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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缘论文范文 交织于血缘中的土地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血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9

交织于血缘中的土地是关于本文可作为血缘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血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讨论华夏帝国王朝时代的农民、农业、农村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财产权利与所有制问题.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而土地问题又被编织在等级伦序与血缘人伦当中,因此必须结合等级伦序才能进行说明.

华夏帝国时代,土地虽可买卖,但并不是自由买卖.从血缘的角度出发,土地不仅仅是个人的财产,更重要的是体现为家族、亲族的空间权力——土地买卖首先是亲族优先,保证产不出户.这种处断自是同整个华夏帝国静态的秩序分不开的,傅衣凌在《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一书中指出,土地所有者:

为了社会条件与自然经济条件的限制,仍保持着一个封锁的自足自给的社会经济单位,所以一切的经济行为,差不多都在这血族内部举行等地权的转让,不是宗族,即是姻亲.因此,我认为正符合中国农村社会以“大族总辖小族,强房统摄弱房”的关系,所谓“先尽房亲伯叔,次尽邻人”的习惯,却又成为中国历代地方豪族能够保证其特殊势力的基础.

这种纠缠于人伦的土地关系,往往又与华夏帝国农业社会封闭的伦序空间紧密相关.在这个封闭的伦序空间中成为地方社会的一员,不是取决于其他什么条件,最重要的是他的血缘.所以说,对于客籍之人,在异地买置田产,不仅有种种的限制,而且最大的阻力正在于等级伦序本身.相对于特定的血缘群体,他们永远是局外人.“安土重迁”就成为基本的态度,非不得已不会外迁.正是这种独特的所有权形式,形成了许多特殊的田产纠纷,如卖出多年的田产又要赎回,或者不断让买田者“索找地价”等等.典型的事例如《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所载:

张庄,年二十六岁,太仓州镇洋县人.状招:庄赋性凶暴,罔顾法纪.缘庄曾于康熙六十年間,将田卖与在官朱瑞先为业,已经贴价三次.嗣庄贫窘无聊,于雍正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借贴价短少名色,向索欠找,瑞先不允,经在官员中王佛,勒令付钱一百文而去.至六月初八日,庄却不合带刀到前往,计图嚇诈.瑞先卧病,令等妻方氏,绐以他出等初九日早,带刀复往.适氏开门,张庄讯及瑞先,氏仍回言他出,庄见瑞先家贮有多麦,欲取易食,方氏拦阻.张庄更不合顿起杀机,即将所带之刀,连戳方氏胸膛、左脐肚两处.氏因伤重堕胎,延六日殒命.

讯据张庄招供:康熙六十年二月里,小的把三十亩田,卖与朱瑞先,得价九十两,第一次贴银二十七两,第二次又贴银十六两,第三次又贴银三十两.五月二十七日,小的又向他说,从前贴些银子,还短些平色,要他找几两等

这是三番五次的“索找地价”.《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另一则记载则是说卖地的顺序: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间,陈雅婶母刘氏,因贫难度,托先在官产行经济陈兆凝作中卖地.曾尽陈姓本家,具言无银置买.

而后有王姓者要买地,却酿成了命案.在田地买卖当中,因为远近亲疏的关系而产生纠纷,至酿命案的事情,最能说明其间关节.

乾隆元年拾月内,廷笏堂兄陈彩玉迁居益阳,有田柒亩零出售,因与廷笏亲房,先尽廷笏全售.廷笏无力承买,只备价银捌拾叁两,买田肆亩零.余田叁亩壹分,卖与陈俊才,得价银肆拾柒两,各管各业,均无异论.迨后廷笏希图全得,藉与彩玉亲支,应仍伊承买,屡向俊才争闹.乾隆贰年捌月初捌日,俊才同弟陈殿元在田收割,廷笏率弟陈半圭前往争阻,至相闹嚷(略互殴过程)等廷笏归家,次日殒命.

