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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实务论文范文 案例比较分析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运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国际贸易实务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9

案例比较分析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运用是适合不知如何写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国际贸易专业就业方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和操作性极强的课程,传统的讲授很难使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容易造成理论和实际脱节.案例比较分析法是通过精心设计和选取看似相同却又存在细微差别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归纳总结,可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结合具体案例,从价格术语、保险险别、支付方式、海运提单的抬头四个方面推敲每个知识点,以提高和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深化和理解,进而达到事倍功半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 案例比较分析法;贸易术语;国际贸易实务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4-0179-03

一、前言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和操作性极强的课程,单纯的讲授很难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比较分析法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例素材为背景,由教师组织和引导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更好地理解和梳理基本原理和抽象的概念,增強解决问题的能力.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例如价格术语、保险险别、支付方式、海运提单的抬头等会涉及不同内容的实际案例,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充分讨论分析、归纳总结,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和参和性,可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通过实例探讨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如何发挥案例比较分析的教学实践.

二、具体案例说明

(一)信用证的签发金额不同,带来不同的处理结果

案例1:我国A公司和韩国公司B公司签订一笔出口煤炭的合同,B公司通过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quantity: 10000 m/t,in bulk,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unit price: USD 250 per m/t CIF Seoul,total amount: USD 3,000,000等"A公司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时,多装了100公吨.请问:出口企业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说出理由.

案例2:我国A公司和韩国公司B公司签订一笔出口煤炭的合同,B公司通过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quantity: 10000 m/t,in bulk,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unit price: USD 250 per m/t CIF Seoul,total amount: USD 2,500,000等"A公司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时,多装了100公吨.请问:出口企业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说出理由.

分析:案例1和案例2是几乎是相同的业务,相同的贸易结算金额,区分仅在于信用证签发的金额不同,但银行处理的结果却截然相反.第一个案例出口企业A公司能顺利拿到货款,第二个案例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这是因为:根据《UCP600》第30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案例1中,卖方出口是10000公吨散装煤炭,且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在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时,多装了100公吨,则实际结算金额为252.5万元,未超过信用证金额300万美元,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写作作单据,银行就应根据“单证相符”的原则支付货款,所以卖方能顺利结汇.案例2中,卖方出口是1000公吨散装煤炭,多装了100公吨,实际结算金额同样为252.5万元,但超过了信用证最大金额250万美元,因此银行可以根据“单证不符”的原则拒绝支付货款,所以卖方不能顺利结汇.

(二)贸易术语选择不同,业务处理结果不同

案例3:我国某企业和美国某企业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卖方企业按合同规定,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在装运前,按 金额110%投保了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卖方,所载明的起运地为我国企业内陆仓库,目的地为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装运货物的车辆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因车速过快侧翻,导致货物部分受损.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卖方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什么?

案例4:我国某企业和美国某企业签订一份FOB进口合同,我国买方企业按合同规定,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按 金额110%投保了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所载明的起运地为美国企业内陆仓库,目的地为我国大连的买方仓库.装运货物的车辆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因车速过快侧翻,导致货物部分受损.问:当我国买方企业凭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买方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什么?

分析:索赔人要想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保险人和索赔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索赔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该保险标的物所受的风险损失在保险合同所承保范围内.案例3和案例4由于贸易术语的选择不同,导致保险责任起点会随着买卖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不同而不同.因为贸易术语决定了风险的划分和转移,风险转移决定了买方何时具有保险利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仓至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起点为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解释,合同中采用CIF术语,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在装运港船上,即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如果采用FOB术语,买方办理保险,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同CIF术语一致.案例3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由卖方办理保险,卖方是被保险人,卖方和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此时装船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享有保险利益,卖方满足了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三个条件,所以,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例4中,双方签订的是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我国企业办理了保险,是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但货物的损失是发生在货物装船之前,卖方仓库至码头装运途中,货物的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买方对保险标的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买方不具备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三个条件,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不会获得赔偿的.进一步说,由于买方投保并持有保险单,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尽管卖方享有可保利益,但不具备索赔权,所以卖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也不会获得赔偿.

总结:该文是关于国际贸易实务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改革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必须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师资状况 1 教师普遍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目前在我国高校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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