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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起诉论文范文 审查起诉阶段构建新型诉辩关系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审查起诉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7

审查起诉阶段构建新型诉辩关系探析是关于审查起诉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审查起诉期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研究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辩关系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对案件真相发现、促进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诉辩关系在对抗向合作的转型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律师执业权利难保障、诉辩交流机制不健全、诉辩双方互不信任、缺乏共同职业认同感.为了应对这一困境,审查起诉阶段应在充分保障律师权利、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探索合作诉讼模式、诉辩双方提升素质等方面构建新型诉辩关系,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审查起诉;诉辩关系;构建

从2008年6月《律师法》的颁布实施、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到2015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出台,可以看出我国诉辩关系逐渐向对抗与合作并存的状态发展,研究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辩关系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对案件真相发现、促进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一、诉辩关系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律师执业权利难保障

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缓慢,直到2008年我国才颁布施行《律师法》,但这部法律在律师权利维护方面的规定并不全面.

二是我国是一个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一直以来都延续着“国本位”思想,并没有正确认识律师的价值.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法院、检察院等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律师作为“私利”代表方,其意见和权利往往被忽视,律师参与案件往往成为“走过场”,并没有实际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三是一些律师对自身职业认知不够,不能以专业法律人的眼光看待案件、分析问题,而把代理案件当做“混关系”,通过“人情关系”和打擦边球办案子,与检察人员私下以案件做筹码,损害当事人权益,危害司法权威.

(二)诉辩交流机制不健全

一是由于检察人员与律师代表的利益不同,检察人员对于律师的诉求不及时处理,对其提出的意见冷淡对待;律师对于案件的新证据和新观点不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反而在庭审时通过突袭证据等手段让检方措手不及.诉辩双方都不主动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等问题交换意见,双方由正常对抗变成对立,正常交锋变成交恶,长此以往变成了恶性循环.

二是由于没有健全的交流保护机制,致使一些交流成为利益的交换平台.检察人员在律师提出会见时予以拒绝,即便同意也是在私下或法律规定不允许的场合,造成会见变成吃请、拉关系.

三是诉辩会见渠道非常狭窄,以往律师在阅卷时直接从公诉部门的承办人手中拿卷复印,在阅卷过程中提出对案件的意见,现在律师直接从案件管理部门电子阅卷,规范和保障了律师阅卷权,却不利于诉辩双方交流,造成庭审时对案件“各表一枝”.

(三)诉辩双方互不信任

一是检察人员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中,两者地位悬殊,又为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针锋相对,这种对抗格局的存在导致双方互存偏见.

二是检察人员对律师心存抵触,在一些程序性事项上有意为难.对律师查阅、复制案卷进行高额收费,公开案卷不完全、不及时安排阅卷等,甚至存在一些职业报复现象.

三是律师对检察人员不信任、不尊重,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不积极配合.甚至使用未在庭审之前出示过的证据,使控方无法及时作出回应,造成庭审过程缓慢、效率低下.这种单纯对立的格局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十分不利,既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又导致司法公平正义的目的无法实现.

(四)缺乏共同职业认同感

一是检察人员和律师均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部分,在践行法治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上,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但二者身负不同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人员是公诉方,又是监督者,代表国家权力;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员,代表当事人利益.二者在法庭上分庭抗礼,导致缺乏共同职业认同感.

二是律师在与检察人员的交流沟通过程中,为了“赢得”官司,通过媒体进行炒作,向公众发布有利于自己的观点和依据,引导舆论导向从而向检察机关施压,使得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承受巨大社会压力和心理负担,降低了办案成效.这同时也会造成检察人员对律师存在诸多偏见,影响了诉辩合作和司法公正.

二、审查起诉阶段新型诉辩关系的初步构建

(一)充分保障律师权利

首先,提高对律师权利规范与细化的法律位阶.尽管“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于律师阅卷权的时间和次数、会见权、对申请调取证据权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但法律位阶较低,应适时将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写入法律.

其次,贯彻现有法律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尤其是检察人员要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积极推动诉辩关系的良性发展,杜绝其对保障律师权利的法律条文演绎、变形.如律师提出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刑事和解或不起诉的请求时,检察人员应及时对律师进行答复解决,不能因为程序繁琐而置之不理,或者让律师等案件起诉到法院再提出申请,变相剥夺律师权利.

最后,完善检察机关的服务机制.律师在案件管理部门阅卷时,要充分为其提供便利.如可以将案卷扫描入电脑,律师可直接用U盘拷走,节省时间和成本,没有条件只能复印卷宗的,检察机关应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如律师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向公诉部门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或请求时,要及时转给公诉部门办案人.

(二)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首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要主动沟通交流,听取对方意见,共同寻求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促进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的实施,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

其次,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以实现法律共同体公平正义为目的.定期开展检察人员与律师交流会,共同交流、相互学习,全方位、多层次的共同讨论在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商定解决方案.必要时,可邀请高校专家出席,检察机关若有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也可邀请专家委员参加,对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以供在未来案件中出现类似问题时作为参考.

最后,探索检察人员与律师工作岗位交流机制.选择优秀的律师进入检察机关,从而促进检察官与律师的角色互换,逐步形成诉辩双方良性互动模式.

(三)探索合作诉讼模式

首先,加强诉辩双方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刑事和解作了规定,尤其对于可以轻型化的案件,刑事和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参与难以做到利益平衡和获得当事人信任,这就需要诉辩双方互相配合协调,甚至律师可以居中提出当事人和诉方都能接受的意见,检察机关经充分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量刑情节,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加强诉辩双方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是因为家庭管教缺失等原因,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秉承“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而检察人员对未成年人单方面教育容易引发当事人抵触情绪,很难起到良好效果,如果诉方与援助律师充分沟通后,由后者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及教育环境,并根据其犯罪成因进行挽救,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检察机关也可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状况和法律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等决定.

(四)诉辩双方提升素质

首先,检察机关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认识.其内部可设立相关制度,尝试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中,诉辩双方的量刑协商制度,规范完善诉辩双方庭前会议交流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和社会效果.

其次,检察人员自身要不断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在审查证据中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仔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要加强自身修养,正确处理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明确自己的行为界限,杜绝当事人和律师对其的行贿、拉关系等.

最后,律师也要加强自己的理论和道德修养.律师要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案件事实的炒作、极端行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也不能通过暴露、歪曲案件细节,以媒体舆论导向等方式提高自己辩护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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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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