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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合同论文范文 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限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委托合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6

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是适合委托合同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委托合同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双方均拥有解除权,双方自己想要的时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该解除合同的行为可以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否则该权利的行使将不会引发民事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的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任意解除权的问题,法律关于任意解除权意定限制和法定限制并不明确,适用范围不确定,赔偿相关问题也不够清晰,导致各种不同的理解,各种不同的判决,偏离公平正义.在实务中,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在商事委托中,经常通过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来确保合同的确定性,从而减少风险,但是任意解除权的存在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必须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进行一些限制,比如内容上、形式上、效力上的限制.

关键词: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排除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87-02

作者简介:沈忠华(1975-),男,汉族,浙江余姚人,本科,任职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回顾《合同法》中关于任意解除权的法条,可以发现任意解除权主要存在于劳务给付合同以及未定期限的合同之中.未定期限的合同由于没有明显的时间界限,当事人可以随时采取终止处理,虽然未定期期限的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更多的任意解除权存在于劳务性合同里.劳务性合同中有重要的一类叫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作为经济生产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随着其应用范围的逐步扩展,目前委托合同已经主要的经济活动方式,随着经济体系的完善和科技的发展,委托型交易发展迅猛,成为了劳务性合同的主流.之所以以委托合同为研究视角去观察我国合同法上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因为委托合同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其中又以劳动合同为代表,因此在进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研究过程中,将劳动合同作为研究对象.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对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做了规定,赋予了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存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否则行使此项权利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合同以诚实守信为平台,这就成为任意解除权存在的法理依据,也有其必要性,委托合同由于诚实信用而存在,又因为诚实信用的丢失而丧失,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解除合同.基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很多当事人为了稳定合同,减少风险,会通过特殊约定来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一、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之所以能够如此“任意”,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有两点,一从历史层面上来看,委托具有一定的无偿性,第二,委托合同有一个重要的特点——人身依赖性,这一点区别于其他类型地合同,委托人对于被委托的选择主要是基于其个人品行与能力,而被委托人愿意接受委托的原因在于其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在委托合同中建立起的信用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在特定情况下,极易发生变動.当双方当事人之间信任感变弱,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如果不赋予合同自主解除的权利,将会大大影响整个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可能产生很多不利后果,也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进一步而言,任意解除权制度是对严守合同体系的转变,并且这一转变具有明显的法律依据,在前文中已经论述了委托合同的出现依据的是人身依赖性,当信赖关系发生变化之后,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人都应该有权利解除这份信赖关系.违背了“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自由.因而,法律设立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出发点就在于做出一个价值排序,用以平衡当事人的自由价值与合同严守的秩序价值.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自由价值似乎更为重要,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舍弃秩序价值.任意解除权制度的设立还出于对效率的追求,法律在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法律的实施效率,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尤为重要,在委托合同中,当双方信赖关系减弱,甚至不复存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合同完成效能的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合同关系的解除,将会大大提升劳动力流通的自由程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根据合同法的要求,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拥有者应当是合同的当事双方,只要当事双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随机结束,不需要另一方的确认,这种情况的出现,将会大大增强委托合同的合理性.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要件相当宽松和随意,不考虑委托合同是否约定期限,不考虑委托合同有偿还是无偿,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完成进度,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合同.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委托合同也在发生着变化,任意解除权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规避商业活动中风险,对于委托双方都具有极强的保护作用.合同稳定和对风险的规避,较之合同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自由更加重要,由于意思自治的加入,使得委托合同的主观性得到切实保障,各项委托权利得到提升,避免了双方出现纠纷.但是,本文的论点是基于任意解除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如果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必须要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

二、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行使的形式限制

尽管任意解除权在法理上以及立方环节进行了较为可观的解释,但是在实际纠纷的解除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类分歧,甚至审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在“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0年.期间,双方可协商修改”,在这项条款之中,可以视为双方借助于合意的方式,放弃了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力,但是这一合意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任意解除权仍旧存在.然而在“山西某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在约定合同的情况下,其任意解除权发生了性质变化,委托人某银行无法证明不可归责于自身,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单方面解除合同为失当行为,应将其视为违约.

如果要采取特约的形式,在委托合同中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到底采取什么形式较为合理?从实际情况以及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于任意解除权的抛弃必须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在协议中,使用较为明显的词语或者句子表述,对该权利进行排除.其次也可以采取某种默认的方式,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但是关于此种推定或默示的方式一定要明确.总之,不建议采用模糊的意思表示来规定任意解除权,这样会增加后续解决纠纷工作的难度,对于合同双方正当权益的维护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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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权法律规定探析 摘 要: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责任承担 摘 要:在竞争异常残酷的当今社会,企业更加看重自己的经济利益,这样势必导致企业和员工之间矛盾的加剧,因为企业在让自己利益得到最大化时,一定会危害。

3、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现实和挑战 【摘要】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更多的是倾斜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保护劳动者方面强调实质正义。文章认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利益保。

4、 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中图分类号:D922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80-02作。

5、 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自动顺延,是否就可不用续签了 2010年4月1日,小刘进入深圳某电子制造公司做硬件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

6、 对赠予合同任意撤销权若干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立法的规定从应然角度看,对保护赠予人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能够阻却赠予人的违法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