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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陪审员论文范文 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和程序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陪审员论文 更新时间: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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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动司法队伍专业化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制的存废又引起争议.笔者从制度设立的特殊意义入手,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根据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足,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以期该制度能够与司法改革的进程相配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体资格;选任程序

一、引言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实施效果饱受争议.在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出台前,人民陪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陪而不审”、将人民陪审员作为“编外法官”和“廉价劳动力”的问题备受学界诟病.《决定》的出台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和完善指引了方向.但不论是《决定》本身还是其实施,都存在着模糊疏漏乃至不合理之处.近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追求司法队伍专业化.因此有人质疑,这项由平民参与审判的司法制度是否还有保留的必要?

学界对废除人民陪审制度一直存在呼声.{1}其主要理由集中于以下几点:我国司法体制与法院编制不适合人民陪审制度;从实施效果上看,人民陪审制度成本高、收效不明显,民众也缺乏足够的参与积极性,最终成为司法制度的“鸡肋”.而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制度应契合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而非简单废除.

(一)基于人民陪审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当中说“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2},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便在于此.虽然我国与英美法系不同,但人民陪审的制度价值却没有消亡.在大陆法系当中,法官的追诉意识往往较强,而且长期受到行政思维与职业思维的干扰,恰恰越是专业的法官越存在此倾向.这对于诉讼中的被告来说并不公平.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民主集中制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人民陪审员代表的是人民群众,因此能够更大程度地体现“民意”,使当事人和社会信服,从而达到法律的双重教育作用,使法律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人民陪审制度对于当前司法改革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观念不断增强,但传统的“厌讼”心理却依然根深蒂固.人民陪审制本是一个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司法的制度,但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民众对于司法透明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质疑往往伴随关注而来.人民关注的焦点是是否有行政力量干预司法、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而人民陪审制度恰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良方.“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是《决定》中规定的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之一,试想,如果有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都能参与这些案件审理,人民群众与案件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和“同类”作出的判决也将更加信服.这对于鼓励民众参与、监督司法,推进司法改革无疑是有益的.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与程序的具体完善建议

《决定》对人民陪审员资格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并且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些规定乍看并无不妥,但细想来尤其是与外国立法对比之后,便会发现其中的问题.

(一)“拥护宪法”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应废除或加以修改

这两项要求是挑选陪审员必备的条件,却也是难以考察的,成为由人民法院独自裁量的空洞标准.笔者认为,既然难以考察,可以考虑将其修改成“无不良行为记录”之类的标准,用银行信用记录、居委会证明等其他材料加以考量,只要无消极评价,便可推定为是“拥护宪法”和“品行良好”.这样不但使主体选拔有章可循,而且采用消极资格的规定方式可以使群众增加参与积极性,利于鼓励其申请参与.

(二)“身体健康”标准应适当放宽

考察各国立法,一般只要符合心智清楚、身体没有过于虚弱的,都可以担任陪审员.而我国对身体健康的要求,一无具体标准,二则很可能过于严苛而将盲聋哑等残障人士排除在外.且不谈其也应有同等的权利,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若案件当事人也为某方面的残障人士,那么如果由其“同类”担任人民陪审员,其效果应该优于普通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因此,建议效仿民法、刑法中的规定,将“身体健康”的要求放宽至“拥有完全行为能力”,保障人民公正享有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增强制度的群众代表性.

(三)废除“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

纵观各国立法,美国、法国、俄罗斯三国的要求仅是能够掌握本国语言,日本要求裁判员需完成义务教育.虽然该规定并不是强制要求,但从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来看,我国现在的人民陪审员中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的达到了88%.{3}在实践中“大专以上”的要求基本成为硬性标准,我国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呈现出“精英化”的趋势.

对于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争议很多.实务界的法官们往往较赞成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加入人民陪审员行列,这是可以理解的.目前我国国民素质不高,法律素养更是欠缺,因此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少出现错判、误判,吸纳专业人才还是有意义的.然而学界除了赞成之声之外,也不乏反对意见,甚至有些学者建议禁止高校法学教授、法律学者等人士参与审判.在日本立法当中,就基本排除了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成为裁判员的可能.有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员的“无知”恰恰是一种美德.{4}如果人民陪审员都具有法官般的法律素养,那么的确法院用起来是“顺手”了,但是人民陪审员应该发挥的代表群众,仅从自己朴素的“良心”出发进行评判的制度意义便磨灭了.

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民法律素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禁止有法律知识的人员参与陪审会大大增加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成本,因此并没有必要废除.但目前既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更多司法专业人才,如律师、高校教师吸纳至审判人员的队伍中,那么再强调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就破坏制度设置的本意了.可以考虑将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或有某方面特殊经验的人员集中起来,建立“顾问团”,在遇到特殊案件时直接向其提供咨询,而没有必要破坏随机挑选的原则使其担任人民陪审员.毕竟人民陪审员的挑选只有做到不刻意而为,才能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

总结:此文是一篇陪审员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完善 摘 要:当前我国的死刑执行过程中诸多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阻碍了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价值的实现。改革死刑执行主体制度;加大死刑执行监督力度;严。

2、 论我国反恐刑事诉讼程序完善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恐怖活动犯罪频繁出现,反恐斗争面临着极其复杂、严峻的形势。虽然2015年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打击恐怖。

3、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足和完善 摘 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利于人民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也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内容不细化、适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

4、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完善 【摘 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存在多年时间,人们对该制度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其在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反对者则认为其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

5、 我国高速公路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摘要:新时期下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要求,一方面高速公路的开通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又需要持续不断的维护,这都需要企业持续地投入大量。

6、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和完善 摘 要:作为法治社会中的一个关键系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肩负着推进依法行政以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使命。建设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