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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权论文范文 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数字电视为视角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选择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2

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数字电视为视角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选择权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律选择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正当性基础是平衡正义、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及其意思表示不自由.而数字电视提供者滥用其垄断地位以格式合同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极大冲击了契约自由原则.政府和数字电视提供商利用“公共利益”之名合法化其自身利益,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而,应完善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执法及诉讼机制,更好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关键词: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规范目的;契约自由;格式合同;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 DF4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6-0122-04

为加快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2008年国务院 发布了《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数字电视,届时将关闭模拟电视信号.全国许多省市纷纷响应,先后制定了关于推广数字电视的通知.数字电视的推广使用原本应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从数字电视产生的第一天起,就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之疑,成本和效益、质量之惑则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在这关乎所有消费者利益的表象之后,也折射出错综复杂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博弈.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范目的

对某一法律概念的分析,离不开这一概念的规范目的.“法律概念的功能在于规范其所存在的社会行为,为贯彻其规范的功能,不仅不应忽略其规范目的,且应赋予规范使命,使其‘带有价值’,期臻至当,唯有些概念,恒需由审判者于个案中斟酌一切 始确定,亦即需由审判官予以价值判断,始克具体化.”[1]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必须服务于特定的规范目的,并按照立法者的社会理想对国家和社会进行调整.日常用语中的描述性概念就这样演变成了规范性的制度形成工具.因此,是规范目的决定了法律概念的功能,而不是相反[2].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见,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保护消费者,立法者之所以要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范目的在于:

(一)平衡正义

乌尔比安认为法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来源于正义,正义如法之母[3].按照正义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的参和,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平衡正义.分配正义是指需要国家介入对财富和机会分配实现的正义.平衡正义又称契约正义,指不需要国家的直接介入,个体之间以合意(合同)为基础的正义.平衡正义具有自主性,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在私法领域法律通常不会强制任何人缔结私法上的合同,也不会规定私法契约的标准,只要双方之间的交易是自愿的,就是正义和公平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由契约来规制的.所以对契约而言何为公平,这个问题是多余的:“因为一个人得到了自己想得到的,对他人而言就不在乎不存在不公平.”[2]

当然,平衡正义的自主性并非绝对的,也受到宪法和法律制约.例如在反垄断法领域,任何不公正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契约,就是违背平衡正义的.广电行业就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形成的垄断,在数字电视的推广使用中,消费者看似有选择权,实则是在不自愿的情形下不得已接受交易条件和服务价格,因而不存在合意基础,这一行为违背了平衡正义的基本要求.魏德士指出:“不证自明的是,计划经济不是将契约正义交给市民,而是掌握在国家手中.这就不存在以合意为基础的平衡正义,而只存在分配正义.它遵循的是计划观念.”[2]

可见,面对国家频繁的经济干预,政府经济管理权的无限扩张,分配正义取代了平衡正义,尽管这样做是不可取的,但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却早已荡然无存.

(二)消费者的弱者地位

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首先,消费者在支付货币后,其消费需要只能在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时才可满足,这不仅存在着潜在的经济风险还存在着生存风险.而经营者得到货币后,其实现商品价值的需要已经满足.因而,消费者的风险负担永远重于经营者.其次,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识别能力低于经营者.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更加削弱了消费者信息识别能力.再次,消费者的财力一般无法和经营者抗衡,这一点直接制约了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消费者往往无力进行救济.最后,在合同交易中,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和选择,明显不及经营者.

综上,传统民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同质主体予以同等保护,对消费者极为不利.因而,从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者地位来看,对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符合公平目标;从消费者在经济发展中的主权地位来看,对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符合效率目标[4].

(三)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自由、真实是合同有效要件之一.其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均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形.消费者自主权的核心首先应是自愿,没有自愿就无从谈起自主.如果消费者是被强迫而订立合同,尚可依据合同法主张合同无效.但由于数字电视提供者的垄断地位,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唯一性使得消费者没有选择余地,其多以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方式进行竞争,而不是公然以强迫方式和消费者签订合同,这样使消费者的交易行为表面上看完全是出于自愿和其进行交易,但实质上并非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无法以强迫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此,如何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以维护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应担负的任务[5] .

二、契约自由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悖离

“自由存在于不同的领域.法学所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生活的自由,特别是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自由.即社会关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的权利.”这一自由思想表现在合同法领域即契约自由原则.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要弘扬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包括契约意思自由和契约形式自由两个方面,其中契约意思自由包括当事人订立、解除契约的自由,有决定契约内容、类型的自由,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和选择裁判方式和适用法律的自由.契约自由还意味着,当事人有缔结契约的自由,也有不缔结契约的自由.在数字电视推广使用中我们全然看不到契约自由的痕迹,看见的只是在“契约自由”的旗号下滋生的垄断、不公平的竞争及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肆意被剥夺.

首先,消费者没有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由于电视行业属于国家垄断,数字电视提供主体的惟一性,使得消费者如果接受电视服务,就没有选择的对象和余地,数字电视提供者基于其垄断地位,利用格式合同破坏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缔约人的自由.因此,那些依仗其独占地位或特殊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侵害当事人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七条明文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禁止.

总结:这篇选择权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基于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知情权有效保护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们国家近几年的经济水平了有了明显的提升。人均经济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类市场变化趋。

2、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 知情权 信息安全基金项目:黑龙江财经学院科研立项,课题名称: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探微,课题编号:。

3、 论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摘 要 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得到了空前应用,基于信息网络平台的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其凭借着极为广阔的交易范围和便利服务,不仅极大程度提高了交。

4、 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其不同于传统金融的运作机制也给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面临的困境主要包。

5、 论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知情权有效保护 摘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打着商业秘密的旗号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了切实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需。

6、 论消费者权益经济法保护 摘要: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稳定运行离不开经济法的保护,消费者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其权益的保障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