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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性法规论文范文 对自治法规批准权和地方性法规批准权比较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地方性法规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09

对自治法规批准权和地方性法规批准权比较分析是大学硕士与本科地方性法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部门规章方面论文范文。

一直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自治区自治条例批准权的问题争议较多,但是对同样存在批准权的地方性法规学者们争议较少,鉴于学者们在自治立法和地方性立法上对于批准权的不同态度,于是对两者的比较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律上的批准权是立法权整体集中和部分集中的有效统一,对于有学者认为批准权是对自治法规立法之阻碍的观点,批准权之于自治法规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考虑到两类批准权具有同源性所以应当被同等看待.

一、選题的缘起

当代中国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法治中国,著名学者哈特在其著述《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明确指出:“对法律理论的巨大争议,和其说他们是冷静的定义倒不如说他们是那些被过分忽视的法律真理的巨大夸张,其光芒如此之强,以至于我们对其他的东西视而不见.”虽然西方学者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对此形成了大量的概念、范畴、理论以及著述,但是,正如苏力教授所说的:“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重要的问题是有没有可能作出我们的贡献.”因此,对于中国法学的学者来讲,这个问题显得尤为迫切.选择研究批准权的问题,实在是因为这之中就有很多我们可以作出的贡献,加之由于以往学者们对批准权的偏政治性的解读,虽然一谈到批准权的问题,大多数时候我们无法回避政治学概念,甚至可能用纯政治学的理论来解读批准权的合法性问题,但是从法哲学的范畴来讲,法学和政治学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既然政治学系统下的批准权有这么多东西值得我们惊讶,那么在此基础上多一点法学的理解,我想也大有裨益.

二、立法上批准权的权力属性

(一)自治立法权的权力来源

在探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批准权的权利属性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首先要探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上批准权的权利来源.一是来源于《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4条第3款之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宪法》将自治立法权规定在总纲之中,可见《宪法》第4条第3款主要是从我国根本法的角度,从整体上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个自治立法权,这是自治立法权总的权力来源,紧接着《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尤其要注意的是,《宪法》在第116条之中,对自治立法权设定了批准的问题,所以《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逻辑思维进阶就是先赋予再限制,具体来讲就是通过批准权的方式实现这一立法目的.二是来源于《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第7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以《宪法》在总纲中规定自治立法权,在正文中规定自治立法权相应的批准权,是自治立法权在《宪法》上权力来源和权力实现进路的有效统一,同时通过分析《宪法》和《立法法》第75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又可以发现这是在《宪法》之下和具体部门法的统一.

(二)两种批准权的实质问题探讨

我国法律上的批准权是立法权整体集中和部分集中的有效统一.我国法律只有两个批准权,一是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二是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级常委会批准;这两个批准权分别规定在《立法法》第75条第1款,第78条第3款,《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以及《宪法》第116条,在这里尤其要指出的是 和地方的关系或者说 权力的集中和下放并不能完全解读我国立法上批准权的法理性质问题.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应当解读为立法权上的部分集中和整体集中的有效统一,部分集中是在全国立法权整体统一的背景下形成若干省一级立法权上的集中.

批准权无可避免的会涉及到 和地方的关系,但是批准权有其独立性.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突出人大主导立法,防止立法活动部门化倾向加重,既然我国立法是人大主导的格局,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都是我国的 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批准权批准的主体无一例外都是全国人大或者地方人大,同时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法规的制定主体也毫无疑问的隶属于人大,所以整个立法活动制定和批准主体往往就涉及到 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的关系,这种关系和批准权有什么必然联系?在我国地方立法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所以批准权之于联邦制抑或者说单一制国家都表现出极强的兴趣,并且从立法实践上看也不能得出批准权究竟对何种体制更加青睐,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批准权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驳“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是剥离自治立法权”之论点

我国一共有五大自治区,几乎每一个自治区都起草过自治条例,但是至今没有一个自治区正式出台自治条例.基于各个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数量之多,又因为没有任何一个自治区真正付诸实施,很多学者将其原因部分的归结到上级机关的审批权,认为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自治法规的立法干涉导致自治法规立法特别是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往往流产.于是有学者指出报批制是对自治法规立法权的一种盘剥.对此,笔者并不赞同,为此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剥离说割裂了我国《宪法》及其制定主体的最高性

首先立法权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立法的批准权,赋予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市,自治州、县的地方立法批准权,我国是人民 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立法权属于广义上权力的一种,必然囊括在全国人大的权力范畴之中,同时基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立法权上的单一性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最高性,我国《宪法》最高性还不能完全回答批准权的问题,因为《宪法》在赋予全国人大批准权的同时,也同样赋予了地方人大(主要是省级人大)的批准权,这样就无法解释全国人大是否存在剥离地方人大立法权的问题,因为两者都规定在《宪法》第116条之中,并且从法条上看二者并无先后高下的区分,因此单从立法文件上的最高性去考虑还是远远不够的.

总结:此文是一篇地方性法规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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