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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若干修改建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电子商务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若干修改建议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电子商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DOI:10.3969/j.issn.16738268.2017.04.006

摘 要:历时三年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然其范围和体例、内容及用语与表达尚存在很多不足与问题.《草案》应将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监管等作为立法的重点,删除快递物流等就电子商务法而言无特殊性的内容,充分考虑与其他立法的协调和衔接,确立媒介中立、技术中立等符合高度性、普适性及特殊性的立法原则,制定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的具体内容,并要避免立法术语和表述方面的错误.关键词:

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7)04003805

按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说明》),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织成立由国务院12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2016年7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之后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后,财政经济委员会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的意见,根据61个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核意见对重点问题进行了协调和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总体来说,历时三年的《草案》虽然可圈可点,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与问题.本文对草案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一、《草案》的范围和体例

将基于信息网络的商务定义为电子商务是值得肯定的,但《草案》应对“信息网络”进行界定,以便明确立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信息网络为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广电网、电信网及物联网“四网融合”的产物.《草案》将互联网作为信息网络的代表,但业界的声音是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正在走向消亡或衰落,此虽夸张,但应当看到“四网融合”特别是物联网将会为信息网络带来新的变革,《草案》宜对此给予必要的关注.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应当为电子商务主体、电子交易及其监管,再加上立法应有的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基本采纳了这个体例,其体例安排如下: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问题与建议如下:

第一,应增加的内容.电子商务的本质是运用电子通信手段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这应当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然而,《草案》“电子合同”一节只有5条,推测是考虑到《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对此有所规定.然而,问题在于:(1)《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很多内容是有冲突的,例如关于书面形式问题,《合同法》采用的是直接纳入法,《电子签名法》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对此等问题进行修正性立法是有必要的;(2)《电子签名法》中的有关电子商务法的主要立法是數据“电文”一章的规定,但这个本身就有立法范围问题,以致实践中对这方面内容知晓不多;(3)如果不对电子要约、电子承诺等问题做具体规定,那么很多问题就会遗留下来,例如,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格式合同、点击包装合同、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电子承诺的格式与撤回及撤销问题等将成为立法空白;(4)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内容是海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的特殊监管,应增加跨境电商中的对交易关系调整的内容.

第二,不宜纳入的内容.《草案》不应将一些对电子商务法而言无特殊性的内容纳入到电子商务法中,例如《草案》关于快递物流的条文.如其有特殊性,可将其中具有特殊性的内容保留下来,但纵观这些条文,并无特殊性,宜由其他立法来规定.此外,《草案》中的宣示性条文较多,对于无实质性和无特殊性的内容,宜予以删除.

第三,体例安排.(1)第4章“电子商务交易保障”基本上可以纳入第6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因其主要是监管范畴的内容,否则内容上存在重合.至于不属于监管的内容,可规定在总则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中.例如,《草案》第21条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2)争议解决应当在法律责任的前面,而非跨境电子商务和监督管理前面.(3)《草案》正文中有一些定义条文,建议统一放在附则里面.

第四,立法协调与衔接.(1)《草案》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草案说明》提及其理由是“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从整个法律体系来考虑,其他法律将规定其中涉及特别监管的内容,不可能也不应当规定其中涉及电子合同等交易方面的内容,而《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恰恰是电子交易法,例如,《电子商务法》关于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内容是否适用于这些领域呢?应当予以适用,其他立法不应重复立法.所以,总体排除《电子商务法》在这些领域的适用是不可取的.(2)关于电子支付,宜保留与合同价款支付有关的交易性内容,监管性的内容则交给相关金融立法来规定.(3)《网络安全法》列了专章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保护有相关规定,《草案》要考虑的是如何与这些立法进行衔接和补充上具有特殊性的内容,宜将重复之前立法的相关内容删除.(4)《草案》第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从立法实践判断,制定专门税收优惠法律的可能性不大,可能的是相关的行政法规甚至是部门规章.

二、《草案》的具体内容

(一)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应遵循高度性、普适性及特殊性要求.《草案》的有关条文主要是第5条、第9条及第10条.《草案》第5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特殊性.《草案》第9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此为传统的平等原则的再现.《草案》第10条规定:“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交换共享,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本条再现了商法中的安全原则.总之,真正体现电子商务法特殊性的立法原则尚未纳入《草案》.建议将媒介中立和技术中立原则纳入其中,功能等同原则也可以作为具体原则纳入到立法中.另外,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技术加商务,除了明确规定媒介中立和技术中立原则,以解决有关的法律效力问题外,也应考虑交易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如何分担,包含公平原则、信息技术局限免责等要求的技术风险公平合理分担原则宜纳入立法,以便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制定更为具体的条款.如此,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或基本原则体系才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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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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