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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车论文范文 高校处置校园垃圾车合法性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垃圾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9

高校处置校园垃圾车合法性分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垃圾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环卫车垃圾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当下高校校区普遍较大,使自行车为学生必备之出行工具.但长期废弃之“垃圾车”占用公共停车领域,对公共利益有一定损害.高校在处理时难有法律依据,屡遭学生质疑.针对管理部门之处理行为,笔者在本文中将“垃圾车”判斷为无主抛弃物,并构建高校可先占取得之客观判断标准及详细处理程序.

关键词:无主物;遗失物;抛弃物;先占取得

现如今,高校校区内的露天公共区域往往成为学生自行车的停放处.部分自行车置于公共区域后,主人或离开学校、或遗忘地点、或干脆放置不管,导致废旧车辆长期占用其他学生的停车位置,引起诸多不便,这些车辆于是得名“垃圾车”.学校作为地区管理者,处于公共利益考虑对此进行定期清理,却又遭到侵犯自行车车主所有权的质疑.

笔者阅读相关文献,发现有学者提出高校民事财产权,包括高校对场所的管理权,虽涉及本问题,但并没有对具体的管理界限予以明确;另外,“垃圾车”长期占用公共领域,也违反民法之“公共利益原则”,但其太过模糊,作为高校处置“垃圾车”之合法依据不够充分.于是,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对校园“垃圾车”法律性质的分析来探寻行为合法性.

一、“垃圾车”法律性质判断

“垃圾车”起初是权属明晰的有主动产,所有权人通过车上之“锁”而表现占有权能的行使.但长期置于一地,落灰生锈的自行车,法律性质会发生变化,有如下可能:

(1)遗失物:所谓遗失物,在杨立新先生看来,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遗失物并非无主之物,只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偶尔丧失占有.“垃圾车”构成遗失物必须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主观方面,自行车必须是所有人不慎丢失.客观方面,自行车必须是偶尔丧失占有.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后必须妥善管理并归还失主.

(2)无主物:所谓无主物,王泽鉴先生和史尚宽先生均给出了相似的分类,即无主物包括自始无主之物和抛弃物.对于无主物,我国法律做特殊规定则归国家所有,比如自然形成的文物.未做特别规定之物,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世界通行规定,一般适用“先占取得原则”即一物进入无主状态后,谁先占有即取得所有权.

如前文所述,自行车成为“垃圾车”有多种可能,其性质也不尽相同,但“自始无主物”之可能可以当然排除.鉴于我国学界区分“遗失物”和“抛弃物”采用主观标准,可以参考并凭原所有人之“主观意思”区分“垃圾车”类型:第一、所有人故意抛弃之车,如所有人因离开学校或欲购新车而放弃旧车,属于“抛弃物”;第二、所有人过失遗忘之车,如所有人忘记自行车停放位置,主观方面符合“不慎丢失”,属于“遗失物”;第三、所有人明知位置而故意不使用之车,不符合“抛弃物”和“遗失物”条件.

高校若想从法律性质入手为定期处置“垃圾车”提供合法依据,则只能凭借“无主物之先占取得”原则取得所有权后处理.然而根据上述依主观意思所做分类,高校只能处理第一类“垃圾车”,对公共利益保护明显不够.据此,笔者提出建立高校判断“垃圾车”为抛弃物的客观标准.

二、“垃圾车”构成抛弃物的实质要件

此部分简要论述客观标准的实质要件:

(1)外观无主性.“垃圾车”要构成抛弃物,首先要在外观上满足无主性,即高校管理人员可以从客观外表推定出其为无主.全新状态之车,当然不能处理.但一辆落灰或者生锈严重的自行车,就有被管理人员处理的可能.但光是外观上无主只能体现主人对“垃圾车”的丧失占有,却不能推定出其丧失占有是持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这就需要第二个要件.

(2)时间持续性.所谓时间持续性,即要求一物的外观不间断的处于“无主”状态下.一辆“垃圾车”,只要长久的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管理者即有理由推定出其原所有人抛弃的意思.即使原所有人的意思并非抛弃,而只是不慎丢失或故意不管理,管理者也可以以其“垃圾车”停放的时间长度和持续状态推定出其对抛弃的默示.

一旦自行车的客观外表反映其实质上具备了“外观无主性”和“时间持续性”两个要件,高校便可合理的判断其为“抛弃物”从而处置.

三、高校处理“垃圾车”程序构建

根据实质要件,我们可以构建一套高校处理“垃圾车”的正规程序.孟俊红在论述无主物和遗失物区分的客观标准时,提出了“失物招的时间”“标的物所在之场所”等标准,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仍需要补充并建立完整的程序:

高校管理部门建立公共区域完整监督系统.通过加装摄像头等设备,提高对公共停车区域的监管,为确定处理区域提供事实基础.

确定清理区域.经过长期拍照,对外观破旧、使用率低的自行车停放区开始重点观察.确定后待一定期间,若区域情况仍无较大改观,校园管理部门可正式确定其为清理区域.

利用互联网系统进行公告.管理部门确定区域后,应将区域名称、照片、处理原因、处理时间等信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等网络渠道对外公示,并照《物权法》113条遗失物公告期,设定公告时间为6个月,性质为除斥期间.公告期的设置为原所有人取回所有物提供了充足时间,也表明高校尽到了注意义务.

确定无人认领后处理.待公告期满后,由高校管理部门对“垃圾车”进行处理,变卖后获得经费应再归还于高校.

综上所述,高校可从“垃圾车”法律性质为无主物中的抛弃物出发,为管理部门处理行为提供合法性.另外相比一般学生,高校在证明“垃圾车”之“时间持续性”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其可通过摄像头等监督系统证明此项要件.本文的论述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定“无主物先占原则”,该制度能更便捷的稳定权利状态,维护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赖真妮.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分析[J].法制博览.2015,11:27-30.

[2]孟俊红.论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区别及无主物的推定[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01-105.

[3]王明锁.论无主物和其所有权归属[J].学习论坛.2014,5:74-76.

[4]杨立新.物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江旻哲(1996~),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垃圾车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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