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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身故保险金论文范文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解释规则修正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身故保险金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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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受益人的解释规则违反了身故保险金的制度价值,应予修正.身故保险金的制度价值决定了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指定受益人,已经指定的应认定指定无效.单纯的身份受益人指定应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和其具有指定身份关系的人为受益人.姓名+身份的指定受益人则应重视姓名,而忽略身份.指定受益人仅载明“法定”时,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栽明“法定继承人”时,则应解释为法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顺序为指定受益人和受益顺序.无指定受益人的,应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顺序为法定受益人和受益顺序.

[关键词]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指定不明解释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人身保险合同实务中经常会因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在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不免产生一些争议和困惑.例如,2017年2月11日,王某、李某蜜月旅行途中因车祸共同遇难,妻子当场死亡,丈夫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李某的父母在整理李某的遗物时发现了李某的初恋情人、当时的未婚夫、后来的第一任丈夫马某在2016年1月5日作为生日礼物送给未婚妻李某的一份寿险保单.马某以趸交的方式购买了这份保单,投保人为马某,被保险人为李某,保险期限为10年,身故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指定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李某和李某的丈夫”.马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保险单的 价值进行分割,也未对保单作出任何变更.王某和李某于2017年2月8日结婚.据此,李某的父母请求保险公司给付50万元保险金.王某的父母知道后,认为保险金应属于其儿子王某的遗产,王某死后应由他们继承.李某的前夫马某则主张保单是自己花钱买的,指定的受益人也是李某和后来的丈夫即自己,因此只有自己才有权领取保险金.

本案中的争议源于各方对指定受益人“李某和李某的丈夫”的不同理解.那么,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谁应如何确定李某身故保险金的指定受益人呢?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本人为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律后果如何;仅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而未指明其姓名,或虽指定受益人的姓名和身份,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不具有该身份时,如何确定受益人;仅写明“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或未指定受益人时,如何确定受益人及身故保险金的归属等.要澄清上述问题,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不能拘泥于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文字含义,机械地适用相关规范,而应从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的制度价值出发,反思我国现有规则的缺失,进而提出修正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解释规则的合理建议.

一、被保险人可否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简单地从字面含义理解,被保险人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但因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并未限定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理论上还可以理解为包含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等保险金的受益人,因此,李某被指定为受益人表面上看并无不可.

但在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上,则严格区分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其他人身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明确将指定受益人限定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他人身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例如,《国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华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049号)规定,“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等”.“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严格而言,《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的指定受益人实际上只能理解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即狭义上的受益人”,而不能理解为其他受益人,因为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金的受益人并不需要特别指定,被保险人是当然的受益人.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35条之三也规定,“受益人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为被保险人本人.”而从我国《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和“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规定中,亦可明确地推出被保险人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不能兼任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这一前置条件.

被保险人不能被指定为狭义上的受益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可能由被保险人兼任.因为在任何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身故保险金都不是为被保险人本人的直接利益,而是为被保险人间接利益,即为其遗属或亲朋提供经济保障.将被保险人指定为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其生存时死亡保险事故不可能发生,不存在受领身故保险金问题;其死亡时保险事故虽然发生,但被保险人不可能死而复生受领其身故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为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自始客观不能履行,违反逻辑和常识,徒增混乱,应认定为无效.

二、身份或姓名+身份的指定应如何解释

指定被保险人的配偶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系单纯的身份指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因此,应按保险合同成立时和被保险人具有配偶关系的人确定受益人.但因投保人马某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仅是被保险人李某的未婚夫而非丈夫,则马某并非受益人.如果马某当时已是被保险人李某的丈夫,则即使后来离婚也应认定其为受益人.而被保险人李某后来的丈夫王某虽然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具有丈夫的身份,也不应认定为受益人.因此,根据上述解释规则,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李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假如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的未婚夫而是被保险人李某,则结果完全不同,保险金将归被保险人死亡时的丈夫即王某一人所有,王某死后则由其父母继承.

但问题是为何仅仅因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就要采取截然不同的解释规则?其法理依据和正当性何在?樊启荣等学者认为,作此区分处理的初衷乃试图兼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此时并无利益冲突,仅考虑尊重被保险人(投保人)真意以及保障被保险人遗属即可.但倘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依此解释实则更加侧重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对投保人的倾向性保护实和现行保险法以被保险人为中心的立法倾向相违背.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身故保险金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身故保险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法律解释语义规则 摘 要:《词义与法律解释》是一部从语言学视角探讨法律解释的力作。该书引用丰富的案例探讨了司法判案中法官对于模糊性词语进行解释的语义规则,力求寻找。

2、 刑法解释规则与其应用 摘 要:在社會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司法领域开始对于域外的一些法律解释方法以及刑法交易学体系进行引用,也使得我国的刑法方法理论逐渐向部门化及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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