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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责原则论文范文 论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归责原则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论网络侵权归责原则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归责原则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二元归责原则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随着网络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在网络上的交互越來越多,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显著.而由于网络侵权中直接侵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差异较大,其归责原则有着较多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对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 网络侵权 网络服务 提供者 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江子扬,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15

一、网络侵权行为概述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侵权行为应定义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其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点在于侵权行为是在互联网上发生的.

目前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类,即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主的人格权网络侵权,侵犯著作权为主的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盗取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三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立法情况不完全相同,其中本文主要讨论人格权、知识产权类的网络侵权.

由于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发生,网络侵权有着较为突出的特点.首先,不同于传统的侵权,网络侵权行为的地域性较为模糊,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地理位置不容易界定,侵权行为地的界定也较为困难,这使得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较为复杂.其次,由于其发生在互联网上,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存在难以认定和取证的特点,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作为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人身份难以确认,而取证也往往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此外,由于互联网极快的信息传播速度,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往往较广较深,受害人往往在短时间内就会有较大的损失.

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立法必须对受害人给予更多的保护,从而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因此,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较为特殊,在学界的争议也比较大,其中最关键、争议最大的问题有主体界定问题和通知、反通知规则.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界定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

由于侵权的形式不同,网络用户往往为直接侵权,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主要是提供侵权条件的间接侵权,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进行了特别的规定.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通常承担自己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的情况却较为复杂.因此,对网络侵权进行归责的第一步是对侵权主体的性质进行界定.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出现了如在自己网站上发表作品以及在自己网站上提供其他网站的链接的网络服务,这种网站的侵权形式并非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而更接近与直接侵权.界定这种网站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一定的难度.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未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明确的定义,关于该问题出台的司法解释较为模糊,因此对部分网络服务的界定,学界存在争论,司法实践中未有统一的标准而存在混乱.

三、通知与反通知规则

(一)通知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被侵权人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将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学界将此项规定称为通知规则、提示规则 .

根据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受害人通知其侵权行为存在后,将产生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继续扩大的法定义务,而违反该义务将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相应的,若受害人未通知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用户的发表的内容没有审查的义务,其不因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从而,受害人可以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及时停止侵权造成的损害的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免于对其用户发表的所有内容进行审查之苦,一定程度上在保护受害人权利和网络服务的发展间取得了平衡.

至于通知的主体、形式、内容,《侵权责任法》仅对通知的发出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被侵权人为通知发出的适格主体.最高院发出的其余司法解释对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亦作了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知所需的证据仅仅需要为初步证明材料.而对于初步证明材料的判断标准,该规定则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对此,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是否达到初步证明材料的判断标准,应是由具有一般法律专业水准的人士来理解和判断,而非常人的一般理解.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合理性值得斟酌,近年来网络社交平台发展迅速,WEB2.0和P2P技术的普及使得用户的信息发布变得更难监管 ,同时用户的证据也为审查增加了难度.根据新浪2016年发布的《微博用户发展报告》,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微博月活跃用户达到2.97亿,每日微博发布量不计可数,而用户向新浪发出的类似于通知的“举报”,新浪一年就需要处理几千万件.面对如此庞大的信息发布量和侵权通知,互联网企业往往通过系统自动审查、网络用户互查等措施解决,若如王利明教授等学者主张,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聘请具备法律专业水准的人士来进行审查,无疑会对互联网企业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笔者认为,初步证明材料的判断标准,应是以常人的一般理解为准.

当然,无论是专业标准或是常人标准,通知中的证明材料均低于民事诉讼中所需的证明标准,仅仅是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就足以引起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因此,通知规则的设计能够较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被侵害人只需要有初步的证明材料便能发出通知,确保其能够及时停止损害的扩大.然而,也正是由于其对证明标准较低的要求,以及接到通知即产生法定义务的设计,可能会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产生自保心理,导致部分实际未侵权的内容被错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而使得发表这些内容的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受到侵害甚至受到经济损失,亦可能使得网络平台的活跃度降低,长久以往,有可能对我国的互联网事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归责原则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秘密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同时,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商业秘密被窃取或披露的问题越来越常见。如何保护商业。

2、 我国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三种责任性质学说,建议我国采用侵权说;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以过错原则为主、过错推定为辅的过错推定原则,以更好。

3、 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再 摘 要: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在确定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的范围进行确定。这也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在这个程序。

4、 我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认识 摘 要: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产生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重要转变之一,其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民事责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实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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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方物流关系归责原则 第三方物流关系的归责问题目前存在調整法律多,在适用时归责原则不一致的问题,但在国内并没有许多相应的研究。笔者通过确定第三方物流和归责原则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