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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单论文范文 日本法上提单效力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提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8

日本法上提单效力问题是适合提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海运提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内容摘 要:日本学说及判例多围绕商法、国际海上物品运输法的规定探讨提单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提单的物权效力,其实质为证券的交付具有占有移转货物的效力,依提单交付所取得权利及物权变动等,依据的是证券外形成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定.关于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存在着代表说、绝对说和物权效力否定说等诸多学说,目前支持绝对说的学者众多.提单的债权效力,是承运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托运人.日本判例和学说多集中于提单的要因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的理解分歧上,存在着偏重于要因证券性的学说和偏重于文义证券性的学说,众说纷纭.近来则出现抛弃性质论、转而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视角阐释提单债权效力的学说,值得肯定.所研讨案例,既不涉及提单的债权效力,亦不涉及提单的物权效力.

关键词:提单 物权效力 债权效力

引 言

日本《民法》第469—473条规定了指示债权、无记名债权等,且在其第86条第3款规定了作为证券型债权的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日本《商法》第516—519条亦规定了有价证券的一般规定,且在其第767条以下对提单(船运证券)作出了规定,同时在第776条规定提单准用第572—575条及第584条关于陆路运输的“提货单”(货物引换证)的规定.〔1 〕另外,日本《国际海上物品运输法》第6—9条等对提单亦作了规定,同时在其第10条规定《商法》第573—575条、第584条及第770—776条的规定准用于《国际海上物品运输法》上的提单.本文主要围绕日本商法上的规定,对提单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作一学说和判例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回答本次国别研究中设定的若干议题.〔2 〕

一、关于提单的物权效力

所谓提单的物权效力,是指就货物的处分,证券的交付和该货物的交付具有同样的效力,即具有占有移转的效力.〔3 〕也就是说,提单的物权效力,仅指证券的交付和货物的交付具有同一效力,其物权效力乃是形式上的效力.而据此所取得的权利是什么,以及产生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和提单的物权效力并不直接相关.依提单交付所取得的权利及物权变动等,依据的是证券外形成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之情形,就买受人的所有权取得而言,因证券的交付而具有了所有权移转时的对抗第三人效力(第178条);而在质权设定合同中,货物上的质权,因证券的交付而成立(第344条),并因其持续占有而具备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第352条).〔4 〕

提单下的货物被置于承运人的占有保管之下,为了快速回收资金而出让或设定担保等,在途运输物的交易也显得十分必要.但是,日本《民法》规定了以交付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对抗要件(第178条)和质权的成立要件(第344条),对于处于空间移动状态的货物而言,要构成此处的“交付”并不是很容易.即使采取日本《民法》第184条规定的“指示交付”方式,亦需要由出让人对直接占有人为积极的“指示”才可能构成移转占有.因此,为促进交易的迅捷,日本《商法》第575条为此规定,“交付提货单于凭提货单得以受领运输货物权利之人时,就运输货物上行使权利的取得,其交付和运输货物的交付具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说,就货物所有权、质权等的取得,提货单的交付发生和货物自身的转移占有同样的效力,并因此被称为“提货单的物权效力”,这一立法技术有效地克服了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权移转及质权设定的障碍,使得物品的处分变得更为容易.〔5 〕和此同时,日本《商法》第776条规定了提单准用第575条的规定,因此,提单也就具有了第575条意义上的物权效力属性,提单的交付具有物品交付同样的效力.但是,关于该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日本学界亦存在不少讨论,这里结合日本判例对主要的学说作一简单的介绍.

1.代表说(相对说)

代表说认为,以承运人直接占有货物为前提,提单持有人依其返还请求权就货物成立间接占有,该证券可以说是代表了承运人占有的货物,但和民法第184条不同,并不遵循一般的间接占有移转规则,无需依日本民法规定的指示交付方式,该证券的交付直接发生货物移转占有效力.代表说被认为是日本传统的通说,如竹田省、松本烝治、大隅健一郎、西原宽一、小岛孝、石井吉也、服部荣三等学者都主张这一学说.〔6 〕日本明治时期和大正时期的判例(大判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6月4日民录14辑658页、大判大正四年(1915年)5月14日民录21辑764页、大判大正九年(1920年)10月14日民录26辑1485页等)也依此判决.〔7 〕

和绝对说相对应,代表说也被认为是相对说之一种.在相对说中,尚存在着严格相对说.即凭提单取得间接占有,仅限在具备日本《民法》第184条规定的指示交付的程式时始为有效.〔8 〕该学说所要求的应当具备《民法》第184条的要件,意味着对民法上的占有取得原则未作任何修改.因该学说使得提单本身毫无用处,日本《商法》第575条亦因此成为一纸废文,日本学者中并未见有如此主张者.

2.绝对说

也有不少学者从提单持有人地位的强化及证券流通的保护等角度出发,主张提单物权效力的绝对说.即证券的交付本身就是货物移转占有的绝对方法,其独立于民法上的占有取得原因,因证券的交付而发生占有移转的效力.也就是说,不管承运人是否占有货物,因证券的交付而取得占有,有别于民法上的占有取得原因,而是商法上所创设的一种特别的占有取得原因.〔9 〕货物的物权变动,因这种证券的指引,和占有移转要件完全脱离,只依证券移转为中心而发生.〔10 〕除我妻荣先生以外,石井照久、铃木竹雄等也主张该学说,被认为是日本的有力说,〔11 〕甚至被认为是现在的通说.〔12 〕

如前所述,代表说的实质在于,证券持有人仅拥有间接占有,在此前提下,商法只是就其移转方法作了特殊规定,证券发行后证券代表了货物,证券的交付发生货物转移占有的效果.也正因为如此,虽然是间接占有的移转,却不需要对直接占有人为指示,《商法》第575条只是这方面对民法的原则作了部分修正.而和此相对,绝对说则认为问题本身无涉民法上的占有移转,而是日本商法就提单效力作出的规定,和占有移转的民法规定之间并没有关系,日本《商法》第575条规定了提单的效力和民法上现实交付货物同样的效力.〔13 〕

总结:该文是关于提单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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