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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罪论文范文 唐朝至明清重婚罪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重婚罪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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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重婚罪”作为一种道德犯罪,不但存在于现代社会,也跻身于中国古代诸多犯罪之列.通过对唐朝至明清相关条文规定、惩处力度、执法情况进行梳理与比较,发现从唐朝至明清,法律对重婚罪惩处规定不断完善,唐宋详尽,后世较略,各有侧重.就惩处力度,自宋朝以后开始变轻,多为调解和赔偿判决.

关键词:唐宋明清;重婚罪;有妻更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37-03

作者简介:陈煦馨(1990-),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2015级研究生在读.

古代一夫一妻观念始见于《易》,以自然解释人事,古人将日月比作夫妇,一日配一月,故一夫只可配一妻.中国古代统治者出于规范封建伦常、教化百姓,对一夫一妻亦有法律规范,但现实中重婚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将唐至明清时期“重婚罪”作为研究对象,对其法律规定及其相关案列试作初步探讨.

一、概念界定

中国古代婚姻形态复杂,经历漫长.有一个从远古时期杂乱婚到血缘群婚、族外群婚、对偶婚、专偶婚,到逐步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过程.在“一妻”之外允许纳妾,实为“一夫一妻多妾制”.《礼记·内则》提及妻妾区别,“聘则为妻,奔则为妾”①.“聘”是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女子经“六礼”,媒妁之言明媒正娶才能作嫡妻.“奔”则是男女二人私自确定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不受社会、家族和父母的承认,女子只可被认作妾.

古代所谓一夫一妻,实则禁止有妻更娶、妻妾不分.妻与妾有本质区别,妻在家庭中有完全支配妾的权力,妾处于奴仆位置,妻可直接处罚妾.“妻者,齐也,与夫齐体之人.妾者,接也,仅得接见而已.”②妻是与夫相齐身之人,妾服侍夫与妻,如侍舅姑.法律明确强调妻妾不可乱序,《唐律疏议》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③.妾与妻有区别,但古代法律也承认妾的存在,因纳妾不在古代重婚罪范围之内.

重婚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成婚,或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成婚,即一男有二妻或多妻,一女有二夫或多夫,以上行為构成“重婚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重婚罪”历朝法令中都有严禁“有妻更娶”的记载,兹梳理如下.

唐律中关于“有妻更娶”涉及徒刑、男女双方、知情与否等内容:“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④“议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详求理法,止同凡人之坐.”⑤男子凡是已有妻而再娶妻者,将被判处徒刑一年.女家明知男子有妻,仍将女儿嫁予其为妻,则相应减一等处罚.若因男子欺骗成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男子将被判处徒刑一年半,女家不知情则不论罪.除此,唐律亦有对女子犯重婚罪的惩处.“和娶人妻”,即男子娶有夫之妇,有夫之妇又嫁.《唐律疏议》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⑥已婚男女再娶或再嫁,分别被判徒刑两年.如若嫁娶人妾,减罪二等,徒一年.无论妻妾,另行再嫁,都要解除非法婚姻.如果原夫自愿嫁妻妾与人,将与所嫁妻妾同罪.前夫自嫁其妻属于义绝,后夫娶人妻妾属于违法,前后两婚姻关系均解除,女子将不再跟随前后两个丈夫.

宋律基本沿袭唐律,承认妻妾差异,且“有妻更娶”、“和娶人妻”亦不容于法.女子出嫁从夫,没有自主之道,“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⑦“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娶者并与同罪.如不知其有夫者不坐,娶而后知者,减一等,并离之.”⑧女子擅自离开,嫁于他人,事实上形成“一妻二夫”,构成重婚罪,为法律所罚.

元代蒙古族实行多妻制,汉族实行一夫一妻制.元朝对重婚罪的处罚也有严格要求,但有民族之间和官民之间差异,“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蒙古人不在此限”⑨,“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聘财”⑩.依照律法,该男子的后妻即改为妾,男子四十无嗣,可立书求娶妾,但不能再娶妻.若娶妾,需明立婚书.“有妻更娶,委自愿者,听改为妾.今后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11.

《大明律》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有妻更娶妻,并耦匹嫡,有乖正义,亦杖九十,后娶者,离异.”○12法律至明朝,除要求离婚外,免除徒刑,仅受“杖九十”之罚.清朝大体沿袭明律.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唐朝河南卜者杨乾夫骗婚一案.

邑有大贾王可久,转货江、湖间.值庞勋乱,盖亡其赀,不得归.妻诣卜者杨乾夫咨在亡.乾夫名善数,而内悦妻色,且利其富.既占,阳惊曰:“乃夫殆不还矣!”即阴以百金谢媒者,诱聘之,妻乃嫁,乾夫遂为富人.它年徐州平,可久困甚,丐衣食归闾里,往见妻.乾夫大怒,诟逐之.妻诣吏自言,乾夫厚纳贿,可久反得罪.再诉,复坐诬.可久恨叹,遂失明.碣之来,可久陈冤,碣得其情,即敕吏掩乾夫并前狱史下狱,悉发赇奸,一日杀之,以妻还可久.○13

上案中,唐末河南商人王可久过期不回,其妻担心向卜者杨乾夫卜卦,问其夫生死情况,杨乾夫因看中女方的容貌,施计将其骗娶.杨乾夫利用职业优势,故意欺瞒他人,实犯“和娶人妻”之罪,且贿赂官员,欺压弱者.官员依律判处杨乾夫死刑,并将涉案女子判与王可久.

案例二:宋朝阿吴重婚案.

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人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吴重五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与李三九为妻,致翁七七经府县有词.吴千二将阿吴嫁与翁七七之子,固是违法,又曾受过翁七七官会二贯文,岂应复夺而嫁之?合将阿吴责还翁七七之子.但阿吴已嫁于李三九,且怀有身孕,如若判归翁七七之子,又恐生产之时遭遇不测,引起吴重五、李三九词讼,导致三家不宁,于是与翁七七表明顾虑,翁表示愿意退婚,只得要回聘礼,另行婚娶.遂判阿吴归李三九,吴家兄弟、吴重五当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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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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