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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货币论文范文 清理整治虚拟货币市场迫在眉睫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虚拟货币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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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国内通过发行代币(虚拟货币)形式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据悉,ICO融资的90%为比特币、莱特币等基于数字加密技术的非法定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因其匿名、不易追踪、不受国界限制等特征,其自身和相关交易场所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潜藏较大风险,亟待清理整治.

各国监管措施不一

目前,各国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大致持正面、反面和保留三种态度.在正面态度之下,还有将其视为商品(美国)和货币(英国)之分.

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监管的国家有美国、德国、日本和欧洲其他国家.

美国对比特币及相关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定性和监管措施较为多元.从监管机构来看,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比特币有着不同的认知和监管措施.从对比特币的定性来看,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定义为大宗商品,将以比特币为标的的金融衍生产品纳入监管.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作为《银行安全法》的执法机构,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在某些情况下扮演货币功能的交换媒介等但目前还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对比特币给予明确的定义,而是根据具体情形裁定比特币交易是否属于其界定的投资活动,并禁止未经注册从事以虚拟货币计价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

从对比特币交易的监管来看,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规定,要根据比特币用途来判断比特币的使用者或其他相关服务提供商是否属于货币服务企业.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于2015年6月发布了《虚拟货币监管法案》,要求在当地从事虚拟货币商业活动的企业需要持有“数字货币许可证”.

从对比特币的定性来看,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但不承认其为货币,而是将其认定为一种“记账单位”.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认定比特币为“价值单位”,归类到金融工具的监管范围.德国财政部允许比特币拥有者使用其缴税或作其他用途.从对比特币交易的监管来看,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将所有比特币公司认定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必须向其申请许可并接受监管,需满足多项严格条件.

2012年,欧州银行发布虚拟货币研究报告《虚拟货币体制》,将比特币定位成“第三类虚拟货币”,即可以“双向流动”并可以用来购买虚拟或实体商品和劳务的虚拟货币.2013年至2014年中旬,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多次发出警告,要求欧洲金融行业疏远比特币的交易,“不应该再购买、持有、出售虚拟货币”,并提示消费者警惕比特币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在此期间,欧洲各国都依照欧洲央行的思路相继出台了针对比特币的指引:西班牙将比特币视为是一种电子支付系统;波兰将比特币视为一种金融工具而不是任何主权货币;芬兰将比特币视为一种商品;瑞士将比特币视作一种“外国货币”.总体来看,尽管在政策态度上存在细微差别,但欧洲大部分国家对比特币的法律和政策均沿袭了欧洲央行的框架思路.

近期,日本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授权付款工具,将其定位为“支付手段”,而非商品和服务.认定虚拟货币作为金融工具意味着比特币企业须遵守日本金融法律和政策,同时日本监管部门可通过客户数据和敏感财务信息来防止洗钱活动.

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国家有俄罗斯、泰国、印尼等.由于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不易追踪、不受国界限制等特征,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贩毒、、洗钱乃至资助恐怖主义的工具.一些国家将比特币等各类虚拟货币的交易认定为非法,禁止在其境内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俄罗斯央行于2014年针对数字货币发表声明,指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没有国家实体支持,投机性较强,其相关虚拟交易具有较高风险”.俄罗斯财政部2015年发布禁止比特币及其相关替代货币活动的法案及修正案,将比特币交易列为非法,实行刑事处罚.泰国也将国内比特币交易、用比特币购买商品或服务、比特币跨境交易等行为列为非法.印度尼西亚央行也禁止市场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

以强监管应对高风险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值根基脆弱,对实体经济鲜有益处.与主权货币不同,“虚拟货币”的“信用”基础是数学算法,其取决于算法的可靠性及市场信心等因素,技术上还存在较多缺陷和漏洞.比特币日益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风险不容忽视.近年来,技术进步推动的犯罪、洗钱和恐怖主义从行为上越来越难以被侦测和阻止(如暗网、勒索病毒等),保证货币的透明性、可追踪性是防范犯罪网络的“最后堡垒”.若任由以比特币代表的难以被追踪的“虚拟货币”兴起,可能助力各类犯罪行为形成从发生到“变现”的闭环,后患无穷.此外,比特币去中心化、匿名性、隐秘性等特征,对现行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制度也提出了挑战.

比特币交易场所支持的比特币炒买炒卖活动助长投机,聚集了较高的市场风险.近年来,比特币迅速攀升,相关交易场所将比特币作为投机标的,引诱大批群众入场,参与者从专业小众快速扩散到普通大众,已出现“炒股炒房不如炒币”的论调,莱特币、以太币、瑞波币等一大批“虚拟货币”跟风轮涨.中小投资者参与其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旦泡沫破灭,市场风险较大.此外,比特币交易场进一步便利了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一些新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还(如ICO)利用“虚拟货币”外衣隐藏相关活动真实目的,使得定性和处置十分困难.普通百姓和广大投资者事实上大多无法准确区分比特币和莱特币、以太币的异同,更无法辨识其与“马福罗币”、“克拉币”等各类伪虚拟货币的区别.对于比特币的投机和追捧客观上被非法集资、、诈骗等伪虚拟货币犯罪利用,成为伪虚拟货币的宣传工具.互联网金融兴起后,金融活动日益交叉嵌套,本就难以识别和监管,若再与虚拟货币结合,潜在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很大.

从金融监管的目标看,各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考量因素仍然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其启示与借鉴主要有三点,一是各国由于金融环境、监管逻辑不同,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的监管仍然呈现多种态势.但鉴于比特币及相关交易场所在我国发展态势和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其进行清理整治,严格监管.监管部门应站在防范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的高度,针对新兴金融领域的此类乱象做好研判和治理.

二是要区分比特币和比特币交易平台不同的法律属性、作用和风险,分类施策.对于比特币,要坚持此前明确的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虚拟商品的定性,杜绝比特币等特定虚拟商品作为货币流通,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对于比特币交易平台,鉴于境内主要交易平台开办的集中连续竞价交易、类期货交易、杠杆配资等都是在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依法对其清理整顿.同时,严格反洗钱制度等规范要求,防止比特币成为资金外流“漏洞”,防止扰乱金融市场.

三是要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險、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本文作者系特华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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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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