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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论文范文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社区矫正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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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正确行使检察权,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矫正主体依法积极、主动、正确履行职责,有助于遏制权力滥用,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矫正对象的脱管、失控问题,减少再犯罪,对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检察机关参和社区管理创新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完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4年4月21日, 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25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这对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正确行使检察权,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矫正主体依法积极、主动、正确履行职责,有助于遏制权力滥用,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矫正对象的脱管、失控问题,减少再犯罪,对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检察机关参和社区管理创新起着重要作用.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必将导致腐败”.社区矫正机构实际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作为非 型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样会被“异化”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尤其是在矫正对象的确定、交付环节,加强对法院、监狱等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有助于遏制滥用权力者寻租,防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腐败现象.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执行理论和实践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也是以非 刑逐步取代 刑占主导地位的国际行刑趋势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新的监管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 刑罚执行活动.实施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对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和 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近年来,随着世界行刑社会化趋势的发展和我国和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社区矫正在实践中的适用比例将逐渐增大.做为代表国家进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其在将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现代社区矫正不是一个单纯的刑罚,而是一种建立在刑事法律基础之上、以一套制度为保障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在实践中探索了监护制度、报到制度、走访制度、学习制度、迁居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会客制度、惩戒制度等对犯罪人进行限制的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矫正主体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相关矫正制度的监督力度,通过制度设置,由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来制衡司法行政机关的行刑权,有助防止权力滥用以及加强矫正对象人权保护力度,进一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矫正工作机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如果发现执行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其方式无非是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因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应的处置权以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在现实操作中,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年版),如果被监督单位不纠正违法,对违法纠正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置之不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但这只是将矛盾转移到上级部门之间,问题仍然有可能不能解决.根据上述《检察办法》,社区矫正检察手段有书面检察、实地考察,和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三种.无论是到实地去考察,还是依靠寄送书面材料等都需要比较长的一段“等待”时间,这就造成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掌握罪犯是否报到,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等现象,使检察监督滞后于执法需求.另外,有些材料如果外地没寄或者其它情况,就无法全面掌握社区矫正执法情况.同时,《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只规定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全面大检察,发现的问题只是少量的且时间滞后.在实务中,发现最多的监督事项是不作为行为和不当管理行为,大多属于轻微违法或不尽合理性质;较为严重的诸如交付脱节、监外罪犯脱管失控等受到诸多因素限制,够不上职务犯罪.因此,检察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和事后性,影响了检察机关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建议检察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向地方党委、上级机关通报执行情况,对执行态势进行评估和预警,为党委和上级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创新发展的路径设计

1.加强对监督管理环节的检察

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惩罚和教育改造的辨证统一,因此监外执行检察重点是加强对 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执行活动的监督而不是对具体监外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一是加大对监外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督促执行机关更好地落实监管措施.要监督执行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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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完善 摘 要:刑罚执行的目的在于预防而不在惩治,传统的监禁刑并不能适应所有的犯罪。而监禁刑的封闭性特点也容易造成服刑人员与社会脱节,出狱后难以适应社会。

2、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和出路串 摘要:社区矫正是契合我国国情的一种社会化刑罚执行方式,是一项推行罪犯人性化教育改造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着不少现实。

3、 科层式和协作式检察监督模式论略 内容摘要:现代法治国家检警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控制和职能充分发挥之矛盾的平衡。因此,借鉴达玛什卡关于科层式与协作式官僚体系架构的思想,将检警关。

4、 论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 内容摘要:出于对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需要,应当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作较广意义的理解,不仅包括《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

5、 强化对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 随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工作重心进一步下移,基层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办案任务,在刑事侦查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其在刑事侦查活。

6、 法学专业学生参和社区矫正路径分析 一、法學专业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优势1在教学开展的过程中,要注重实践的灵活性和连续性,这就需要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课程开展提供一种能够长期进行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