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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站论文范文 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认定和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基站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7

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认定和分析是适合基站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查询基站位置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现阶段,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的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仅依靠行政处罚难以从根本上震慑违法人员,而应当进一步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明确非法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标准.笔者通过对刑法相关罪名和司法解释的研读,结合办案实际,论述了司法机关在办理伪基站案件中遭遇的困难、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认定标准差异等问题,以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伪基站犯罪提供一些意见和参考.

[关键词]刑法学;伪基站;认定标准

近年来,中国广大的手机用户总是被大量的垃圾短信所困扰.根据《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量达3000亿余条,北京、上海、天津、河南等地等地用户,平均每天会收到2条以上的垃圾短信.而这些垃圾短信近七成都发自于一种新兴的高科技违法犯罪工具——伪基站.

伪基站,也称圈地短信发送平台设备或者定点短信设备,是由主发射机和装有群发短信软件的控制电脑以及配套天线组成的仿真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系统.其通过发射与周边公众移动通信基站频率相同但信号更强的信号,并经过位置更新过程,使得附近手机终端自动脱网并加入伪基站网络,然后可以向这些手机终端发送任意数量、任意内容、任意主叫号码的短信.短信发送完成后,伪基站将再次经过位置更新,将已经驻留过的手机终端踢出,迫使其重新回到正常网络[1].其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高、作案速度快、危害性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了通信运营商和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对公民的民主和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埋下了隐患.

一、刑法规制使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案件遇到的问题

(一)抓获犯罪嫌疑人难度较大

伪基站的主体三个部分体积都较小,可以轻松放置于车内移动发射,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违法行为人一般会选取人群密集的地区活动,使得监测人员就算发现反常基站信号也难于排查.同时伪基站经常活动的人员聚集区容易受到其他同频基站信号的影响,导致监测常常出现信号示向度不稳定,场强变化大的情况,使得侦查人员难于精确定位违法载站车辆.由于伪基站本身的特点造成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难度较大.

(二)违法使用伪基站影响的用户数量认定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中断通信的用户数量是判断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性质的关键.《刑法》、《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中断通信用户数量的判断依据.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大致形成两种认定方式,一个是以伪基站设备电脑软件中记录的短信息来认定中断通信的用户数,另一个是通过伪基站设备电脑中记录的用户IMSI码(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数量来认定.在实际情况中,这两种认定方式得出来的数量往往是有较大差别的,而法律对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并未做明确规定,从而对司法机关认定伪基站影响的用户数量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非法使用伪基站造成的危害结果如何认定问题

针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行为,刑法第124条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规定比较原则,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意见》也没有对如何认定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做出进一步解释.刑法第288条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也未对于“严重后果”给以具体的规定.由于定罪量刑标准未予以明晰,容易导致刑事案件无法处理或者定罪量刑的掌握尺度不统一.

(四)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在判断是否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对于故意的内涵把握也较为困难,违法人员的心理态度比较难于证明.在实践中对于一些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的行为,辩护律师往往以违法人员不知道伪基站的工作原理,没有意识到会危害通讯公共安全为由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明知”,从而避免以处罚较重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

二、使用“伪基站”发送信息的行为如何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从伪基站案件日益猖獗的发展态势来看,应进一步加大对于使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刑法的打击力度,从而提高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人员的违法成本.在刑法犯罪内,根据案件情节,危害结果可以将使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分别归入危害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两大类犯罪中,而其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其处罚最为严厉.在打击伪基站案件中,应当把握好此罪的犯罪构成,做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工作.

(一)对于危害结果的认定

虽然《意见》并未对“危害公共安全”详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按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即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提炼出判断其危害结果的两个重要指标:一是通讯中断用户数量,二是通讯中断时间.对于符合此罪条件的,以此罪论处,对于不符合的则按其他罪名或者不作犯罪处理.[2]在认定危害结果的证据上,也应该主要围绕以上两个条件进行.对于通讯中断时间,可以根据无线电监测报告,证实在犯案的伪基站发送信息时,手机用户通讯中断,并可以根据监测报告的测试结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判断通讯中断的持续时间.对于通讯中断的用户数量,可以从伪基站的电脑中提取电子数据,证实其发送短信息的内容,发送时间,接收信息用户的IMSI识别码、发送短信数量等,再结合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证实危害结果客观存在.

(二)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

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态度是较为困难的,故辩护人也往往以此为辩点试图帮其脱罪.但是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的,也就是主观心理态度可以通过其行为外向化、客观化.[3]在此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判断应当从行为入手对进行认定.一、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使用步骤可以证实,其明知对伪基站不要插入移动通讯商SIM卡,不需要通过移动运营商的网络就能发送短信息的事实.二、犯罪嫌疑人在发送信息时,违法人员要搜索附近移动通讯网络频点,并指令伪基站在相应的频点发射无线信号.可以推知,犯罪嫌疑人对于该种抢占信号的行为很可能会造成正常通信网络中断的后果是明知的.故在认定主观故意时,可以从以上理由入手进一步表明其主观恶性.除此之外,还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行为的动机、目的、原因、经过.结合相关物证、书证如与共伙的联络书信等来进一步证实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

总结:本文关于基站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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