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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困难论文范文 离婚自由下生活困难方经济帮助权法律表达路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生活困难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离婚自由下生活困难方经济帮助权法律表达路径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生活困难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生活困难的句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当下婚姻自由主义观照下的离婚诉讼多发对家庭义务关系及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一冲击凸显了现行法律在实务层面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司法救济短板.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结合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的考量,侧重从相对主义和社会公利的角度重新认识离婚时生活困难方的判断标准,在法技术层面上重点考量该类案件裁断中所传递的家庭伦理价值、个体婚姻行为趋向的社会幅射作用以及对私权边界与弱者保护的社会公利价值,把握好经济帮助金的裁量尺度和裁判方式,真正实现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 离婚标准 经济帮助权 相对困难 标准

作者简介:周亚卉,西北政法大学2015級在职法律硕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蒋明洁,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在职法律硕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41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的群体关系架构、权利义务构造、利益随附表达以及所展现出该当社会价值承载了亘古以来的社会关系的微观基础.当下随着人们对婚姻个人主义的过分盛宠,婚姻关系的姌和度逐渐衰减,传统的“一纸一生一人伦”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性已成为过往标签.综观目前各国有关离婚例,离婚诉讼呈快速上扬趋势,在我国,近年来离婚诉讼占比亦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三年来一审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在150万件以上,2016年已超过170多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婚姻家庭案件的大幅增加,与其说是一个司法现象,不如说是一个法的社会化问题.当下中国,由于转型社会背景下的社会关系的解构性程度加深,婚姻家庭思维的契约化、经济化意味不断补强,人们对婚姻的自由度不断加深、对婚姻的质量、利益以及随附关系的功利性的追求也逐渐呈现逆传统转圜.伴随该类案件的急剧扩张,审判压力水涨船高,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思维亦趋向或迎合社会趋势的张力应求,在实务上弱化了对婚姻伦理及社会价值的考量.

因此,在各种因素的叠加和影响下,诉讼离婚的理由有泛感情破裂主张的倾向,行为人婚姻态度的自我表达、个人利益最大化选择、婚姻伦理及社会义务的去轻等加剧了个人离婚行为的任意性,一些人通过诉讼离婚来成就功利主义的单边利益,使得婚姻家庭的脆弱性镜像扩大,继而衍生单亲家庭、失婚生活保障、失婚者养老保障等诸多社会问题,成为引发涉诉、缠讼等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矛盾因子.司法实践中,既要注重发挥婚姻自由的该当性价值,又要抑制主观主义下离婚标准的去伦理义务和家庭责任轻率化倾向,家事裁判应从法技术的层面上,在上述二方面寻求个案化的衡平,以达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应与时俱进地重新审视生活困难标准,发掘经济帮助金潜藏的最大功用.

一、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凸显弱者经济帮助权的重要性

追求婚姻自由曾是人类自由解放的重要权利指标,亦是当下人们权利自主的追求目标.从世界婚姻法制史的发展来看,经历了从禁止离婚、限制离婚到自由离婚,从有责主义发展到无责主义离婚的递进.但这一递进引发的婚姻伦理至上转变为感情至上的标准并不是离婚自由主义的法律藩篱.婚姻关系是兼具感情联结、伦理构造和社会关系建构的复合体,包容着当事人对配偶、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及道德伦理要求,而这些一直以来都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凝聚力和基本的制约因素. 婚姻关系的解体,并不当然是伦理和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 在开启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并不否认旧有的关系尤其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随附义务有理由延续,婚姻一方追求最大限度的婚姻自由与不得损害他方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悖离,这应该是主观主义离婚标准的基本价值立场和法律要义.

在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感情破裂的抽象主观主义 兼以过错主义进行补强的标准.

这一标准从结构上分析来看,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要件:一是感情破裂是离婚的主观要件,感情无可挽回的破裂是可被允许离婚的根本原因;二是过错是离婚特殊客观要件,以例示的过错事实的出现,来证明感情已经破裂.

该标准具有无过错评价的感情主观主义,过错情形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证明和成就了离婚的该当性和必要性.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婚姻关系的现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或情形, 法官不再有裁量权, 必须作出离婚的判决. 在具备这两个标准之下,法律为防止离婚自由主义的过渡扩张,亦规定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以及对弱者的法律救济原则,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第四十条“付出较多义务的补偿”,第四十二条“对一方生活困难由另一方适当帮助”和第四十九条“过错方损害赔偿”等规定,通过这些原则性条款来增加对离婚自由主义的法律成本.因此从我国法律条文的递进性的逻辑结果和条文本身的法理涵摄性上来看,这一标准似乎较之于纯粹意义上的离婚自由标准适用更显得富有内在张力,由此看来我国婚姻法上所确立的感情破裂主义的离婚标准的适用并非具有独立性,而是具有复合型的特质,体现了具有法的历史性、社会性和人文性,应被司法实务肯定和认可.

但不容忽视的是,现行离婚标准毕竟从源头上体现了婚姻自由这一宗旨,一旦当事人主张离婚自由,其对可期待的利益的诉求往往僭越了情理上的义务,亦较少的兼顾了婚姻家庭的伦理义务的担负,因而感情上的主观主义使得婚姻的解除可能会伤害弱者的伦理期待和家庭利益,尤其在面对离婚后可能因抚养孩子、年龄、身体、劳动技能等因素导致生活困难一方时,而法律救济手段又显不足,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例示情形使得为离婚目的已实施或准备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获得人身自由的附加收益,并有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加剧这种倾向,而无法从法条主义的立场寻求理论支持,办案法官经常会陷入情与法的人性冲突以及实然和应然的法理矛盾当中.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只能依据夫妻感情状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无法过多地进行具体理由和过错责任的道德价值评判. 因此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法技术层面,对家事案件个案中婚姻自由和弱者权利救济间应采取何种衡平措施?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生活困难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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