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格式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关于对写作格式合同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银行早已融入普通大众的生活中,为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但网络银行的格式合同存在限制消费者合同自由、风险分配不合理、侵犯消费者隐私、过度运用不可抗力条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完善法律规定,加强行政审查力度,充分发挥 的作用.同时,银行自身也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在订立合同时,做到公平公正.
关键词:银行;消费者;格式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81-02
作者简介:崔涛(1984-),男,汉族,甘肃西和人,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职员,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及合同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网络银行也早已融入普通大众的生活中,它为我们提供了多样的服务,为消费者办理银行业务提供诸多便利.同时,网络银行是一把双刃剑,它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条款经常和消费者产生龃龉.在格式合同中,银行想方设法免除自身义务,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致使无法获得全面信息的消费者权益受损.
一、网络银行业务中的格式合同
消费者使用网络银行办理业务时,首先会和银行订立“服务协议”.签订过程为:第一步,银行将拟定好的“服务协议”挂在银行的相关服务器上,供有需求的消费者阅览.第二步,消费者仔细阅读银行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第三步,消费者选择是否接受该协议的全部条款.最后,消费者点击确认,和银行订立金融服务合同.银行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包括总则、业务办理要求、业务办理介绍、风险评估、附则等条款.一个合同的成立需要邀约和承诺.《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一个金融消费合同中,银行服务协议是一种典型的要约邀请,消费者通过客户端向银行提出服务请求是邀约,银行接受了消费者的请求是承诺,此时一个金融消费合同就成立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生效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银行电子格式合同一般是为了节约成本,提高使用率而请法律专家拟定的,对于合同条款等具体内容消费者只能选择同意和否,没有任何商讨的余地.一旦消费者在网络银行客户端点击同意按钮,和银行之间就成立了金融服务合同,即消费者表示接受格式合同的全部内容.虽然,这种格式合同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高了金融基础设施的利用率.但对消费者来说,本来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而银行店大欺客,几乎无商讨合同条款的可能性,如果拒绝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则无法利用银行周转资金,处处被动,对金融消费者失之公平.
二、银行电子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自由权受到限制
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的过程.因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只有意思自由,行为独立,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然而,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处于强势垄断地位的银行统一制作的,消费者自始至终没有参和制定过程,也无权决定合同的具体条款.消费者的合同自由权完全没有体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当消费者选择接受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时,这就是合同自由权的体现.但这种自由却是牺牲了另一方自由权的片面自由,不是真正的合同自由.
(二)风险分配不合理
格式合同是由资金雄厚的银行聘请法律专家预先制定的,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他们知道如何规避商业风险,躲开道德约束,准确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责任,并以固定的专项条款回避风险,对可能发生的经济风险做缩小解释,掌握合同中风险分配的主动权进而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作为合同制定者的银行在制定合同时,在利己思维的支配下,经常使用复杂的语言结构和晦涩的词句规定免除责任条款以及一些强制性条款,制定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使风险分担失衡,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减少自已的商业风险.
(三)侵犯消费者的隐私
消费者到银行办理业务是一种服务消费,其隐私权理应得到保护.国家为了金融安全,防止贪污、贿赂、诈骗等洗钱行为,要求客户在银行开办业务时要提供其相应的基本信息.它主要包括姓名、住址、性别、身份证、联系方式等内容.消费者要在银行获取金融信贷服务就必须提供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为消费者信息保密是银行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如果泄露了客户信用数据或滥用客户基本信息银行将会面临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各大商业银行的网络服务协议都对消费者的隐私权有所涉及.
(四)过度运用不可抗力条款
当前,商业银行无论规模大小向客户提供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中最不公平的体现就是格式合同条款.但凡是商业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都无一例外的规定,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银行若没有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服务,可以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出现时,违约的一方并不是免除全部的履行合同责任,而是要看不可抗力和履行行为的关联程度,只有在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才能免除相应的合同责任.
三、对规范银行电子格式合同的建议
解决银行和消费者在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现象,既能完善网络银行的服务水平,又不违反民法公平正义原则,还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可采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完善法律规定
目前,对金融消费者开展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这两部法律都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只对消费者的保护作出了原则规定.由于为网络交易市场具有虚拟性、非对称性、辐射范围广、监管难度高等特征,消费者开展线上交易比线下交易更有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从发达工业国家的做法看,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调整网络银行的格式合同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渐趋流行.
(二)加强行政审查力度
明确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合同的审查权,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在使用前应先呈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把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合理分担风险的理念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核.强化银监会的审查力度.为减少银行电子格式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银监会应当建立备案制度以方便对银行电子格式合同的審核把关.同时,银监会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对辖区内的银行格式合同开展评估检查,此项措施可有效防止银行利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进行讹诈,实现实质公平.
(三)充分发挥 的作用
因银行和作为个体的金融消费者经济实力差距大,信息也不对称,导致一开始二者的法律关系难以平衡.消费者单枪匹马去向实力强劲的银行争取合法权利往往一败涂地,如能将失权消费者组织起来共同应对强大的银行就十分必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 对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拥有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协会应积极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对于个别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协会应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调查取证.
(四)加强行业自律
要规范银行电子格式合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除外部监管措施外,银行加强行业自律也是关键一环.对银行格式合同可从以下两个个方面完善,一方面要加强自我修养,秉承法治理念,公平公正合理制定合同,理性公正的划分银行和消费者的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加强沟通,吸纳消费者意见.银行在拟定电子格式合同时,不应一意孤行,应广开门路主动接近消费者听取他们的建议,力求达到充分协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的效果.
[ 参 考 文 献 ]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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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彩华.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J].当代法学,2000(3):18-20.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格式合同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人们社会生活中关注的重大问题,随着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
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分析法律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呼和浩特 010070)[摘 要]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电商经济的火热,线上线下的共荣为经济的发展带来。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诞生了很多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方式,随之而来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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