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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合同论文范文 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电子合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9

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电子合同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电子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21世纪毋庸置疑是科技信息的时代,人类创造了科技,同时科技也带领人们步入新的时代,即信息时代.科技给人们生活,学习等各各方面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人们也不断接受新的理念和生活方式,积极地适用和接受科技带给我们的方便.其中,最为显著的是电子合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本文着重对电子合同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通过与一般的传统合同进行比较后,做到出电子合同自身的特殊性.其次研究了在订立电子合同中产生的一系列的特殊的法律问题和对电子合同成立生效问题进行分析,再次对我国电子合同要约、承诺撤回的法律思考.最后重点分析了电子签名以及电子签名认证在电子合同中的运用.

关键词:电子合同;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电子签名认证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1.双方签订电子合同的主体虚拟性.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再无需面对面对内容的进行协商,两者只需借助于网络,通过网络上自己被认证的虚拟的主体身份双方进行交流,在互联网上完成合同的签订.在此可以看出,与传统合同订立中的订购主体是不同的,即是“实体的”电子合同订购中的虚拟主体的资格是需要通过第三方来认证的,即是“虚拟性”通过数据形式表现出来的.

2.双方订立电子合同的环境做到以完全改变,这打破了订立传统合同中,双方必须是在现实和实体环境中完成的概念,这完全做到益于科技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电子合同订立中,双方只需借助科技,通过网络虚拟平台来进行操作,就可以完成电子合同的订立.

3.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不同,毋庸置疑传统合同都是以“实在的”即书面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但电子合同则不同,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以数据的方式存放在网络系统中的.

4.电子合同管辖权不确定性.电子合同本质上即为合同,具备传统合同订立中必经的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发出和收到的时间点上是不同的,这也势必会导致合同最终生效效力不同.在一般传统合同中,承诺生效的地点即是合同成立地,管辖权即为合同成立地.在此方面,电子合同表现出其自身的不同,由于电子合同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借助计算机系统发出和收到信息,这就导致了合同成立地点是多变的,管辖权问题无法确定.笔者认为,应根据传统的密切联系原则,认定与接收方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来作为电子合同的成立地,从而明确电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5.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电子合同具有高效和快捷的特点,即釆取数据信息化的方式传输,但这恰恰给其自身带来了不稳定性,电子合同由于自身的属性,必须借助于虚拟平台,通过数据进行订立,但由于是虚拟平台,虽有第三方认证系统,但在订立过程中信息很容易被他人篡改,又由于其虚拟性,很难找到操作人,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这样以来,电子合同订立的双方主体意思的真实性就无法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很难实现.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由于其自身的属性,电子合同完全是电子化的无纸化合同,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无法确定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是由正确的人执行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发送,信息的正确性也无法保证.订立电子合同由于其信息化,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时间期限被大大缩短了,这就导致了在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等方面上,电子合同展现出了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做到合同成立的条件无法保障,进而导致合同无法生效.

(一)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在合同订立中,双方订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有效性才能做到以保障,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人们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并不是面对面进行交易,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无法知晓对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实践中可以看出,这种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虽然可以通过第三方后台实名制进行认证,来降低这种风险.但实践中还是不能排除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的现象(如其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出于对其信赖并无其他的过错,,就可以认定签订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在订立电子合同中应摒弃传统的当事人应具有真实的绝对化行为能力条件,双方当事人根据第三方提供的资料,完成了信息传送和接收,即经过了要约和承诺阶段则可认定为电子合同已然成立.

(二)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订立传统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通过文本形式进行签订的,对于合同中的错误是很容易避免的.但在电子合同中,人们依靠科技在自动执行后才能被当事人发现,当事人的意思被曲解或篡改是很容易的.由于电子合同的客观性,发生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又由于其自身的属性,发生错误是不易被人察觉的,且发生错误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比在传统合同中的错误要严重做到多,双方当事人对因此产生损失的承担往往也是各执一词.笔者认为,为了解决此问题,更公平地划分责任,作为接受方在最后应及时做到审查并通知对方的义务,否则即为发送方承担责任.但应排除以下三种情况:1应限制因瑕疵撤销合同的范围,即只有在意思表示内容中有重大错误时,才由发送方进行撤销;2在发送方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做到主张撤销合同,这里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应奉行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接受方承担;3电子格式合同中.电子格式合同往往是由商家一方制定的,尤其是网上软件销售领域,规定购买者下载或安装该软件,即视为购买者已同意和接受,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不对称,更有甚者,商家会在格式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做出对另一方显著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时即使购买者(接受方)虽已经接受,但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另一方承担责任.

(三)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由于其电子要约自身的属性,要约的发送与接收通过数据传输往往就在一瞬间,由此,有些学者认为电子要约是不能撤回或撤回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笔者认为,电子要约的传送分为实时传输和非实时传输.实时传输中要约的传输和接收是同步的,但在非实时传输中是存在时间间隔的,网络本身具有信息传输的多样性,发出要约的一方是有机会和时间进行撤回要约的.例如网络堵塞或接收人设置了定时接收邮箱等情况,撤回要约的目的是可以实现的.所以,电子要约的撤回是存在的,一般合同中的要约撤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合同的要约.

总结:该文是关于电子合同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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