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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务监察制度论文范文 明代特务监察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特务监察制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2

明代特务监察制度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特务监察制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特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厂卫制度是明代独有的特务制度,在明代监察制度中起重要作用.本文简略介绍厂卫的设立及其主要职权,并重点分析由厂卫机构行使监察权的利与弊,以为今所借鉴.

关键词:厂卫;监察;司法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05-02

作者简介:王馨冉(1986-),女,湖南邵阳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国古代历代政权都有相应的监察制度.明代的监察最为特色,其监察系统中不仅包含正统的监察制度—科道系统,还有厂卫系统作为其重要补充.虽然历代皇帝都设立特务组织监察百官、统治百姓,但以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在历史中,反映了君权专制的登峰造极.

一、厂卫的设立

厂卫是后世对厂与卫的合称,厂包括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则专指锦衣卫.

锦衣卫前身为拱卫司,明初为正七品.经拱卫指挥使司、都尉司、亲军都尉府、定仪莺司改置后,于洪武十五年,改置锦衣卫.1420年明成祖在京师东安门北设东厂,司礼监秉笔太监担任提督.明宪宗时在旧灰厂增设西厂,西厂设立以后制衡东厂,掌刺缉刑狱之事.明武宗年间,宦官刘瑾为制约东和西两厂,设大内行厂.正德五年,西厂、内行厂均因刘瑾被杀被撤销.

二、主要职权

(一)侦查缉访权

厂卫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司法侦查,侦查范围包括政治案件、官员思想倾向及藩王活动.在对百姓与官员的侦缉中,东厂在打探得秘事后,可急率番子至所犯之家进行处置.官府民众在严密监视下,皇帝可知宫外一切细事.

(二)审判裁决权与监督权

厂卫系统侦缉的为政治性及重大刑事案件,在侦缉之后多是自行审判[1].同时厂卫负责的侦缉的案件外人不可插手,因而便形成了罪犯由厂卫系统进行审讯.厂卫系统审讯人犯之后,交由刑部拟罪,刑部多惧其淫威,速与裁决.对于三司会审案件,东厂亦可对审判监督.三法司也不敢违背厂卫之意,多依附厂卫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皇帝多会支持厂卫,拟旨重审、甚至处罚三法司官员.在皇权的护佑与纵容下,厂卫更加肆无忌惮干涉司法活动,复审案件沿用的录囚制度逐渐被厂卫系统渗透.至于明中后叶,复鞠与录囚必须有太监参与成为定制.

(三)准拟罪权

于大案要案,皇帝可诏命锦衣卫狱审讯犯人.锦衣卫审讯常使用刑讯,很多官员在诏狱中受刑备至.人犯在经锦衣卫审讯后,应当将其移送法司拟罪.成化元年前,锦衣卫移送人犯于法司时,只移送人犯及其供招,不可附加参语.成化元年后,锦衣卫获得附加参语权,逐渐形成准拟罪权.三法司在拟罪权方面也逐渐被削弱.

(四)监理廷杖

廷杖原非死罪,但受刑者却多因其而死.经过专门训练的锦衣卫校尉在宦官指挥下施刑,称为监杖.宦官多利用监杖之便,通过暗示指示锦衣卫用刑的轻重,为打击异己,致使许多罪不至死的大臣当场廷杖身亡.在明代,廷杖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律法之外的刑罚,同时由于廷杖的肉体惩罚性和人格侮辱性,使得士大夫阶层对于皇权的忠诚度降低.

三、行使监察权的优点

厂卫本质上是属于特务系统,但由其行使监察权后,在监察系统的脉络上横生出另外一套特务身份的监察分支,使得特务组织在监察方面发挥的优势也异常明显:

(一)组织严格,监督严密

就锦衣卫而言,其下属两镇抚司,南镇抚司掌管本卫刑名,兼理军匠;北镇抚司专司诏狱.明宪宗期间,为防止锦衣卫权力过大,皇帝赐北镇抚司镇抚使专权监督指挥使,同时在锦衣卫内部北镇抚司虽有威权,也收南镇抚司监督,从而达到相互监督、制衡的目的.对于东厂而言,监督同样存在.在东厂内,提督一般由司礼监首席秉笔太监兼任,在其内部称为“督主”,而皇帝为牵制其权力,由司礼监的掌印太监担任“宗主”,与“督主”形成制衡[2].同时,东厂系统的组成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从锦衣卫中遴选出来,便形成了厂与卫之间的相互渗透及牵制.

