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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性论文范文 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法律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区域性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3

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法律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区域性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地理上的区域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提出是新时期我国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区域性投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一带一路”所辐射的区域中,印度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模凌两可的态度值得关注.目前,对于“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的法律研究尚属空白,本文试图以印度作为切入点,剖析“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的法律问题,探究印度对其有所保留的顾虑,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寻求有效的路径来打消其对加入“一带一路”的顾虑,积极发展合作.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国;印度;区域性投资;法律

一、“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规范体系法律构建的必要性

对于中国来说,“一带一路”战略更多的是加强区域内投资交流和合作的经济手段,但对于区域内其他国家而言不得不更多的考虑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这也正是印度的顾虑所在.之所以会有这种顾虑的根源在于对“一带一路”政策及区域性投资的不了解,缺乏一种安全可靠的信赖保护机制的保驾护航,而这种信赖保护正需要通过法律来构建.

法律比政策具有更强的刚性,对各国的约束力更强.通过法律来引领“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规范体系是促进其顺利发展的大前提,依托于何种具体法律形式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小前提.“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所涉及的国家远至欧洲、南非、中东、南亚、东南亚等地区,区域内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习惯千差万别,若要在国家间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区域性投资法律文件耗时耗力,难以协调,即使制定出来了,文件的模糊性和弹性也很大,可操作性不强.订立局部性的区域性投资贸易协定和投资条约是促进“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发展的新手段.

二、“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协议的法律设想

区域性投资协定或条约逐步成为区域合作的新手段,目的是实现区域投资的保护和协调.近年来,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和利益的多样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开始逐渐放弃多哈回合谈判1,谋求新的谈判机制.不可否认的是区域性投资贸易协定的整体数量正呈快速上升趋势.在积极谋求区域经济合作的新形势下,“一带一路”作为中国主导的经济战略更需要通过区域性投资协定或条约来规范.借鉴现有的区域性投资协议的内容,“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协议或条约也应融入中国特色,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资准入问题

投资准入问题是局部性的区域性投资协议或条约中应当规定的基本问题.投资准入是基于经济主权而作出的规定,即投资者的资金进入东道国管辖领域的权利和机会,也即东道国有权决定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自由程度,包括允许接受的投资的种类,投资的形式和投资的领域以及对外国投资的审批等内容.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吸引外资的进入是一门“技术活”,在“一带一路”区域内的国家也难以避免.在区域投资规则中,投资的进入和设立可分为投资准入管制模式,区域一体化模式,自由化准入模式2,且发展的趋势是投资准入的越来越自由化3.“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若想取得成功,首先要做的就是吸引外资的进入——禁止对外国投资者的歧视.投资准入自由化,这不仅是世界趋势,也是“一带一路”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的关键.

20世纪90年代初,印度曾严格限制外资进入,以保护国内产业.从南亚地区的贸易和资金的流入来看,南亚地区引进的外资仅占世界外资流入的2.5%,进口占世界的比重为3.31%,南亚国家在全球贸易和投资的比重较低.4

(二)投资待遇问题

投资待遇问题是区域性投资协议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其实质是外资的法律地位问题.在国际上比较常见的待遇标准有公平和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在“一带一路”区域投资协议或条约的订立我们应在不危及主权的前提下不对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有任何贬损5.当然这是理想状态,但我们也该尽力做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协议或条约对待投资待遇问题应该特别重视,事实上也不能够确立一个统一的绝对的投资政策标准,毕竟在“一带一路”这个大区域所辐射到的国家千差万别.至于局部性的投资协议或条约我们应尽量保证给予外国投资者和本国国民或任何第三国国民类似的待遇,以局部影响整体,塑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投资者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时的权利和义务是区域性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待遇问题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印度不仅加大了外商投资的力度,对投资待遇问题也空前开明:例如允许外资在电力工业合资和100%独资,并享受第一个五年期内100%不纳税,第二个五年期内30%不纳税以及电力设备折旧自由和减免关税的优惠.

(三)投资保护问题

投资保护涉及到国有化和征收及其补偿问题.发达国家长期主张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应对外国投资者以“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国有化及征收的补偿,因为这是国家排他性的管辖权的体现.在“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中对于投资保护问题应当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但无论是针对区域内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根据各国实际经济情况确认一个最低赔偿标准,否则缺乏安全保障不利于投资发展.

印度是一个资本主义联邦制国家,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权分立.每当总统换届时,印度通常会发生政治动荡,政策变动频繁,其政治环境是制约其投资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对于投资保护问题格外受到关注.不过印度现行外资保护法律规定: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国家利益对外资企业要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时,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作法给予合理补偿.

(四)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区域所辐射的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千差万别,特别是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和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纠纷.局部性区域投资协定也应当考虑到如何高效便捷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问题.一种途径是将其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6,也可以在区域内成立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7,由各国派人担任机构人员,共同处理投资争议.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区域性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一带一路战略下企业对俄投资法律风险和防范 [摘 要]2013年以来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强调打造“利益共同体。

2、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和 【摘要】共建“一带一路”是顺应时代的要求,对推动经济全球融通、文化互相包容、社会信息共享流通具有深刻的意义,并且对于推动我国对外投资工作的进一步。

3、 搭建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框架促进增长繁荣 “一带一路”倡议是全新的国际合作思路与范式,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合作架构的共同愿景,不仅有利于沿线和区域各国贸易创造,有利于促进全球。

4、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金融投资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金融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契机。为满足各个地方经济的全面提升,我国顺应时代发展积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为周边国。

5、 一带一路基建投资总规模或高达6万亿美元 “一带一路”战略正在一步步落到实处。在近日举行的第四届全球能源安全智库论坛上,记者了解到,中国正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道,积极规划六大经济走廊。

6、 一带一路和BEPS视角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建议 【摘 要】 随着我国发展阶段的转换以及“一带一路”的实施,我国企业走出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活动迅速增长,“走出去”与“引进来”并存成为经济新常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