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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论文范文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附带民事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附带民事诉讼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时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我国确定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庭前会议效力不明确,在庭前会议中进行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调解主体不明确、调解自愿性难以考察、调解和量刑关系模糊等问题.本文论述在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同时对于不尽完善的制度提出自己观点.

关键词:庭前会议;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调解作为我国化解纠纷的一种特殊方式,在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修复其情感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司法理念的提升、人权保障的强化、权力监督的加強、司法 的提高,基于此在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日渐趋向保障人权、维护司法 .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庭前会议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出明确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也仅仅有较零碎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系统,给在庭前会议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带来困惑.

一、庭前会议中附带民诉调解的可行性

很多学者提出虽然我国确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庭前会议效力不明确,导致在庭前会议中所进行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效力也不明确.同时在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无疑是将民事诉讼置于刑事诉讼之前,这是否有悖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刑后民”的原则?这些问题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绊脚石.

(1)在我国,庭前会议具有了基本框架,但是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却没有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庭前会议中进行的调解也不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 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这条规定为我们在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提供法律依据.实践中,庭前会议一般发挥审前准备的作用,不具有审判的作用,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在任何阶段进行是否有效仅取决于其调解双方合意和否.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可以最大程度化解双方当事人不满,有利于尽快弥补被害人损失,缓和双方关系,为正式庭审扫清障碍.

(2)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基础在于民事侵权已经发生,而不是刑事犯罪的成立.一方面,我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时间,所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可以在多个时间内进行.另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并不是犯罪相关事实证据等在庭前会议进行调解,因此不存在有些学者说的犯罪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进行调解.调解意在双方谅解,并不在于双方清楚自己各自承担的责任如何,因此在庭前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并不违背“先刑后民”.

(3)庭前会议阶段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愿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就该自愿性做更详细的规定,导致不同地区对于自愿性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致,出现了跨地区司法不公问题.但是在2015年我国确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基本框架,同时加强人权保障,努力实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虽然没有对庭前会议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做过多的法律规定,但改革趋势为我们研究该理论提供有力支撑.

二、国外庭前会议中附带民诉调解的现状

国外在进行刑事诉讼时,调解并非是主要的途径.

英国在庭前会议中建立了两种程序:“答辩和指导的听审”、“准备听审”程序.英国的预审程序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审前准备工作,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证据展示、答辩、指导性庭审和预备听审.在这些任务完成的过程中均允许进行调解,但是属于小范围的调解,这种调解和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尽相同.英国在庭前会议中所进行的刑事活动对整个法庭审判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的审前会议中允许双方进行调解,其调解制度相对完善.美国的调解秉持人道主义的要求,要求做到双方当事人达到平衡的状态,庭前会议进行的调解的效力也较高.调解若成功,最终受益人除了法院外,更主要的受益人在于被起诉人.

三、我国庭前会议附带民诉调解现状分析

(一)缺乏具体法律规范

最近几年庭前会议在我国才有了基本框架,在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制度更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只是有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至于其在庭前会议中的程序就没有相关具体规定.另如其他的一些法律解释等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有相关规定,但也均是泛泛而谈.

(二)调解主体不明确

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主体不同,调解的信服力以及执行力也会大有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但是调解主体不同于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审判人员是否可以进行调解,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这些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调解自愿性难以确定

庭前会议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遵循的自愿性、合法性原则.我国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若想进行调解,其启动调解则可不经过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虽然调解结果必须其同意,但是在启动阶段也违背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愿.庭前会议结束后,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结果存在多种可能,就会出现有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但是调解的基础是自愿性,并不是依附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因此在有一方不满意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自愿性审查,我国现在也缺乏庭前会议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自愿性审查程序.

(四)调解和量刑关系不准确

众多学者不同意在庭前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因之一就是,庭前会议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有“花钱赎罪”之嫌.之所以产生这种矛盾,是因为庭前会议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相关的量刑标准没有对应,没有较统一稳定的对照标准,因此不同的法院面对当事人多赔偿而轻判的结果时,就没有理论基础.而这种没有明确规定的调解结果和量刑之间处理不当,随时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信任问题.

四、庭前会议附带民诉调解相关完善

总结:本文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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