(二)系统独立,直属皇帝

锦衣卫起先作为皇帝的近身护卫,其后才发展为特务机构.因厂卫的设置为监察官民,同时为了防止朝廷官员把持重要的国家机构,皇帝在选择厂卫头领时多选择近身太监.因而便出现了指挥使多为太监的情况.而同时,太监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对于国家权力机构的运作可依靠的只有皇帝,因而厂卫系统背后的直接领导也是皇帝.在这种互相需要的配合背景下,厂卫在对于自己职权的行使就更直接大胆[3].

(三)行政侦查效率高

厂卫制度作为明朝特有的特务制度,通过皇权的支持,可直接越过司法及都察院对臣民进行司法活动和行使检察权,集侦缉与刑狱于一身,与传统监察区别甚大,甚至在权力登峰造极之时,连监察之后的工作也占据,这使得监察权的发挥更有力度[4].

四、行使监察权的缺点

厂卫作为特务组织介入监察系统,在其发挥无与伦比的优势之时同样也存在弊病:

(一)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

厂卫有自己单独法庭,自己侦缉的案件可单独审判.同时,对于三法司审理的案件可监督甚至干涉,因而便形成了厂卫单独侦缉案件,其他机构不能过问,而厂卫与三法司会同审理案件则由厂卫主导[5].这种情况的出现严重干预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破坏社会法制

厂卫制度的设置在明代并非依据传统礼制,因其得到皇权专宠而萌生,而萌生之后的结果便是厂卫凭借皇权干预支配司法.“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司法”便是当时真是写照[6].虽然当时官僚对于厂卫干预司法行为极为抵制,但却最后或罪或隐,如隆庆年间,舒化两次上谏厂卫越权之事,最后却得有罪之身.虽然官僚对厂卫的抵制从某种程度上消弱了统治阶级的力量,但从另一方面看,这种斗争的结果却是保护国家机构运行的法制力量从内部消弱,这样,厂卫非但没维护了统治秩序,反而加速了封建法制的崩溃.

(三)激化社会矛盾

明朝在运行到中后叶后,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对于这种局面的出现,厂卫系统的残酷统治起到了催化作用.因厂卫系统构建的特务网络上抵官宦下抵庶民,监察官民言行为其重要职责,但其高压残酷统治下,官民对当朝稍有不满,便可引来杀身之祸,在这种大环境下,臣民不敢妄谈时事.“无论民间重足侧目,而士大夫无一夕敢舒眉欢宴,坐谈间无一言稍及时事”[7].厂卫系统的横行,将官民禁锢在封建枷锁之中,加剧矛盾出现,这些矛盾的出现加速了盛极一时的大明王朝的迅速灭亡.

五、结语

厂卫系统作为君权专制的极端工具,其组织严密功能强大,成为历史上绝无仅有的特务监察组织.若能对其合理使用,并未不可积极发挥监察作用.而且,其设置本意为监察百官、侦缉天下,但在皇权权威之下,厂卫系统逐渐被玩弄权势之人掌握,加之社会风气日下,厂卫之害日益凸显,人民对此苦不堪言.《左传》云:君以此兴,必以此亡.明朝利用厂卫实行监察、巩固其统治,起到一定作用.但“历史上活动的许多个别的愿望在大多数场合下所得到不是预期结果,往往是恰恰相反的结果”.明朝厂卫的设置与其兴衰叶正是印证了这句话.尽管厂卫的作用利不及弊,但我们依然要以此为镜,善制美政当为今所鉴,恶制败政系我所深戒.

[参考文献]

[1]王晓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J].湘潭大学学报,1991.2.

[2]王恩收.明代的特务机构——厂卫[J].文史月刊,2009.

[3]李生华.明代特务机构——厂卫研究初探[J].北方文学,2010.

[4]崔航.厂卫系统与明代监察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7).

[5]孙露露.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J].现代商贸工业,2012(2).

[6]乔存存.明朝宦官与特务司法探究[D].青岛大学,2011.

[7]王春瑜,杜婉言.明朝宦官的历史影响[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特务监察制度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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