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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论文范文 台商在大陸遭「逮捕」時何種情形下可「取保候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取保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台商在大陸遭「逮捕」時何種情形下可「取保候審」是大学硕士与本科取保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取保是什么意思方面论文范文。

案例:

台商甲在大陸經商,日前竟因涉嫌「走私罪」而遭到大陸的司法機關「逮捕」.台商甲的親人乙、丙等人四處奔走,想看能否幫自己的親人台商甲辦理「取保候審」?

解析:

一、「逮捕」不同於「拘留」

首先談到「逮捕」的規定,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8條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該條規定中所指的「逮捕」,乃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覊押」的一種「強制措施」(註1).

其不同於「拘留」(註2),「刑事拘留」乃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於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之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的法定情形,規定於大陸《刑事訴訟法》第80條;例如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何種情形下會被逮捕?

了解「逮捕」與「拘留」不同後,接著探討台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在何種情形下會被「逮捕」?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時,則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由上述規定可知,因「逮捕」屬於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註3),大陸《刑事訴訟法》為了防止濫捕和錯捕,規定逮捕應具備下述三條件:

1.證據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2.罪責條件:即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社會危險性條件:即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又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2款規定下述兩種情形,可認為是「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三、 當台商遭到「逮捕」時,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再者,如果台商因涉嫌犯罪,而遭到「逮捕」,台商的家屬要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一般台商家屬會想到找「律師」,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一般在實務上,即進行「取保候審」.

所謂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將其從「羈押場所」釋放,使嫌疑人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保證在「傳訊」時須及時到案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註4).

台商的家屬進行「取保候審」應注意以下六點:

1.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所委託的「律師」申請(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36條、第95條);

2.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僅在「特殊情形」下,才允許「口頭」形式;

3.如果准許「取保候審」時,只能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僅能根據案件情況擇一而用之;

4.保證金的數額,是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情況」等情況來確定.

5.提供保證人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6.如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等相關資料逕交當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逕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註5).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取保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取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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