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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论文范文 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看电子保单成立和生效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成立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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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电子保单以其高效、便捷、环保等优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新领地.单子保单业务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立与生效问题与传统纸质保单的不同.本文笔者以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为视角,探讨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关键词:电子保单;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91-01

作者简介:赵康雪(1983-),女,汉族,山东胶州人,法学本科,胶州市人民法院工作,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7日,投保人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11280元,为其94名雇工投保意外伤害骨折护理综合保险.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出具的发票中记载了保险单号.2009年12月13日,魏某在上树修剪树枝的过程中不慎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共花费医疗费831.26元.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及死者家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电脑中无被保险人魏某的投保资料为由拒绝理赔.该园林绿化管理处副主任李某出庭证实,其本人作为单位副主任,经办了94名雇工在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骨折护理综合保险的业务,该94名雇工中包含死者魏某.2009年4月27日其单位财务人员将保险费11280元和94名雇工明细交给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卡,也未说明该保险应有保险卡.由于之前投保人投保的该险种并非采用电子保单的形式,所以投保人也不知道有保险卡这回事.2009年12月13日,被保险人魏某意外身亡,单位让魏某和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当时出了现场.该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94张祈福卡交给该园林绿化管理处,说要将卡激活,李某就让办公室人员办理激活手续,但一看,这些卡的激活有效期是截止2009年6月30日,当时已经没办法激活了.知道没法激活后其单位跟死者家属一直找保险公司协调,保险公司一直没给其单位及死者家属具体答复.

根据死者家属提交的祈福卡记载: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交通意外除外)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千元、意外伤害护理津贴10元/天等;保险费120元;保险期间一年;该卡适用条款为《意外伤害骨折护理综合保险条款》.该卡配有卡套,卡套上记载了获得电子保单的流程,并声明:本卡仅提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须在该卡投保申请有效期内(2009年6月30日前)按上述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在获得保单号后,本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您选择的保险期限当日零时方能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申请有效期至2009年6月30日.

综上,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某园林绿化管理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问题.

二、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

电子保单是指保险公司借助数字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电子化保险合同,包括投保、核保、交费和出单全流程均在网上自助完成的网上业务,特定客户的网上对接业务和自助式保险卡业务.[1]本文主要分析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助式保险卡业务,以下简称卡式业务.

尽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电子商务合同法,但《合同法》有关合同订立、成立与生效的相关规定,应该成为认定电子保单成立与生效的法律依据.

在卡式业务模式中,该电子保单实质上是传统营销手段与网上激活相结合的新型保险服务,业务员与客户面对面劝诱为要约邀请,投保人缴费购买自助保险卡为要约,保险人收取保费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激活保险卡并生成电子保单,是在保险人的网站上以数据电文形式确定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只有激活了保险卡,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其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应当是投保人激活保险卡之时,此时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得以确认.并且,保险公司在其设计的电子保单(电子卡)中大多载明:本卡对应的保险合同于本卡激活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等文字.因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当自被保险人激活电子卡之时开始.

三、有关本案的分析与思考

本案涉及的电子保单为卡式业务模式,按照上述关于电子保单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分析,投保人某园林绿化管理处缴费购买自助保险卡的行为为要约,保险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行为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但由于没有激活保险卡,所以尽管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保险人保险公司并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的事故虽系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但发生在激活保险卡之前,并非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保险人承担的并非保险责任.同时由于本案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和生效,保险人承担的也并非缔约过失责任,而是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本案投保人某园林管理处按约交纳了保险费并向保险人交付了被保险人名单,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保险人保险公司因自己的重大过失未在投保有效期内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卡导致投保人无法获得电子保单,从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831.26元,共计10831.26元).

[ 参 考 文 献 ]

[1]贾林青.正确认定电子保单的生效时间[N].金融时报,2012-7-11.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成立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范围 我国《保险法》上对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定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有利解释原则”。在新《保险法》下,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

2、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 【摘要】我国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保险人滥用同意权阻碍保险合同复效,应该在中止期分阶段限制保险人同意权的行。

3、 一起合同纠纷案判例看公平原则适用 【摘要】《合同法》公平原则作为平衡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工具,其基本涵义包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4、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能够有效的分散风险为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和利益损失。同时,财产保险还能为有效规避风险提供更有效的途径。而与投保人关系最密切的就是保险的评估法。

5、 保险合同限定投保人治疗方式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案例,确立了该类保险纠纷最新的司法指导标准,即: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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