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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股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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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2017年,围绕着股权乱象展开的一系列公司治理监管风暴,成为保险业肃清流毒的一項重任.

曾几何时,各路资本各怀动机奔涌而来,虚假出资、一股独大、违规代持等乱象丛生.在201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指出,一些公司从最初批设到股东变化和增资,乃至开展业务和资金运用,是带着问题做大的.而问题和风险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根子在于股东出资虚假、资本不实和不当关联交易.

保监会亦指出,前一段时间保险违法违规乱象丛生,暴露出保险监管在机制制度方面还存在漏洞和短板,前瞻性、科学性和适应性等方面有缺失,形成一些监管空白地带,给不法机构留下了可乘之机,为市场乱象埋下了隐患.

作为保险业公司治理基础性文件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0年发布以来,在保监会原主席项俊波主政时期屡有修改,其放开的政策被业内外认为是赋权于资本大鳄,为近年来的保险业股权乱象打开了制度的笼子.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在金融严监管、防风险的主基调下,各金融监管部门不约而同地将股权结构作为监管重点,尝试贯彻穿透式监管.今年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副主席姜洋目前对媒体表示,穿透式监管将逐步推行到资管和上市公司监管方面.

征求意见已一年的《办法》修订版何时出台,颇受市场关注.

去年以来,保监会针对保险业股权乱象掀起违规股权清退和接管的监管风暴.在此背景之下,股权管理新规关乎能否从源头对公司治理进行有效监管,进而关乎保险市场未来的格局.

《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去年11月《办法》在广为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已形成最终版本的草案,今年2月在保监会主席办公会上讨论通过,有望近期正式发布.

据了解,该版本体现了门槛从严、流程从细和处置从重的监管思路,既融入了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又与其他领域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衔接.在堵塞监管漏洞的同时,亦预留出一些发展空间.

据知情人士透露,央行正在起草的“非金融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监管思路,《办法》亦与之进行了对接.

诸保险业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部全面打补丁、堪称史上最严的股权管理法规出台后,几乎扼住了资本大鳄借道把控保险公司的既有路径.

新规之下,“长了牙齿”的监管者,能否“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驱逐保险业内的“野蛮人”,还保险业一片清明?

股东分类监管

在保险业股权乱象屡受诟病之后,去年2月保监会展开了一场全覆盖式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估,9月发布的评估通报揭示了股权方面的“诊断结果”:一些保险公司存在涉嫌使用保费自我循环注资、融资出资或增加股东层级虚假增资;规避持股比例限制;通过收购股东间接取得控制权;借道股权质押变相出让股权或融资等问题.

这些股权乱象的成因,除了一些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先天不足”,亦与监管层的相关监管导向不无关系.

2013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一举突破2004年以来中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20%单一股比的铁顶.

当月,保监会还发布《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允许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入股保险公司.

时隔仅一年,《办法》再度被修订,在“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增加“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举彼时被保监会解释为鼓励和规范保险公司并购.

股权之门大开后,各路资本纷至沓来,几大资本大鳄悉数集结于保险业,平台系保险公司携巨额资本崛起.项俊波“落马”后,包括股权管理办法在内的诸项政策,被业内外视为保险公司股权乱象之源.

2015年宝能和万科关于控制权之争,将如何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的命题推到管理层面前.2016年12月,保监会推出《办法》第一轮征求意见稿,将单一股东股比上限由2013年的51%降至三分之一,并将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股东三类,实施分类监管,战略类和控制类则属严格监管之列.

战略类股东定义为“持有股权10%以上但不足20%,或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以上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控制类股东则指“持有股权20%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或虽不足2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

这一定义虽然区分了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和作用,但也带来一个问题:重大影响和控制性影响如何量化?据了解,这是征求意见过程中讨论的一个焦点.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控股类股东的定义与《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不同,存在与上位法衡量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2017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第二版征求意见稿,除了将财务类股东进一步分为Ⅰ类和Ⅱ类,对战略类和控制类股东的定义亦有调整,将战略类股东改为以15%以上至30%以下的持股比例来衡量.控制类股东则从持股比例和股东表决权两方面衡量,持股比例在30%以上或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实务中,公司控制权并非单凭股权的多少来衡量,一些股东通过表决权代理和表决权信托等方式,也可以拥有实际上的控制权.一些IT公司则采用A/B股双层结构,即使未达到绝对控股的比例,仍可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因此,从持股比例和股东表决权两个方面综合界定,可能更科学和合理.

总结:该文是关于股权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新规首次出台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 近日,央行发布通知称,要求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并加强账户管理。通知明确规定,银行要全面落实账户实名制,并建立账户分类管理机制。个人银行账户分。

2、 监管新规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业务探析 摘要:2018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进一步规范并放开债转。

3、 保险公司违规股权处置拉开大幕10家险企牵涉其中 保监会清退昆仑健康违规股东,或许只是对保险行业股权违规进行处置的一个开始,接下来还将有9家保险公司的违规股权要被处置。近期,保监会在监管函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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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互联网资管新规会重击谁 通过互联网无论是自主发行还是代销资管产品,无牌照者免谈。这是最新的监管态度。4月3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大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