这些纠纷不仅仅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而且涉及等级伦序与社会秩序问题,夹缠其间的恰恰是“地缘乃是血缘的空间投影”问题.华夏帝国政府确实也存在有意控制土地占有情况的倾向.从等级伦序的角度出发,法律意义上一切行为(包括衣食住行等细枝末节)都纳入了等级伦序之中,以强化静态的等级设置.所以,华夏帝国政府限制占田,打击大土地所有的倾向,可以说几乎与帝国相始终.但两宋以后,对土地占有的政府干预明显减少,事实上华夏帝国政府并未放弃这种干预方式,这是因为土地问题已经内化为等级伦序问题.

静态的社会结构强化了帝国等级伦序,同时等级伦序也支持着静态的社会结构.封闭而静态的社会结构,乃是华夏帝国等级伦序的理想所在.

华夏帝国的法律也与此精神相吻合,正如瞿同祖先生对中国法律研究得出的基本看法:“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为重要的地位.”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

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

这种社会的亲缘化组织与华夏帝国的等级组织,历来就是牵引王朝进程的两轮.帝国王朝则以律法的强制性,对帝国社会各阶级的生活方式进行严格的等级区分——

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数,舟车陈器有禁,修生则有轩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椁绞衾圹垄之度.虽有贤身贵体,毋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资,毋其禄,不敢用其财.天子服文有章,而夫人不敢以燕以飨庙,将军大夫不敢以朝官吏,以命士,止于带缘,散民不敢服杂采,百工商贾不得服长鬈貂,刑馀戮民不敢服絻,不敢畜连乘车.(《管子·立政》)

服文章,以等上下而差贵贱.是以高下异,则名号异,则权力异,则事势异,则旗章异,则符瑞异,则礼宠异,则秩禄异,则冠履异,则衣带异,则环佩异,则车马异,则妻妾异,则泽厚异,则宫室异,则床席异,则器皿异,则饮食异,则祭祀异,则死丧异.故高则此品周高,下则此品周下.加人者品此临之,埤人者品此承之.迁则品此者进,绌则品此者损.贵周丰,贱周谦,贵贱有级,服位有等,等级既设,各处其检,人循其度,擅退则让,上僭则诛.建法以习之,设官以牧之,是以天下见其服而知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使人定其心,各著其目,故众多而天下不眩,传远而天下识祗.卑尊已著,上下已分,则人伦法矣.于是主之与臣,若日之与星.臣不几可以疑主,贱不几可以冒贵.下不凌等,则上位尊;臣不逾级,则主位安;谨守伦纪,则乱无由生.(贾谊《新书·服疑》)

就是说衣食住行,每一件都与华夏帝国权力的官位、等级设置有关系,都有严格的规定,从皇帝到普通百姓概莫能外.衣不能乱穿,饭不能乱吃,房子不能乱盖,坐的车更是要讲究牌子、排量,当然更不能乱说话.

实际上,秦汉法律更强调以垂直权力体系直接控制华夏帝国人民.而当儒家定于一尊,华夏帝国的法律精神则有两翼,一是亲亲家族原则,一是尊尊等级原则.在这两个原则下,华夏帝国王朝实际上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完全实现了对臣民的控制.如西嶋定生所说:“君主对人民的统治并不是通过土地作为媒介来掌握人民,而是通过直接掌握人民得以实现的”.

在土地问题上,华夏帝国王朝虽然未在法律层面严格限制土地所有权,但是华夏帝国事实上控制着大量田地.科举制度全面推行消除了特殊人群对权力的把持,宋代以后,发达的家族组织(特别是江南、华南地区)和大量存在的族田,又增强了农业社会的组织能力和伦际秩序的涵容力.

家族与等级制度成为了华夏帝国的核心利器,是土地、农业社会以及农业人文景观的基本原色.在华夏帝国时代,社会生活无不打上血缘的烙印,支撑着华夏帝国的等级伦序.

(摘自《皇帝治下的中国》,云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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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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