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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柔性行政行为论文范文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柔性行政行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柔性行政行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8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柔性行政行为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柔性行政行为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近年来对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工程建设活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破坏案件很多,这方面的行政执法也逐步加强.据了解,在该活动中,柔性行政行为的运用十分广泛,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出发,对柔性行政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其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现实困境,提出制度化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柔性行政行为;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P31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54-02

作者简介:张广萍(1987-),甘肃人,法学硕士,甘肃省地震局职员,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关系梳理

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是保障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综合.[1]然而地震监测信息准确、及时、连续、可靠,是进行震情监测和预测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是开展地震事业的基础保障.

(一)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防震减灾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接受授权委托的组织,在本法律关系中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的一方,与行政主体相对.从甘肃省地震局的执法案例来看,行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业主.第二,地方政府重点工程或带有政府计划性质的一般建设工程.第三,企业业主或村委会、个人.[2]从甘肃省地震局的执法案例来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影响主要是由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

(二)权利义务

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大概分为三类:第一,禁止侵占、损毁、拆除监测设施;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避免干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三)行政执法行为

甘肃省地震局开展关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为《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多年来工作业绩突出,对本省地震监测预报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笔者总结甘肃省地震局相关执法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如下:

第一,发现违法,告知相对人阶段.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3、24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由于很多群众缺乏对地震监测工作重要性的人事,也不能认识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对防震减灾工作乃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了许多间接或直接破坏行为.地震相关执法部门在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先向相对人进行告知.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告知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监督检查,责令停止违法,指导协调补救措施.在告知相对人法律义务后,地震相关执法部门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3条之规定,督促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具体如下:第一,发现违法,应当责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甘肃省地震局在处理某农民因个人蔬菜大棚建设挖断电缆一案时,就运用这一工作方式,告知对方履行防震减灾法律义务,并指导对方尽快恢复原状,以保障地震监测设施的有效运行.第二,重大建设,监督指导,合同解决.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民建设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重大工程、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工程建设涉及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甘肃省地震局就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其中的主要做法是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初,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4条之规定,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有效沟通,在规划设计时有效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破坏,确实无法避免的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进行改建、迁建或增建相关设施,有效避免地震监测数据中断.

最后,指导监督不成,处罚、诉讼赔偿.《防震减灾法》与《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个人可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罚;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可以看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涉及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地震部门在进行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相关执法时,“柔性行政行为”居多,以下将对此行为进一步进行分析.

二、柔性行政行为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的现实困境

(一)柔性行政行为

在提倡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柔性行政行为在行政部门的文件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大致形成了成熟的语境,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一系列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3]从上文中甘肃省地震局进行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的案例来看,多做出行政指导、行政监督和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行政行为很少被采用.柔性行政行为符合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但自身存在着很多现实困境,以下进行论述.

(二)现实困境

运用柔性行政行为进行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手段,其柔和,灵活,缓冲等优点发挥了很大效能,但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指导,加之运用中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负面现象也随之而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总结:关于免费柔性行政行为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柔性行政行为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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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议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要性 摘 要:环境监测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在环境监测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不断加强对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确保环。

3、 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摘 要:现在社会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人们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时开始追求生活的品质。环境是人们生活的重要依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 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法律问题 摘 要 本文就地震监测设施、观测保护执法中遇到的法律空白、自由裁量过大等几个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关键词 地震 监测设施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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