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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制度论文范文 三权分置下推进农村承包地法律制度改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律制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三权分置下推进农村承包地法律制度改革是大学硕士与本科法律制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法律制度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我国承包地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初建立.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人口逐渐涌入城市,农村里的承包地被大量荒废着.国家对此探索分离农地的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在承包地上新设一种经营权进行流转,提出“三权分置”的改革.“三权分置”即将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分离.“三权分置改革”有助于推动农业发展.

然而,我国现有承包地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规定得不明确;关于承包地的法律规范不完整;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权的取得混乱;承包地的确权登记不一致.本文认为,在“三权分置”下推进改革要将承包期限延长的政策落到实处,要探讨经营权作为一种独立物权的法理逻辑,要多样化地去实现“三权分置”的内容,更要善于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三权分置;承包地;制度改革

一、我国承包地制度的由来

我国农村承包地制度来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包产到户”).我国1993年《宪法》修订案中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主集体所有制经济”.2002年制定的《土地承包法》更是将土地承包制度以一门单独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物权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等法律,都是把农地承包权规定为农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虽然派生于集体所有权,但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承包权.

二、“三权分置”改革的概述

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农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相分离的“两权分置”,那么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那就是“三权分置”了.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新时代农地改革的一个伟大创举.“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其中的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以前农村的农用地一般是所有权与承包权分离,而现在又新增了经营权,赋予了经营权以法律地位,目的就是要放活经营权.而放活经营权的目的就是提供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发展.“三权分置”最早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其后,《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意见相继提出:“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允许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等.目前,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已经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

三、现有承包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任何改革都是要针对问题着手,承包地法律制度的改革也是如此.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的承包地法律制度存在立法与实践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问题

我国关于承包地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全国各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目前,我国关于承包地的法律规范还不是非常完善,部分法律规范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规定得不明确.笔者查阅我国所有关于承包地的法律规范,发现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作出过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允许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模式,这就使得在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互换、转包等混乱的形式,极容易造成土地纠纷,也极容易被不法者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会大大影响到农村的发展.

第二,关于承包地的法律规范不完整.目前,我国关于承包地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农业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但是,这些法律规范针对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内容非常少,尤其是土地经营权如果要进行抵押是很缺乏法律的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可流转,没有抵押的权能.《物权法》规定,以公开协商、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可以抵押,而耕地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仍不得抵押.《担保法》也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所有,是不得抵押.虽然国家“三权分置”改革准备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的权能,但还处于早期的探索环节,很多法律规范没有修改到位,所以承包地经营权的抵押在法律还几乎是空白,在实践中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二)实践问题

在承包地实行“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会产生一些问题和不足.

第一,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权的取得混乱.在实行“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承包地的承包权、经营权予以确权登记.而承包地的承包权必须是由本村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但是经营权可以流转给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确认.现实中,由于有的农户迁入迁出次数频繁、有的农户转入城镇户口却仍然享受着村集体的福利,是否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可能会很模糊.所以这方面的模糊,会给后续工作带来混乱.

第二,承包地的确权登记不一致.在进行“三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推行农地经营权的流转.那么,在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时候,我们就有必要确定土地的面积和承包权的归属权.由于,现在第二轮承包地的面积,基本上按照第一轮承包期限到期时的人口数目为依据进行分配的,到现在已过20年的时间了,人口数目变化很大,那么土地的调整就十分复杂.有的地方按照现有人口数进行了重新调整,但有的地方认为“承包地在30年期限内不变”而未对土地进行调整.所以在重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全国各地往往处理不一致,完全没有统一标准.

四、承包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落到实处

十九大之后,我国再次延长了土地承包期30年.我国土地承包期限共经历过3个阶段,延长过2次.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从1983年至1997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延长了30年,所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是30年(从1997年至2027年).在十九大之后,国家又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从2027年至2057年).笔者对这种延期的做法表示赞扬.因为土地承包期限延长,有利于提前稳定农民的承包经营预期,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总结:本文关于法律制度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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