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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行业论文范文 建筑行业内部承包管理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建筑行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8

建筑行业内部承包管理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是大学硕士与本科建筑行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建筑行业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部承包管理模式是一种常见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筑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交由内部承包人进行实际施工,双方通过内部承包合同确立内部承包人与建筑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合理进行资源配置,以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常常伴随着违法分包、转包或者挂靠的情况,各种纠纷层出不穷.鉴于此,本文将从内部承包的概念和特征、因内部承包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对建筑企业提出管理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内部承包;法律关系;法律风险

一、内部承包的概念及特征

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作为发包方,其内部职工作为承包方,由承包方组织人、才、物,完成一定项目施工,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方式.198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条被认为是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允许合法实施的法律依据.

内部承包的特征有:第一,承包主体内部性.承包人是企业内部职工,与本企业具有隶属关系.该内部承包人与建筑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从而保证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适格,这也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第二,内部承包人具体完成对项目的工程建设工作,需要向建筑企业缴纳管理费,建筑企业则需要对内部承包人进行一定的管理.第三,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因内部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内部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内部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人以个人名义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内部承包人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建筑企业则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营业执照、企业印章等,并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建设等进行监督.

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是由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签订,那么建筑企业对建设单位需承担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安全、质量、违约等方面法律风险.

(二)内部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商等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内部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内部承包人作为个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通常以建筑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建筑企业对内部承包合同对内部承包人对外签署的合同存在两种管理方式:第一种方式为建筑企业直接进行合同管理的,建筑企业监管审查并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加盖建筑企业公章,建筑企业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二种方式为建筑企业不直接进行合同管理,即内部承包人以项目部名义或分支机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或分支机构印章,如果是建筑企业更多的放权经营,项目部或分支机构拥有更多的权限,那么项目部印章或分支机构印章应由内部承包人自行保管,且该印章也能发生对外效力.

2.因内部承包人的职务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内部承包人往往为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或分支机构领导,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8条第(2)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关于项目经理的规定,项目经理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因此项目经理有权代表建筑企业对外签署合同,法律后果由建筑企业承担.

3.技术资料专用章引发的法律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效力问题.由于内部承包人管理能力问题,在合同上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在印章上已明确标记“本公章不得对外借款担保”“本公章不得签订合同”,等字样的,一般可以否定其签订合同的效力.但是,合同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该技术专用章在工程施工中一直用于签订合同的,也应当予以认定其效力.

(三)内部承包人与建筑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1.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内部承包人是施工企业的员工,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通常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企业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属于劳动法调整的争议事项时,受劳动法的调整.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内部承包协议规定了内部承包人与建筑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一特性与劳动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

笔者认为,内部承包合同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内部承包人与建筑企业发生内部纠纷一般受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劳动部在《关于履行企业你把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涉及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属于劳动法调整的争议事项时,受劳动法的调整.

2.内部承包人与建筑企业之间的结算风险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建筑企业與建设单位之间签订,那么与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结算的主体也就是建筑企业.在内部承包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建筑企业配合内部承包人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内部承包人将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报建筑企业盖章后送交建设单位,具体由内部承包人落实与建设单位结算的核对、催办等事项.内部承包人是否有权以建筑企业盖章的结算资料为据向建筑企业请求支付工程呢?

案例:2007年,王某与张某、黄某承接开发公司的施工项目,由于三人不具备施工企业的相关施工资质,三人与A建筑公司协商,以A建筑公司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2月26日,A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与王某、张某、黄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三人的施工队实际施工.合同中明确了,A公司收取工程总造价5%的管理费,由王某负责施工工程的结算造价,A公司负责协助报送,由开发公司与王某审核通过为准.2008年12月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王某向开发公司递交工程造价结算,但开发公司以与王某无合同关系拒绝接受王某工程造价结算.2008年12月30日,A公司在王某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上盖章,协助王某以A公司名义与开发公司结算.结算价为3432.33万元,但该审价未被开发公司通过.后A公司一直未与开发公司结算.2009年6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A公司盖章的送审结算为依据,支付分包款1258.13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A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由于王某拒不提交有关涉案工程的资料,使得鉴定无法进行,鉴定机构最后终止了鉴定.

总结:这是一篇与建筑行业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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