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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著作权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31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著作权保护是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热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在国内外都得到了积极的推进,河北省是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建立数据库平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和其本身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方面存在区别.本文认为应明确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利用中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障问题,从而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有序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数字化 著作权

基金项目:河北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2016年度基金项目(立项编号:SQ161004);华北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S201420).

作者简介:任学婧,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讲师;马秀丽,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97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是指采用数字采集、储存、处理、展示、传播等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数据库建设、虚拟现实和大数据分析,这些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为非遗的记录、保存、传承提供了新的技术平台,扩大了非遗的传播范围和影响,深化了非遗传播的内涵和层次,提高了非遗保护传承的水平.现有的研究多是侧重于非遗数字化的技术问题,鲜有从法律视角对非遗数字化进行探讨的.本文希望对河北省非遗数字化的法律保护问题有所裨益.

一、非遗数字化的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现状

早在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起草了相关文件草案,为各国非遗数字化工程提供指导.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非遗数字化,并在相关领域进行了有效的探索.美国在非遗数字化保护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2000 年,美国全国性虚拟图书馆——“美国记忆”工程对美国图书、手稿、音乐、照片、影像、艺术图片等500 万件历史档案资料进行了数字化.截止目前,能够免费浏览和检索美国黑人历史、妇女运动史、广告、宗教、民间文学等100 多个主题的资料库.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开启了馆藏非遗资源数字化工程,建立了贵重图书图像数据库、介绍日本历史和文化的“日本年历”等非遗数据库.日本奥兹地区狮子舞的数字化保护工程是其中的成功案例.法国积极推动本国非遗资源的数字化保存发展,2010年,法国 启动了非遗数字化工程——“文化、科学和教育内容数字化”,涉及图书、电影、图片、音乐、电子游戏等领域,目的是创建数字化文化产业,创造社会财富.

(二)国内现状

2010年,我国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并纳入 “十二五”规划,2011 年正式启动此工程,该工程由国家层面制定标准,出台技术要求.为了丰富非遗数字化内容,非遗网站开发出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数据库.例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开发出“羌族文化数字博物馆”等专题数据库.截至2016年底,全国56个试点单位提交数字资源26307条,其中包括文档、图片、音频、视频,国家非遗数据库总量达3.09TB.非遗数字化保护的专业标准也已起草完成,将作为推荐性标准指导全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

地方非遗数据库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河北省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建立了由普查、名录管理系统为主体的非遗数据库平台,并研发了非遗保护网等应用模块,开发了数字博物馆、网上展館等特色板块.随着各地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的推进,非遗数字化成果的传播越来越广泛,其中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亟待厘清.

二、非遗数字化成果和非遗本身著作权保护上的区别

非遗数字化成果是数据库之类的数字资源,和非遗本身并不相同. 因此二者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区别.

(一)权利主体不同

有关非遗的权利主体,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非遗是由特定群体共同创作完成,其权利主体是传承人和非遗创作的来源群体.具体说来包括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传承人.

1.在国家领土范围内、由不特定的大多数国民传承的非遗, 其权利主体为国家.例如:二十四节气,春节、七夕节、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等.在一国特定行政区划范围内、由不特定的大多数居民传承的非遗, 其权利主体即为地方行政机关.例如:河北省唐山皮影戏、吴桥杂技,蔚县剪纸,其权利主体分别是唐山市政府、沧州吴桥县政府、张家口蔚县政府.由于地域、环境和文化因素的差别, 一国内部不同地域的非遗千差万别.

2.由特定传承人传承的非遗,其权利主体为该传承人.如浙江的“朱府铜艺”.“朱府铜艺”源于清朝同治末年,被誉为“杭州一绝”,距今有14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传至第五代.“朱府铜艺”这项非遗的权利主体属于第四代传承人朱炳仁及第五代传承人朱军岷这个家族.

非遗数字化资源库的权利主体范围相对明确,必须是参加创作的单位或个人,是资源库的建设者——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合作建设者.资源库的建设往往是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践中,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不足以支撑非遗的数字化工程,可参考英国、加拿大等国的做法,充分吸纳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参和非遗数字化资源库的建设,同时也可以引进民间资本,建立公共机构和私人投资合作的模式.

(二)权利客体不同

非遗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非遗包括六种类型:前五项为列举性规定,有: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载体语言,传统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等,传统技艺、医药等,传统礼仪、节庆等,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项是兜底性条款——其他非遗.这六类客体并不都是符合著作权的保护条件.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构成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九类作品之一.例如传统礼仪、节庆就不适合用著作权予以保护.

总结:该文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互联网时代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之我见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宝贵的记忆资源,具有重要的保护、科研、教育价值。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非物质。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和传承中分类 [摘 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进入“后申遗时代”,数字化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符合用户需求的分类体系,是非遗网站建。

3、 后申遗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 【摘要】在“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普遍存在着“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如何真正实现“名录体系”对非遗保。

4、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 摘要: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文化属性、相对封闭的传承生境以及独特的表现形式,使其具有通俗性、多样性、娱乐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在海洋。

5、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经。

6、 黔东南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传不断被蚕食,一些少数民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