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既不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或不动产抵押,也不是附条件的。

6、 类型化界定涉借案件中买卖合同性质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