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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论文范文 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改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农村信用合作社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7

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改革是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农村信用社信用卡申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巨大的金融支持.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方向上严重扭曲,业务范围过于单一,服务对象、地区盲目扩展,且存在法规政策大量留白等问题.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应当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分合作金融与农商银行两个方向改革的基础上,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分类化的改革.

关键词: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改革

在我国已存在半个多世纪并有着“农村血液”之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金融支持.但其法律性质未得到准确定位之前,会带来诸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步伐采取措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法律性质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的改革方向可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一是将其定位为合作性金融组织,二是将其改制成农商银行,其法律性质定位成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其法律性质改革具体措施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其发展与竞争的重要凭依.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围绕其法律性质改革的两大方向,提出关于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目前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农村信用社的章程里有所列明.这一示范章程实际发挥了立法作用,即使是示范章程,但在实际中指导农村信用社制定章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的业务包括9项;①而《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14项.②通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比较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以农村借贷、结算和代理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经营范围单一.很明显其经营范围体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生存和竞争的劣势,其以传统的业务为主却没有新型业务和特色业务为依托,很难与其他的商业银行争夺市场,即使有国家扶持优惠等优势也无法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分析现今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现状分析,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方向发生扭曲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发生了扭曲,原先是以互助为手段服务并支持“三农”发展,现在以追求利润为主,部分已异化成徒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名的商业银行.尽管立法上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经营方向进行了与合作社内在要求相一致的原则性要求,但在实践中却以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应享受到的各种优惠政策不仅未能享受到,反而连商业银行同业的同等待遇也尽被剥夺.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在业务监督上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视同商业银行;而在支援“三农”、面向农民贷款问题上又要求加大力度,要体现出其为社员服务的本质特性.③农村信用合作社中主导经营范围的经营方向发生扭曲,误导人们对其经营范围的认识,更是对其服务“三农”的否定.

2.业务范围过于单一

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货币市场业务范围主要为债券投资、票据投资、回购业务这几个方面,由于人力、物力方面的限制,暂时还没有开办诸如金融衍生产品等在内复杂的金融工具,也就无法通过这些金融工具进行分散风险、套期保值等.④这些业务的开展虽能解决社员一定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困难的问题,但难以有效解决农村投入不足之顽疾.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范围的单一更是导致其经营缺乏特色,无法与自己的优势相结合形成特色的品牌,无法与其他银行进行强有力的竞争.在被其他商业银行日益挤占市场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生存则成重要问题,扩展业务范围、提升竞争力则成为关键.

3.服务对象、地区盲目扩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及本社区的农业和经济发展服务.其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上,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限于本社区;在服务对象范围上,限于本社区成员,在充满满足社员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无疑是好的,服务对象确定为农民,服务地区限定是农村.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意味着也可以服务于非社员,而非社员是否必须是农民,则没有明确.如果服务对象可以是非农民的非社员,则可能会导致该资金流出农村以外的地区.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可以从农民扩展为非农民,服务地区可以突破农村地区擴展至非农村地区.这种扩展和突破会导致对农民服务质量的降低,资金流出农村的比重与概率被盲目地提高了.

4.法规政策大量留白

我国法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没有清晰的定位,所以对其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显得较为随意.《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尽管都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业务方面,必须以服务“三农”为要旨,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原则.比如根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的经营宗旨,其发放贷款中对本社社员发放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应优先满足种植业和农户生产资金的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但对这一规定深究,什么情况下属于“资金有余”,其实很难判定.令人深思的是,法律存在大量留白的情况下,规章制度竟然都不健全.法规政策的不健全,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无法可依.有学者提议对特殊行业效仿英美国家进行特殊立法“一法一企”.⑤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立法,否则都无法应对变幻莫测的市场.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思路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措施主要依据合作金融组织和农业商业银行两个主要方面着手,不管农村信用合作社定位为何种法律性质,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经营方向则要坚持.因此,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合作金融组织或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有差异的.

1.合作性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为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应同上面所列及的多数一致.无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在没有明确的前提下,其经营范围应参考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限制在“三农”方面,否则开通的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但是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使自己摆脱不利地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拓展经营范围.以下的业务均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主要扩展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农村信用合作社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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