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论文格式>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论文范文

关于遗失物论文范文 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缺陷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格式 原创主题:遗失物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5

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缺陷和完善是关于对写作遗失物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遗失之物日文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个人私有财产意识也在不断提高,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也逐渐被社会公众所熟识并关注.本文首先通过梳理遗失物及善意取得之概念,再通过古今中外遗失物之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来略探遗失物之善意取得的法理意义及现存价值,并通过分析我国物权法107条对我国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修改意见

关键词: 遗失物; 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

一、遗失物和善意取得概述

(一)遗失物和善意取得概念分述

遗失物在法律上的概念可追溯至秦律,明朝董说的《七国考》援引过西汉桓谭所著《新论》:“秦、魏二国,律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等.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①里面的拾遗者刖,即是指拾得遗失物者,便受刖刑,这是遗失物之概念最早有确切记载的.在其后唐律中,遗失物称之为“阑遗物”,及至现代,遗失物概念愈加明确.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遗失物的概念并无太大分歧,例如美国将遗失物定义为:物主非自愿和无意识地丢掉其财产,且不知是在何处丢失的.②德国法认为:“遗失物即权利人失去占有,但没有失去权利的动产,故寄存物、隐藏物、被盗物都不是遗失物.”③我国谢在全教授认为:“遗失物者,系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之动产”④.

综上所述,遗失物有以下特征.其一,遗失物必须为有主之物,像埋藏物等并不属于遗失物的范围.其二,遗失物存在的状态须是处于无主占有之中,但其所有权依旧归属于丢失人,物权并不发生变动.其三,是非经丢失人的意愿而丧失对遗失物的占有,即不能是丢失人有意识的抛弃,转送等.在此需进一步辨明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他们之间有一个重要的节点,即是否真正脱离了丢失人的控制和占有,如果丢失人只是暂时性遗忘,或遗落在特殊场所,想起后便可以寻回,那便不是遗失物而属于遗忘物,但如果经事后想起,却无寻回的可能,那也可以归类为遗失物.例如在广场长凳遗落一只手机,即便事后想起但由于广场本身并非自己所能控制,手机也只能归为遗失物,此点也可看出遗失物最大之特性便是物上的脱离占有.其四,遗失物须是動产,只有动产才会有可能被遗失,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由于本身的特殊属性不会轻易丢失,即使一时忘记也有相关证明证据可循并找回,所以其不在遗失物的概念范围之中.

总结前论,遗失物之概念可为:非经原占有人之意愿却对其物丧失了占有,但仍然保留其所有权的动产.

(二)遗失物之善意取得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意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其源起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流行的法谚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即只能找相对人而不能去寻求善意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本身含义为:占有人将无权处分的占有物转让给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如第三人明知处分人无权处分但仍然接受则视为恶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中的物又可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本文所讨论的便是善意取得制度当中的占有脱离物.

遗失物被人拾取后,占有人并没有占有物的所有权,但当其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第三人是否拥有了遗失物的所有权即是遗失物之善意取得法律制度所要探究的问题.在此问题之前有一个前提,即拾得遗失物的人是否拥有占有物的所有权,这个问题可以追溯到两大法系,即罗马法中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日耳曼法中的取得所有权主义.

在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中,遗失物只要没有超过时效限制,所有权就一直在遗失人手中,遗失人可以随时要求拾得人返还其占有物.拾得人需得保管占有物直到遗失人前来认领,保管占有物期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要求遗失人返还.在取得所有权中,例如日耳曼法所规定,拾得遗失物之人需报告相关机关或催告遗失人前来认领,遗失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并需得像拾得人支付报酬,如果未有失主认领,遗失物则按法律规定向国家,寺院,拾得人进行比例分享.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在遗失物归属问题上比较偏向日耳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而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少有国家使用.因为当今时代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个人利益讲求最大化并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也是日益受到重视,不能取得所有权虽极大的保护了遗失人的利益但却忽视了拾得人的利益,两方不公平的对待也必定会产生种种矛盾并在实践中产生问题.所以笔者建议立法者应多多考虑并采用有限制性条件的取得所有权主义.

其次要注意的问题是遗失物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世界上现存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认为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第二种是有限制的适用善意取得,第三种认为遗失物可以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个国家大多选择后两种模式,学界上称之为“例外承认主义”.这三种模式背后存在的法理基础即是拾得人是否拥有遗失物的所有权,上文已进行了讨论此时不再赘述.

二、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法律问题

(一)古今中外立法之比较

古代遗失物之善意取得制度和现代的概念及外在表现形式虽有相似,但其内涵完全不同.古代为封建君主专制社会,政治上的权利大过法律的约束,而统治者对遗失物的规定仅仅是为了自己稳固社会安定而做出的强制性措施,里面并不包含现代社会所为之立意的权利内涵.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本身仅仅是为了安定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君主至上的思想导致人民并没有所谓“私权”及意思自治的意思.而在遗失物及其善意取得方面,古代统治者崇尚的是路不拾遗这种超然之状态,简言之,在秦律的规定中,即使路上有遗失物,也不可以去捡,否则便是有偷盗之心,便会处以刑罚.在古代社会中,人民的权利是可以被权力随意处置的,私有物权根本不会存在,所以才会出现民刑不分,出现拾遗近盗,遗失物几被认为是“赃物”,然后理所当然的处以刑罚.在此背景之下,拾得人拾取遗失物不报官者便会被认为是赃物,遗失物之善意取得便会自动转化为赃物的善意取得,而古代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大明律·名例律》中有这样的条款:“诸以赃入罪,正脏见在者,还官、主”.意思是一旦见到赃物,或者充公,或者归还原主人,并不存在第三人之善意取得,从而间接的证明了遗失物也是不适用善意取得之制度.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遗失物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环境法公众参和制度的缺陷与其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人们带给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确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参与到各。

2、 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存在不足其完善 摘 要:我国《继承法》立法年代久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其存在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分析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具有现实意。

3、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缺陷和完善 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强制措施,很好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这一制度在被大量的运用于。

4、 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缺陷其完善 摘 要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这项制度的规定存有以下缺陷: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过小,遗失物有偿回。

5、 我国信访制度设计缺陷其改革建议 内容摘要: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在强化人民群众监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凝聚人心方面曾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这一制度的存续和发展遇。

6、 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之缺陷与构建 摘 要:检察官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司法公正的实现与检察官有密切关系,目前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在内容体系完整性、科学性及惩戒规则方面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