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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权论文范文 论侵犯财产犯罪中控制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控制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1

论侵犯财产犯罪中控制权是关于控制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企业控制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对于公私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学领域的永恒命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保障.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单列一章,其犯罪的同类客体或法益系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由于这一章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五花八门,并非所有的侵犯财产犯罪都侵犯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笔者结合民法物权理论,在财产所有权的理论价值上重泼笔墨,通过实例论证了所有权理论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所危害法益的理论不足,进而提出以“控制权”来理解“所有权”的主张,以期得到法学界同仁的雅正.

[关键词]侵犯财产罪;法益;控制权;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13922.2;1992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11)05-0040-05

传统刑法理论以“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由此,侵犯财产犯罪的客体即“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理论上普遍认为“侵犯财产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是随着域外刑法理论被越来越多地介绍到我国,法益说已经逐渐被国内学者所接受,社会关系说已经不能充分说明犯罪究竟给每个公民带来何种危害,更突显出法益说的相关理论在解释犯罪的本质方面的先进性.

一、法益和所有权本体论

所谓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因此,刑法作为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为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法益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有学者认为,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即犯罪客体的内容应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犯罪客体在本质上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刑法分则第五章所保护的法益,就是有刑法明文规定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一种由人享有的财产利益.

所有权历来都是一个自然人一生中所享有的众多权利中极端重要的一项.资产阶级在其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写入了各种宪法性文件中,并将其置于重要的地位.如法国1789年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中便规定:“所有权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非经合理证明确为公共需要并履行正当补偿,不得加以剥夺.”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和保护力度都充分地体现出其重要性.我国刑法将其独立成章而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权利罪之后,便可见一斑.

所有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中,而罗马法的强盛和信誉为世人所瞩目,正如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和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它的法律.”在罗马法民法体系下的物权法中,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他诸如质权、继承权、用益物权等权利的基础,所有权对于明确物之归属,协调人和人、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来说起着元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就有关于其“定分止争”之作用的描述.因此,刑法把财产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界定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十分科学的.但是,如何在刑法理论上理解和把握财产所有权这一概念,不但是理论研究的焦点,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在参照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将所有权进一步拆分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至于犯罪和所有权及其四项权能的关系问题,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由此,在所有权中最主要的权利是处分权,侵犯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表现为财产处分权,其次是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可否认,刑法理论通说对所有权的理解和定位完全等同于民法原理的所有权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7l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所谓的占有权能是指实际占有、控制物的权能;使用权能,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况下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命运的权能.虽然四项权能的作用各异,但他们都可以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而单独发挥作用.所以,通说在所有权说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对于四项权能的侵犯也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这些理论似乎无懈可击,并足以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所有权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缺陷.

二、财产所有权不能涵盖侵财类犯罪所侵害的所有法益

刑法理论通常认为,侵财类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只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从民法理论上讲,除了财产所有权之外,他物权也应当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物权法理论认为,首先,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而所谓的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则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因此理论上几乎将自物权和所有权等而视之,从《刑法》的第2条和第13条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权主要是指所有权,那就意味着将他物权排除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范围之外.而事实上他物权也是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将其上升到法益的高度.比如,债务人或第三人已将某物质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而后又趁债权人不备而将质押的物窃回.由于物虽然质押给了债权人,但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仍然对其享有所有权,那么依据传统刑法理论,他们窃回质押之物的行为便属于拿回自己的财产,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得出这一结论,对债权人的相关利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其次,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并列存在于民法体系之中的.刑法仅将所有权列为保护的法益,间接地将债权置于保护法益之外,这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同时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而且也和刑事立法精神相悖.

而在实践当中,所有权和物权的关系还面临着许多理论问题:

第一,犯罪分子盗窃或者毁损归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分子盗窃或毁损由他人占有的自己财产的,由于财物的部分权能和所有权相分离而表现为他人占有该财物,但是该占有并不能排斥犯罪分子对于其财物的所有,因此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来说,该行为通常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占有人因此遭受赔偿损失的除外),因为该行为可以看作是对自己财物的任意处置.

第二,犯罪分子盗窃或者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基于传统观念,盗窃或抢劫他人持有的违禁品的,也应认定为盗窃或抢劫罪,因为该违禁品的所有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控制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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