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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产资源论文范文 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矿产资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矿产资源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矿产资源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如何规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显得较为重要.本文拟从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现状、不足及建设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基金项目:兵团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2QN02)阶段性成果

一、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现状

(一)生态补偿立法及政策建设

新疆自治区在相关发展规划纲要和条例中分别提出和规定“按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地方政府應落实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这为新疆的生态补偿在立法及政策上提供了依据.

(二)生态补偿立法及主要法律制度建设

1.矿产资源税

自治区在《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并按规定交纳资源税与补偿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有关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的明确规定.随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资源税实现了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转变.

2.矿产资源补偿费

自治区在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并按规定交纳资源税与补偿费”“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自治区在相关条例和管理规定中分别规定“探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探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之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缴纳探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自治区在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凡采矿权人,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5.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自治区曾经相关管理规定和通知中分别规定“在自治区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为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不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4年发出通知:“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了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6.土地复垦费

自治区在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分别规定“土地复垦开工前,土地复垦责任人应当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方案须列明复垦方式,复垦后的用途,复垦总费用及其来源等”“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者应当进行复垦;如果没有条件或复垦不符合要求,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二、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不足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面的相关立法紊乱,缺乏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当前有关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方面相关立法规定较为紊乱,主要散见在各部门法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中,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这难免导致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地域在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使有关部门联合统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条款,但由于受制定政策主体立法主体本身的限制,相对来说层级位阶较低,在其权威性上大打折扣,约束性不强.再加上实践中立法欠科学,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群众守法意思欠缺等,更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在立法层级位阶较高的《矿产资源法》中,虽然有关于矿产资源税和补偿费的相关规定,但由于缺少关于生态补偿制度相关理念的具体体现及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精神.

(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缺乏专门法律法规

虽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补偿做出来原则性的规定,但原则性规定由于过于原则抽象在实践操作中很难以有效落实,缺乏可操作性,还需要生态补偿方面的效果配套制度和法律支撑.同时由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精神和原则的修改,生态补偿方面的配套制度和法律也要从其精神和原则上做出适当的通知,以便于法律接轨.由于目前还缺乏一个关于生态补偿方面的完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实践中很难有效统一与执行.

生态补偿立法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进展缓慢,直到2010年生态补偿立法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分成若干调研组到全国各地调研,逐渐形成统一认识,形成了部分建设性的意见,随后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其他的相关部门等十一个部委,正式启动《生态补偿条例》相关工作,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建议,直到2013年2月才完成《生态补偿条例》草稿,同时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目前虽然部分部门或地方也制定了关于生态补偿方面的条例规定或办法,但这各部门和地方生态补偿方面的条例规定或办法在规范内容,补偿的标准和原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且缺少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没有一部能够全面系统地协调各方面的生态补偿具体制度.

(三)现行的生态补偿立法缺乏法律制度上的协调性

虽然国家层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于生态补偿的相关制度,在制度制定和设计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毕竟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地方层面虽然在生态补偿立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终究受制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层级位阶及影响力,各地规定存在较大差异,都需要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协调.同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涉及众多部门和多个地区,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遭遇的困境与冲突也都需要在生态补偿在立法上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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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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