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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害论文范文 谁来保护儿童不受侵害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侵害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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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四点半课堂”开设近一年,10岁的赵元(化名)几乎没有来过.

一年前,天津市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在武清区农村开设了两所儿童福利中心.一间四五十平方米的平房被划分成若干区域,孩子们放学后来到这里写作业、读书或者玩游戏.男孩子们很喜欢这里,写完作业后常聚在一起拼图或玩桌上足球,但他们很少看见同校的赵元.

在他们的印象中,赵元是个胆小到甚至会害怕打雷的孩子.

赵元的妈妈患有精神疾病,十多年前从云南嫁过来.赵元学习成绩不好,考试后,她惯常的方法就是不停重复地说教.面对此时的妈妈,赵元极不耐烦,双脚在地上搓来搓去,但他不敢抱怨,因为害怕招致父亲的打骂.每次父亲喝酒,赵元和妈妈都会立刻离开家躲出去,“他爸爸脾气不好,喝酒之后连着他妈妈和他一起打.”村委会和福利院的工作人员除了调解、劝说外不敢过多干预,“万一他烦躁,又拿孩子出气.”

从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到颁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反家暴法》等法律,再到政府文件,中国并不缺少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规.然而,近年来发生的南京养母虐童事件、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南京南火车站猥亵女童案件,每一桩侵害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案件,都暴露出中国儿童权利保护上的缺陷和无力.

孩子是否有离开权?

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院长陈美文曾遇到非常棘手的情况.

三年前,一家四口的流动家庭来到福利院.父亲姜鹏要求福利院收养他与前妻的女儿婷婷.沟通过程中,陈美文发现,婷婷身形瘦小,一直低着头双手交叉放在身前.陈美文以参观福利院为由带婷婷借故离开,在她的手上和后背发现了淤青.

陈美文从小女孩口中得知,她不满一岁的时候,母亲就离家出走,父亲在外打工与继母结婚,后来生下妹妹.一家人东奔西走,父亲打工时,继母经常一周只给婷婷七个馒头,姜鹏知道也置之不理.姜鹏对婷婷视若敝屣,甚至当着福利院工作人员的面推搡孩子.陈美文报警后,警方表示只能调和劝告.

婷婷很想待在福利院,不停地抓着陈美文的手追问:“阿姨我能和你在一起吗?”根据现行《收养法》,社会福利机构只能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婷婷的情况并不符合收养条件.

僵持一天后,姜鹏意欲把婷婷扔在福利院一走了之.陈美文警告他,如果扔下孩子、离开大门一步,就涉嫌遗弃罪,姜鹏和妻子只得悻悻而归.

陈美文后来再次寻找这家人的时候,已不知道他们去向何处.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2008年至2013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近75%的案件为亲生父母施暴、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占10%;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且女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男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半数以上案件发生在家庭结构变化、流动家庭以及非婚生家庭中.

《报告》发现,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原因包括多种方面,其中因家庭矛盾进而向孩子发泄实施报复的案件比例最高;但仅有1.87%的未成年人在受到家暴行为后报案,除后果特别严重的受到刑事处罚外,有近三分一的案件处理结果不详或者无处理结果.每一桩侵害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案件,都暴露出中国儿童权利保护上的缺陷和无力.图/视觉中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二章即是家庭保护,其次才是学校和社会保护方面,可见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但是,当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该怎么办?

仅依靠对监护人治安或者刑事处罚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认为,当孩子无法在原生家庭生活,应该赋予孩子适当的选择权——是否要离开,并且在孩子选择离开的时候进行一定的救助.

周浩告诉《财经》记者,无论是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还是1991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2006年修订后的版本,都规定了“撤銷监护人制度”.但这一制度几乎没有被执行过,“因为长久以来都不知道如何执行”.

直到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制度,并新增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7年8月12日,南京南火车站候车室发生猥亵女童案件.经警方调查,女童为随行家庭的养女,犯罪嫌疑人是女童的哥哥,即女童养父母的18岁亲生儿子,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专门从事困境儿童救助的非营利机构儿童希望创始人张雯直言,虽然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大家声讨性侵、猥亵儿童等行为,但忽略了最根本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讨论.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首先必须满足无子女的条件,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只有三种情况下,可以突破上述两个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由于南京南火车站猥亵女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中,目前尚不清楚女童的养父母是否为华侨、女孩是否为孤残儿童或者弃婴?如果不是,对于女童的收养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

据了解,在当地妇联的陪同下,受害女童已与养父返回家中.对此,公众亦提出质疑与担忧,女童是否还适合回到收养家庭?张雯介绍,在美国,一旦发生类似情况,政府会介入、儿童保护机构与社工组织会进行专业评估,未成年人是否仍适合生活在家庭里、是否需要隔离期,还是直接脱离原生或收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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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家庭教育保护儿童权利开始 【编者按】我国早在1990年便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2年正式生效。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配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多元角度保护儿童,多种措施保障权益 [摘要]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享有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受保护权,我国儿童权益保障制度存在一定漏洞,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儿童保护保障制度存在较。

3、 住宅权不受侵害价值属性 摘 要:住宅是人们生活、生存的场所,更是人们寄寓温情与安宁的家园。作为个人的栖息之地,住宅自古以来就受到特别的保护,俨然作为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堡垒。

4、 江西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行动 摘 要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江西省政府及各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出台了一些政策;同时,江西省政府与各部门、省群团组织、各市(县、区)采取了许多。

5、 黄浦未检科检察官开展儿童防侵害讲座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来到幼儿园开展了一次以“我的身体我做主”为主题的法治讲座。检察官以生动有趣的动画、案例和图片为媒介,向幼。

6、 转型时期我国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护 摘 要:特殊群体指的就是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自己处于了社会不利的地位,比如,农民工、艾滋病患者等。现在我国的社会正在慢慢转型,随着社会的转型,有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