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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论文范文 强制执行疑难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强制执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强制执行疑难问题是关于强制执行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强制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基层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最前线,需要面对以农民为主体的执行案件,而通常来讲,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就是宅基地及建在宅基地上的建筑.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此类纠纷,是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通过分析,认为强制管理不失为一项可行的措施予以推广.

关键词:执行;强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54-02

作者简介:周德洋(1989-),男,河南新乡人,法律硕士,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我国主要有“地上权”、“自物权”、“独立的用益物权”三种观点.

持“地上权”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立法中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实质就是在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建造公民住宅,其同地上权的概念是一致的,即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这实质上就是地上权这样一个他物权统管的内容,因此应该废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而代之以使用科学、实用的地上权概念.[1]我们认为,将宅基地使用权简单地归为地上权并不合适,因为其有着迥异于地上权的特征,比如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无偿获取性、严格审批性则是地上权所不具备的.

持“自物权”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而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设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对于民事主体而言,相当于自物权.[2]这一观点着重强调了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政治因素,即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是完全的公权利,其抽象的支配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已经消失,而被安排到集体土地使用权上.这与现实是不符的,事实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完全、充分的支配权利.

独立的用益物权说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非其所有的土地为使用之利益,因而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因此应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即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3]

我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物权属性是毋庸置疑的,这已被我国《物权法》所肯定.但是,将宅基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等同起来并不相符,特别是从其历史进程来看,它是由农民所有通过自愿让予变为集体所有的,其具有相当于所有权的属性,因而是带有准所有权性质的用益物权.即从某种意义上讲,宅基地所有权归于集体更多的体现在观念形态上,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他们一直是在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在使用宅基地,而且行使这种权利的状态获得了集体成员、第三人与政府的认同.此外,从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来看,宅基地使用权除了极个别例外情况几乎是永恒的,这与所有权的永恒性完全吻合.而且现实中农民也基本是以对待所有权的态度来看待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将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定位于“准所有权”更为合理.故而从宅基地使用权法律性质分析,自由流转应当是其应有之意,那么对这种具有强烈财产属性的权利进行强制执行,是具有理论支撑的.

二、强制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必要性与可能性探究

(一)强制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的必要性探究

之所以要讨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的强制执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突出的现实问题:

第一,农民债务的客观存在性.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农村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几近瓦解,农民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而市场经济中,交换的结果除了“双赢”,还有“单赢”、“双亏”,这不可避免的导致部分农民身负债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体系尚不完备,这也导致部分农民变为债务人.总之,农民的债务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农民可执行财产的短缺性.根据中国首份《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的统计数据可知,我国家庭总资产中,房产占比达到了70%.对于农民而言,务农和务工基本就是其财产来源渠道,几乎不存在财产性收益,而这些收入,也基本投入到房产中去,因此,房产基本就是其全部财产.那么,在农民成为债务人的时候,我们就必须考量农民的此类财产是否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二)强制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的可能性探究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应当说我国只是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而非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并非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仅是对农民申请宅基地资格的限制.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9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在现行法律下,也是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三、强制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现状及难点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权属问题

由于我国此前并未强制规定农村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应该进行登记,又由于农民法律意识、产权意识不高等原因,使得我国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混乱,很多房产及其产权产籍归属不明,这直接导致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措施,严重制约了法院执行工作.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强制执行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比较 摘要:为了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迅速、经济地实现执行目标,维护法院裁判的国家权威,德、法两国在执行实践中形成了形态各异的间接执行制度,这。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疑难问题探析 摘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操作中因为法律机制不健全、检察标准模糊及其他主客观原因,导致该类案件执行。

3、 治安管理处罚之罚款强制执行 摘要:罚款是治安管理处罚中一项重要的处罚方式,罚款执行的结果直接关系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情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治安。

4、 当前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存在的问题与 摘 要 证明债权文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可以使当事人在维权中程序简便、快捷、高效。。

5、 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价值分析 摘 要: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体现,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积极的价值。本研究在分析公证文书价值的基础。

6、 我国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重要意义 [摘 要] 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与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并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这种执行模式可以更好。