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格式合同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格式合同是经济生活中运用非常广泛的一种合同,其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常常会导致不公平后果,本文针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免责条款的概念、法律特征,有效的前提,分析了我国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现状,并提出了各种规制方法.
关键词:格式合同 免责条款 现状 规制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事先拟订的,并由不特定的对方当事人概括接受或拒绝的一种合同.格式合同的优点在于适应社会短时高效的需要,提高交易效率,且一般都由本行业的专家参和拟订,可以说基本上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考虑到,避免因缔约能力不平衡而导致弱势一方受到损失,减少了争议.格式合同不限于免责条款,但导致不公平后果的通常是免责条款.运用格式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要运用其中的免责条款,免除其本身可能要承担的各种责任.如何在契约自由的体制下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借契约自由的名义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
免责条款,其定义有不同的表述散见于各相关著作中,综合起来,免责条款可定义为:合同中订入的,免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合同条款.这种免除或限制,可以是合同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通过规定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救济手段等途径来间接实现的.这里,作为免责条款的免除限制对象的民事责任,既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的法律特征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约定性.这和法定的免责条件(如法律明确规定的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等原因时不负责任)不同,法定免责条件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正因为免责条款仍然是一种合同条款,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具有免责功能.这是区别于合同其他条款的显著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一显著特点,使得其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紧密、直接地联系在一起,使得法律不得不基于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对其予以严格考察.
二、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
(一)载有免责条款的文件必须是有效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免责条款有效的基本前提,或者说以它成为合同条款为先决条件.
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取决于该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所谓订入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意识到某项条款的存在,并已经就此达成了协议,这样,免责条款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在合同成立以后,拟定方当事人单方面地引入免责条款,或者对方当事人从来没有意识到也不应该意识到该条款的存在,则不应视为免责条款已订入合同.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何判定免责条款已经订入合同呢?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相对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相对人在合同文件上已经签字,即被视为该免责条款已为其接受.根据英国法“签名视为已经同意”的规则,免责条款一经签字即发生效力,而不管相对人是否已经实际读完了全部合同内容.在我国,判定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时,以相对人已在书面文件上签字为据,并要求使相对人有更多的机会注意免责条款,从而有利于相对人.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签字,如相对人通过从事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行为,则可表明相对人已经接受了该免责条款.同时,签字也不一定当然表明某项免责条款已经订入合同.例如,免责条款在正常情况下不易被消费者所理解甚至会发生误解,因而不能当然发生效力.所以,判定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尚需要其他规则.
2.合理地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
一方当事人合理地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也可以将免责条款纳入合同.这种提醒必须在订立合同之前提出,有关条款必须包含在合同中或是在合同中指出的另一份合同性文件中,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让对方当事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
3.通过系列交易订入合同
系列交易,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连续和重复地进行某类交易,交易中采用的格式合同及免责条款也相同.系列交易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商业信任关系,并且确立这样一种交易习惯,即相似的环境会产生相似的合同效果.此理论认为,若当事人所缔结合同时采用的免责条款内容都是共同的,则将使相对人产生同种类的交易必然适用相同的免责条款的信赖.这样,即使在一次交易中没采取将免责条款纳入合同的通常步骤,若免责条款不被明确排除,则无须特别提请注意,也会成为合同条款.此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正式订立时,某项免责条款作为以前交易的惯例或行为规则已经存在,也应视为该免责条款已纳入合同.在此情况下,只要条款制作一方可以证明该免责条款实际上是以往交易的惯例或行为规则,不论相对人实际是否知悉,都应视为该免责条款已订入合同.
(二)免责条款的含义必须清楚明确,不得含糊其辞
法院在解释免责条款时,应当作不利于合同制作方的解释,尽量保障被免责条款限制了其原有权益一方的利益,作出对违约责任人不利的解释,这就是“不利解释规则”.但法院通常是在一般的证据、惯例等仍难以解释清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一原则.可见,法律对免责条款要求较为严格,且适用时也较为谨慎.
三、我国免责条款的现状和规制
(一)免责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实践中运用很广泛,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它的内容是多样的,在我国,大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类: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格式合同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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