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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全论文范文 法院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保全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7

法院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问题探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保全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随着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更加注重维护自己权益.民事诉讼保全作为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有重要的意义.从诉讼保全的概念和分类出发,让诉讼当事人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解决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同时本文从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情况、必要性,以及在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完善诉讼保全制度.

【关键词】诉讼保全 依职权保全 必要性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在逐年的提高,因此,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通过诉讼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合法权益的获得,有时并非仅靠诉讼官司的胜利.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种情况,当事人赢得了官司,但是却丧失了自己想要获得的权益.诉讼保全实际上就是保证诉讼当事人在赢得官司后,能确定性的获得相关权益,同时确保法院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本文主要研究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有关情况,对现实存在的诉讼程序难以公平进行、当事人主动权削弱、以及对于尚未规定的保全错误情况的赔偿等进行研究.诉讼保全制度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院判决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缓解法院执行难的情形,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概述

(一)诉讼保全制度的概念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尤其指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诉讼保全制度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得以实现,同时也是为了法院对审判结果的顺利执行的一种救济制度.

(二)诉讼保全制度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诉讼保全制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依据诉讼保全的对象不同: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在诉讼保全制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曾是我国诉讼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①诉讼保全的适用情况必须十分紧急;②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③申请人须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④案件属性为给付之诉;⑤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⑥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提出来,而非其他时间节点提出.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就是允许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最终目的保障将来判决的实现,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保全.行为保全对于规范诉讼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行为诉讼保全对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从而推动社会良好有序发展.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依职权对于某些可能因意外事件而损毁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进行保全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保全的制度.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经过了漫长的发展,现在逐渐完善,正如约翰?享利?梅利曼所说:“大陆法系的所有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证据是进行案件审理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某种原因诉讼可能经历的时间较长,证据就可能面临灭失或者失效.

(2)依据诉讼保全申请人申请的时间不同,可以将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诉后保全.三者都有共同之处:案件的性质一般都为给付之诉,一般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一般都需要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判决结束后,执行以前,若符合保全申请的条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保全.这一扩大解释弥补了执行前这段期间保全制度的法律缺失,有利于发挥保全制度的价值.

(3)依据保全启动的主体不同,可以将保全分为依当事人申请的诉讼保全和法院依职权进行的保全.这是本文进行论述的重點内容.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民事诉讼保全,虽然现有很少的学者进行相关方面的研究,但是其仍有存在的意义.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因为诉讼当事人或者程序上的某种原因,使正在判决的案件难以执行或者因故不能进行,但是当事人又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进行财产保全.

三、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中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情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2条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院依职权可以进行诉讼保全.以下是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几种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国家利益主要是国家作为主体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合法权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涉及的对于社会公共秩序的利益.两者具有重合之处,对于社会道德的维护十分重要.国家利益中祖国的领土神圣而不可侵犯,对于触犯我国领土的行为,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对,但是一般和合同当事人的相关利益进行比较,如果订立合同损害了某个具体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则应当援引合同法、民法或者其他的法律规定来撤销或者宣告合同无效.如果损害了公共利益则应该援引相关诉讼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2)防止被执行财产价值的减损.对生鲜、时令商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标的物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及时通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若法院保存确实困难,可以及时进行变现,保存价款,便于案件的执行.同时,针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损毁车辆,也应当及时保全及时进行变价处理,否则,经过长时间的诉讼程序,毁损车辆极有可能贬值甚至毫无价值,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便,甚至造成法院的执行难.

四、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中关于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在一些偏远的地区,人们甚至不知道什么是诉讼保全,更何况主动申请保全,因此,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实践中暂时不存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例并不代表实践中并不需要.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保全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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