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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济论文范文 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救济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0

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救济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救济电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规定了一审终审制,比较世界各国有关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这一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在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设置中,基于权利救济的需要,以及不同的救济思想与立法目的,某些国家和地区设置了诸如“动议”、“特殊上诉”、“裁判异议”等多种救济方式.这些不尽相同的救济方式,不仅类型各异,而且从救济机制的角度上看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设置,从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环节以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等角度考虑,应当采用类似于“裁判异议”的立法规定形式与救济方式.

关键词:小额诉讼;救济机制;裁判异议;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16

在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以及司法审判资源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一种趋势,在这种现实背景条件下,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也不例外.不过,应当看到的是,虽然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程序,然而,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小额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廉价的、低成本的以及程序保障不甚完备的程序制度.换言之,这种通过限制、削减当事人一部分程序保障权利的方式,来提升诉讼效率以及降低司法成本的程序制度,是具有内在缺陷的.

鉴于小额诉讼程序所具有的这种内在缺陷,从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小额诉讼立法规定的情况来看,不仅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采用绝对的一审终审制,而且在充分发挥其便利、迅速、高效优势的同时,根据小额诉讼的基本特征设置必要的救济机制,可以说是这种程序制度设置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我国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却作了一审终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的同时,充分注意对其程序内在缺陷的补救,也是立法应当给予充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在对域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机制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及其救济方式与机制的立法设置提出思考与建议.

一、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所谓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指的是针对小额诉讼中程序违法与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的诉讼救济形式.一般而言,小额诉讼由于涉及的金额不大,纠纷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因而裁判错误的几率较小.但是,由于小额纠纷涉及面广,以及小额诉讼过程中裁判者同样受到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出现程序违法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与情况不仅不可避免,事实上也是客观存在的.“有错误就应当有救济”作为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规则,也是各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程序立法中无不遵循的一项公理性的基本准则.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小额诉讼设置了以下一些相应的救济方式:

(一)动议

动议是英美法系国家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规定的一种诉讼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不仅在类型上是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的立法规定,在性质上也是法律赋予小额诉讼当事人获得诉讼救济的一种权利.

《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第八章“判决后的诉讼程序”中的Ⅱ. [§8.2]“向小额索赔法院提交的撤销原判决之动议”规定:“对于原告来说,小额索赔判决是终局性的,只有一种例外,即在原告未能出庭,而判决又对原告不利时,原告可以提出撤销原判决的动议;没有出庭的被告,在其上诉前,须在原作出判决的小额索赔法院,提交一项取消缺席判决的动议;动议费是20美元.”A. [§8.3] “动议提交时间”规定:“原告没有出庭,判决对其又不利的,原告可在书记员用一类邮件寄送判决登录通知书之后30天以内提交撤销判决的动议”;“如果被告没有出庭,那么被告可以在书记员用一类邮件寄送判决登录通知书之后30天以内提交撤销原判决的动议”;“为了保护因未送达而未能出庭之被告人的利益,该被告人可以在其‘发现或应该发现’判决对其不利之后180天之内提交撤销判决的动议.”[1]现代法学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定4. [§8.8]“准予或否决动议的程序”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116.720的规定,在出示良好缘由时,法院可准予原告撤销原判的动议;并且如果所有当事人在场且取得他们的同意时,法院可直接审理该案件而不需要重新安排日程表.假如被告不在场,法官必须在其在场时审理该动议.如果原告的动议被通过,而原告不在场,则法官和书记员必须重新安排这个问题,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116.330的规定,发布通知.同样,假如被告动议通过,而被告又不在场时,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116.330的规定,发布通知并重新安排.” [1]224-225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小额索赔审理制”第27.11条“撤销判决和重新举行审理程序”的第1款规定:“存在如下情形的一方当事人:(a)在对诉讼举行审理程序时既未出庭亦没有诉讼代理人的;(b)未根据本规则第27.9条第1款向法院送达通知书的,可根据本章之规定,申请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者对诉讼重新举行审理程序之命令”.第2款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命令的当事人,须在判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提出申请”.第3款规定:“申请人惟有符合如下条件,法院方得认可当事人的申请:(a)在审理程序时不出庭或无诉讼代理人代理有充分理由的,或者未根据第27.9条第1款向法院送达通知书有充分理由的;(b)在举行审理程序时有合理胜诉机会的”.第4款规定:“如撤销判决的,则:(a)法院须确定对该诉讼举行重新审理程序的日期;(b)可在对撤销判决申请的审理之后立即重新举行审理程序,且可以由撤销有关判决的法官主持审理.”[2]

(二)特殊上诉

所谓特殊上诉,指的是当事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错误的小额诉讼裁判,有权申请与要求另行审理的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虽然就基本特征而言,是授权当事人通过提起另行审理的方式来改变错误裁判的救济方式,然而由于这种救济方式无论在规定的内容、提起的形式以及条件要求上,与普通程序中的上诉都有所不同,因而学理上把这类仅仅局限于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称之为特殊类型的上诉.这种上诉从有关国家与地区的规定来看,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救济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高校学生处分与其救济机制的法治化 摘要:我国高校学生处分以及救济机制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过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现实当中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及救济中还存在着处分依据不充分、程。

2、 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价值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新成员具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及法律价值。其法律价值主要有诉讼效益价值、接近正义的价值以及实现司法大众化的价值。

3、 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本着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诉讼目的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探讨,尽管各国立法各有不同,但其积极作用不容质疑。我国立法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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