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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论知识产权质权人权利保护规则局限和突破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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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物保全权、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均不同程度体现出规则的无力和权利的虚化.我国应仿效《德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依约可以收取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使用费,且重复出质时,顺位在先的质权人享有优先收取权;废除知识产权质权人对出质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同意权,完善合同备案制度,规定知识产权质权人撤销权;明确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不被撤销和宣告无效的费用不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关键词:同意权 合同备案 强制许可费 撤销权 孳息收取权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首次规定知识产权质权至今,知识产权质权制度在成文法中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又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为分水岭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物权法》颁布之前的制度观望期和颁布之后的普遍尝试期.〔1 〕在前一个阶段,知识产权质权于实务而言更像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制度梦想,几乎没有得到运用;在后一个阶段,知识产权质权在全国范围内确有使用和推广.究其原因,从宏观层面讲,国家总体政策环境良好;〔2 〕从微观层面讲,知识产权质权贷款贴息 〔3 〕、知识产权质权和实际控制人担保 〔4 〕等具体措施是目前实务中保障知识产权贷款顺利进行的有效方式.深究这些原因,实质则是国家政策扶持的不同表现方式.为什么实务中知识产权质权运转需要如此大力度的政策扶持?目前,主要为债权人的银行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权融资方式贷款时的准入问题上态度依然很谨慎,〔5 〕这一现象反映了潜在质权人对自身权利保障和实现的担心和怀疑.反观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有关知识产权质权人权利保护规则的规定,就《物权法》而言,其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权人的权利包括:出质人处分时质权人的同意权、孳息收取权、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质物保全权和转质权,这些规定除了出质人处分时质权人的同意权用专门条款规定在权利质权一节外,其余的权利均产生于对动产质权规定的准用.而“法典有明文规定得为类推适用者,谓之准用”,〔6 〕从此概念可知,准用的前提是拟准用的案型和准用所指规范规制案型之间具有相似性.但相似不是相同,且相似程度也存有差异,这些特质决定了采用准用这种立法技术时所生规范和拟规制内容之间并非总能高度契合,如果“仅仅对准用或参照予以概括授权,对系争案件具体应适用何种规定尚不得而知,其法律适用尚需在法律适用中基于类似性而予以寻找”,〔7 〕故依此方式获得的权利在适用中易产生盲点.而《物权法》第229条有关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显然属于概括性授权,因是之故,知识产权质权人基于准用法律技术获得的质权必然存在规则的盲点.

因此,要为质权人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突破知识产权质权人权利保护规则现有盲点是必然路径.政策扶持毕竟只是权宜之计,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质权运用中所面临的制度瓶颈,故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围绕知识产权质权人权利保护这一问题展开详细讨论.

一、知识产权权利构造和质权人的权利:权利多维和规则线性

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统称,〔8 〕即是在脑力劳动成果或者创新性知识上所享有的专有权.相较于民事权利束中的其他权利,知识产权有其独具的复杂性:首先,以著作权为例的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集合体,且还存在表演者权等以著作权为基础而存在的著作邻接权;其次,以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例的知识产权是经过行政许可审批后才被授予的一项权利,权利的产生、变更、行使均有别于其他权利之处;这说明作为质权客体的知识产权,不仅具有私权意义上的财产权这一个维度,还包括公权力的间接影响维度、人身权对财产权间接影响维度等多个维度,故其权利构造具有多维、立体的特点.而《物权法》中对知识产权质权人的权利规定除了质权人对出质人处分权的同意权外,质权人的权利均是围绕动产质权得丧变更而进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仅具有普适性一个维度,无法涵盖知识产权这一权利质权客体的多维性,因而产生了规则具体适用于知识产权时的各种矛盾.具体而言,这些问题体现在下述方面:

第一,对知识产权质权人应否收取强制许可使用费规定得含混模糊.

依照《物权法》第213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有收取质押财产孳息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的讨论不考虑当事人约定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的情形,下述论证都以假设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情形为前提.理论上而言,孳息是指“原物(物及权利)所生之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9 〕结合《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以及第197条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可知,《物权法》关于孳息问题暗含的立法逻辑是,如果法条意指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类型,《物权法》一定会明文规定.《物权法》第213条第1款并未明文规定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据上述逻辑推断,第213条第1款并不能当然解释为包括上述两种孳息;再者,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收益指以原本(物或权利)供他人利用而得之对价”,〔10 〕据此可知,法定孳息产生的前提一定是权利人对原物使用,而依照质权的基本构造,质权属于典型的非用益型担保物权,质权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物.既然无质权人使用的可能性,故此时也无法定孳息产生的空间.因是之故,应当对《物权法》第213条第1款作出限缩性解释,即该款规定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不包括法定孳息,而仅指自然孳息.上述对法条的解释单从逻辑推理的角度讲是逻辑自足的,那么,上述规定在知识产权出质中是否可以充分实现对质权人的权利保护呢?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有专利权、著作权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前者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章的规定,而后者是因为我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公约的成员国,而上述公约规定了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以下将以专利权为例展开论证.强制许可指在满足法定要件时由申请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职权批准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从民法的角度讲,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不属于专利权人意思表示的范围,而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依照《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被许可人依然需要支付合理的使用费.那么,已出质的专利权被强制许可后,也自然会产生许可使用费.依照《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优先获偿,这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也可以看作质权人享有的物上代位权,那么质权人能否依照物上代位权收取强制许可使用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物上代位权存在的情形是指作为担保物权客体的权利已经消失,而依照《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强制许可使用人无权独占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故此时的专利权并未消失,也因此质权人不能依照物上代位权收取强制许可使用费.著作权强制许可时存在同样问题,此不赘述.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中新的价值金矿,互联网企业在挖掘大数据产业价值的同时也对大数据的司法保护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2、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超TRIPS规则的影响与应对之策 摘 要:目前由发达国家主导,以区域贸易协议为主要载体,不断推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向扩大保护对象、范围,降低措施启动门槛方向发展,对WTO的基本原则。

3、 美国贸易展会和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各大贸易展会为中国企业建立商业关系、结识客户、销售产品及赚取利润提供了诸多机会。部分贸易展会(特别是电子产品与消费品领域的贸易展会)具有较高。

4、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影响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IPRs)是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高技术产品贸易、对外直接投资(FDI)和技术转移方面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199。

5、 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行性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显著的,大量通过口传心授,时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边缘。为了。

6、 供给侧改革须重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储备量,许多国家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以提高审批效率。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成立的200年间,对外共授予600多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