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华瓷砖反倾销调查是关于反倾销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反倾销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编者按:2015年10月13日印度启动对华瓷砖反倾销调查,调查期(POI)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调查机关在2016年3月11日公布了案件初裁,并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16年6月20日,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在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的组织下召开了第一次听证会,并于2016年6月27日提交了书面意见.随后2017年1月31日第二次听证会召开.根据会议要求,五矿商会提交了第二次听证会的书面意见.
本栏目发表的是第二次听证会的书面意见文稿,与第一次书面文稿相比,意见提出的更加具体并更加有针对性.希望能够对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有益帮助.
1 简介
2015年10月13日印度启动对华瓷砖反倾销调查,调查期(POI)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调查机关在2016年3月11日公布了案件初裁,并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随后2017年1月31日第二次听证会召开,调查机关要求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书面意见.鉴于此,五矿商会谨提交本意见,并将对调查期间的新事实跟进提交.
2 调查机关的抽样程序存在缺陷
通过梳理调查机关在抽样程序环节的事实做法,并结合印度反倾销法规则17(3)关于抽样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调查机关采取的抽样方式与法律规定不符,进一步违反了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
2.1调查机关目前的抽样程序不合法
本案中,106家生产商/出口商提交了抽样答卷,但调查机关最终只将抽样限制在18家企业或6条供给链,并拒绝了49家企业的抽样答卷.这一结果在代表性上理当受到质疑.
首先,抽样公告中的抽样企业标准仅为调查期间向印度进口数量超过200,000 平方米,许多满足条件、体量较大的企业却不在抽样范围内,这一并不严厉的条件下不应当只有少数企业为调查机关接受;其次,被抽样企业仅占106家提交抽样答卷企业不到18%,占发放抽样答卷的191家企业不到10%,抽样的数量缺乏代表性;再次,抽样企业调查期内出口量仅占被调查国家出口总量不到30%;最后,多家企业自愿提交答卷,甚至在抽样前就已提交,调查机关本可以却并没有扩大抽样数据代表性.
2.2调查机关应当扩大未抽中但合作企业的名单
调查机关拒绝49家企业抽样答卷的依据并不充分,尤其是以没有按照相关生产商/出口商共同答卷方式提交为由予以拒绝.需要指出的是,调查机关没有给予企业对答卷瑕疵进行补救的机会,也没有任何提交指南或指引预先提醒企业答卷不应分开完成.考虑到企业必须在短短十五天内完成抽样答卷,显然在程序上有违自然正义原则.此外,调查机关因为所谓时间成本而不予回应被拒绝企业的解释和诉求,但事实上调查机关的此种回应并不会对调查进度造成影响,WTO反倾销协定中就明确给予了信息未被接受方合理时间内进一步向调查机关解释的权利.
因此,调查机关有义务向被拒绝企业明确理由,听取有良好答卷意愿的企业解释说明以弥补答卷缺陷,重新考虑将其认定为不合作企业的妥当性,扩大本案未抽中但合作企业名单.
2.3调查机关拒绝被抽中企业答卷的理由是错误的
印度调查机关拒绝答卷的理由在于供给链上某些与抽样无关的企业没有参与答卷.对此我们认为,答卷企业已经根据调查機关选择的抽样范围和指示提交了相应数据,不应使这些主体因未包含在抽样范围内企业不提交答卷的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
2.4调查机关应扩大抽样
鉴于调查机关在拒绝答卷上的事实做法,应当寻求其信息不充分问题的解决措施.在扩大抽样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某些生产商/出口商已经根据抽样程序提交了问卷,甚至有4家企业在抽样前就主动填写了问卷.此外,因不合作企业过多且实质性影响调查结果从而扩大抽样的做法,在规定上已有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17(4)条的先例在前.所以,印度调查机关应当在因拒绝抽样生产商/出口商答卷而实质性阻碍了调查的情况下,进行扩大抽样.
2.5调查机关不应拒绝抽样程序前某些中企提交的完整答卷
调查机关采取抽样前就已经完整提交了答卷的企业,毫无疑问其善意遵守了立案公告规定的四十天答卷期限,调查机关不应以发生在后的抽样程序为理由拒绝采纳这些已经提交至调查机关的信息,而应当合理利用这些答卷以取代真正不合作的答卷主体.
因此,我们诚挚要求调查机关将抽样程序前提交的完整答卷纳入未抽样但合作的名单中.这些完整答卷将使中国对印度出口数量更具有代表性,更有利于调查结果的公正裁定.
3 调查机关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不合法
3.1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不合法
首先,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预设了与申请人相同的立场,认定企业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但是在之前类似产品反倾销案件中,印度调查机关经过测试后多次给予了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调查机关应当慎重考虑将以往实践,根据印度反倾销规则附件1第1到6款确定本案正常价值.
退一步说,即使按照申请人假设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采用国内生产成本加上调整后费用和利润的构造价值来计算正常价值也不合理.印度反倾销规则附件1第7款明确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应当取决于:
(1)市场经济第三国的或构造价值;
(2)从类似第三国售往其他国家的,包括印度;
(3)以上方法均不可行,则应当据印度国内加上一定利润进行确定.
本案中调查机关并未穷尽前两种方法即直接采用了第三种构造价值确定正常价值(该算法中利润幅度也有问题),违反了第7款的规定以及印度最高法院以往判例确定的规则,与欧盟等国家采用替代国正常价值并允许五矿商会进行评论的做法也相左.
因此,五矿商会认为本案正常价值的确定应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即使没有给予该地位也应当首先适用替代国方法并允许中方对于替代国选取发表评论.
总结:此文是一篇反倾销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巴基斯坦对华瓷砖反倾销案件分析与应诉建议 今年2月19日巴基斯坦对中国瓷砖发起反倾销调查。3月1日佛山市商务局和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五矿商会等单位共同举办了巴基斯坦反倾销调查应诉辅导会。。
2、 印度对华瓷砖反倾销调查 印度反倾销的初裁已经出来,由于印度官方调查机关的做法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引起很多出口企业的质疑。本期我们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印度对华瓷。
3、 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贸易效应 摘要:中国与欧盟间的贸易摩擦不仅影响着双方的合作关系,还损害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本文以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为例,研究中欧贸易摩擦特征及。
4、 国际贸易中遭遇反倾销调查法律 摘要:从近几年的对外贸易情况看,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反复遭遇反倾销给我国对外贸易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中国应针对外。
5、 中国陶瓷产品出口印度市场或遭反倾销 日前,ASSOCHAM研究机构表示,由于中国陶瓷产品的竞争,印度本国生产商无法将其上涨的生产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本国陶瓷生产商的盈利能力。
6、 美国反倾销调查问卷D卷填写方法 [摘要]在美国贸易保护动作持续密集、中国出口企业面临常态贸易摩擦的背景下,本文详细介绍了美国常用贸易救济手段之一——反倾销其调查问卷D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